2022年5月19日 星期四

林佳瑩律師|已經是西元2022年,為什麼我們還在問:「版權」是「著作權」嗎?

 


近來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版權只是通俗的說法,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因此版權不一定是著作權。」

本文的目的不在對該最高法院個案進行評論(個案涉及事實證據的認定,並非本文能力所及),而是想要針對判決理由當中提到的這段話進行探索。

我們要提出疑問的是:「版權」只是通俗的說法嗎?「版權」不是「著作權」嗎?我們在坊間看到的一大堆寫著「版權」、「版稅」的合約,難道都不是在約定「著作權」嗎?

一、「版權」就是「著作權」

本文認為,「版權」就是「著作權」。

而支持這樣見解的理由必須回到歷史脈絡當中。

(一)日治時期(1895-1945)

台灣在日治時期由日本殖民政府引入的「著作權法」。

日本「著作權法」的前身是「版權條例」、「版權法」,當時對於以「保護作者為中心」的「無體財產權」還不太能夠理解,因此借用了中國明清朝代木版印刷的「版」(擁有木板的人擁有印製書籍的權利)而將「copyright」翻譯為「版權」。

在日本加入伯恩公約後,日本政府將「copyright」翻譯成「著作權」,但當時民間慣用的「版權」認知以及「版權所有」的標示一路沿襲下來。

也因此,日本殖民政府引入台灣的現代「著作權法」結合日本民間的「版權」慣習,應該形塑了台灣民眾的認知,也就是:「版權」等於「著作權」。

(二)國民政府時期(1945-)

而在1945年國民政府來台之後,帶入台灣的是中華民國在中國的「著作權法」和民間慣習,其中包括了「版權所有,翻刻/印必究」的標示。

根據研究指出,中華民國在中國的「著作權法」是copy日本的「著作權法」而來,而中華民國在中國的民間慣習「版權所有,翻刻/印必究」是copy日本的「版權所有」。

如果是這樣的話,台灣民眾應該繼續認知:「版權」等於「著作權」。

(三)台灣加入WTO/TRIPS協定後(2002年-)

台灣在加入WTO/TRIPS協定之後,國內的智慧財產權法必須符合TRIPS的約定,也因此,智慧財產權法可以說是與國際最同步的法律。只不過,民間的合約還是繼續使用「版權」二字指稱「copyright」。

由大量民間合約當中使用「版權合約」、「版權約定」、「版稅」,甚至是交易過程中雙方口語使用「版權」用字,可以知道,在台灣民眾的大腦當中,「版權」還是應該等於「著作權」。

(四)看看中國與香港

如果去看中國和香港的資料,他們也稱呼「著作權」與「版權」,這可能是因為相近似的文化所導致。

甚至,中國的著作權法直接明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2條)

二、最高法院為什麼要問:「版權」是不是「著作權」?

最高法院說:

「『版權』只是通俗說法,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 ,有可能是民法債編第9節之『出版權』,著作權法第4章 之『製版權』,亦有可能是『改作權』、『公開播送權』 等之著作財產權,不一而足。

(一)「版權」會是指「出版權」「製版權」「改作權」「公開播送權」嗎?

最高法院認為合約當中使用的「版權」不僅指「著作權」,可能「另有所指」而且還「不一而足」。這樣的看法,可以說是「相當高估」台灣民眾的法律知識。

試問:台灣民眾在講到「版權」的時候,腦中浮現的應該不是民法債篇的「出版權」,也不是著作權法裡面有可以登記的「製版權」(誰讀過呢?)。

至於最高法院認為「版權」可能指的是「改作權」或「公開播送權」這一點,至少對我來說是前所未見。台灣民眾的腦中在講到「版權」的時候,應該裝的也不是我們法律人自己就難以定義的「改作」和「公開播送」。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最高法院「相當高估」台灣民眾的法律知識的緣故。可能也帶有一點「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意味。

(二)為什麼2022年出現「版權是不是著作權?」的大哉問?

「版權是不是著作權?」的這個疑問,如果是在100年前提出,會是一個恰好的timing。就跟當年的福澤諭吉在思考如何將外國人的「copyrignt」翻譯到日本來、如何對自己的翻譯作品用外國人的「copyright」來主張權益一樣,這個疑問的出現有它的歷史背景。

如今到了2022年,在甲方委託乙方製作「電動遊戲」這樣的現代合約當中(製作電動遊戲包含非常多的著作類型),合約裡面寫到的「版權」會是與「書籍」較為相關的「出版權」或是「製版權」嗎?或者只有「改作權」或「公開播送權」嗎?

本文不在評論最高法院的意見,比起這個,我更有興趣的點是:最高法院「為什麼」會出現「版權是不是著作權?」這樣的疑問?

我覺得,原因可能很多。

1.消失的「歷史脈絡」

第一個原因或許是因為對於版權aka著作權在台灣的歷史脈絡不清楚的關係。不過,這也不是最高法院的問題,而是台灣社會的「歷史共業」,也就是,每一個殖民政權來了之後,就會帶了新的東西,然後把前一個政權的東西洗掉,導致大家都不是很清楚。

2.「不重視合約」的習慣

第二個原因可能也算「歷史共業」,就是大家對於合約都不是很重視,對於文字的要求也不是很精確,對於合約到底寫了什麼東西也不是很了解。「合約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這一點,我們沒有真正從外國文化當中吸收,直到2022大家還是持續忽略當中。

所以最高法院其實問了很棒的問題,讓我們持續思考上述二個「歷史共業」要怎麼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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