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0日 星期六

娛樂法(著作權 布袋戲 戲偶 角色 出場詩)「史豔文」「二齒」:法院認為,金光多媒體公司未證明黃O雄為「史豔文」角色的著作權人,但已證明黃O雄是史豔文出場詩「回憶迷惘殺戮多...」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人,也是「二齒」角色美術著作的著作權人,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史豔文出場詩」,並操持「二齒」戲偶演出,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布袋戲 #史艷文 #二齒 #著作權

史艷文和二齒都是赫赫有名風雲數十載在台灣家喻戶曉的人物,

沒想到他們也面臨了著作權糾紛。

這個案子裡面有三個爭議的主角:

✅1.史艷文戲偶角色:

(1)法院認為,史艷文角色是黃俊雄改編黃海岱創作的史炎文角色而來,黃俊雄是否為創作人,不明。

(2)法院認為,被告的父親黃俊卿也演了史豔文很長一段時間,但沒有人出面主張侵害著作權,因此,被告延續父親繼續演出,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

✅2.史艷文出場詩:

法院認為,此「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出場詩是黃俊雄所創作。

✅3.二齒戲偶角色:

法院認為,此二齒角色是黃俊雄所創作。

法院認為,黃俊雄將2.3轉讓給兒子,再轉讓給告訴人金光多媒體公司,告訴人具有告訴權。

一審法院認為:黃俊雄沒有證明他擁有史艷文的著作權。

不過,改編的角色屬於 #衍生著作,衍生著作應該可能會有獨立的著作權而受到保護。

這場布袋戲的法律戰爭,讓我們繼續關注下去。

【史艷文、二齒】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2021.2.4)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2/oo.html

#恒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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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2021.2.4)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O標(黃O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O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高O標(藝名「黃O郎」)為五洲園今日掌中劇團之負責人,其父親黃O卿與叔叔黃O雄均為黃O岱之子,高O標明知哈麥二齒之布袋戲偶本身及史艷文布袋戲偶之晚期出場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分別係黃O雄所創作之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黃O雄前於民國98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前開著作財產權讓與其子黃O綱,黃O綱再於其後某時,將相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與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高O標竟基於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前於不詳時、地,擅自重製哈麥二齒布袋戲偶之美術著作,而於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時、地,操持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公開演出,並於如附表編號㈤所示時、地,於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該戲偶之前開背景詩詞【起訴書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載重製史艷文布袋戲偶並公開演出該戲偶與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載公開口述該戲偶之背景詩詞等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部分,詳下「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欄所述】,以此方式侵害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發覺前開演出,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高O標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辯稱:史艷文布袋戲偶之背景詩詞係黃O岱傳給伊父親黃O卿,伊從小係受父親教導,自60幾年間就朗朗上口;布袋戲偶與衣服係伊向廠商購買,係從久以前購買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黃O雄並非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及前揭背景詩詞之創作者,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外觀係依照黃O岱、黃O卿創作角色之性格想像而成,並無模仿或重製,黃O岱時期已有構想,在黃O卿戲臺時期已經有演出,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告訴權云云。惟查:

㈠被告確有於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時、地,操持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公開演出,並於如附表編號㈤所示時、地,於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該戲偶之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等情,業為被告所自承,且哈麥二齒布袋戲偶比對照片1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2份在卷可稽,足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哈麥二齒布袋戲偶本身及史艷文布袋戲偶之背景詩詞均係黃O岱所傳承云云,惟查,黃O雄曾於59年間,在臺灣電視臺(簡稱臺視)以「雲州大儒俠」劇本演出期間,創作哈麥二齒布袋戲偶與史艷文布袋戲偶晚期出場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等情,業據證人即黃O雄之徒弟丁O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伊從小就認識在庭被告,伊已故胞兄丁O煌係被告父親黃O卿之徒弟,伊自58年初某日起,從小跟隨師父黃O雄,當時伊約13、14歲,伊擔任學徒,黃O雄劇團係在戲院演出,當時演出劇幕係「六合三俠傳」,主角係六合禪師,當時並沒有演出「雲州大儒俠」,後來黃O雄到電視臺演出時,伊也繼續跟著黃O雄參與,於58年底,在臺視試演通過,試演內容係「雲州大儒俠」,主角係史艷文,當時臺視同意要讓黃O雄試演,看能否上電視,當時黃O雄就獨自編寫「雲州大儒俠」劇本,故事內容就是雲州大儒俠帶著徒弟去杭州西湖參拜岳飛帝君,在劉三客棧認識劉三,試過約30分鐘就結束,臺視上級幹部同意演出;被告父親黃O卿係大師伯,黃O雄在臺視演出後,外面聘請出去都是演出史艷文,哈麥二齒也是在「雲州大儒俠」劇中出現,應該係59年在臺視時出場,伊係擔任配樂師,伊認識黃O郎,係伊師父黃O雄之胞弟,黃O郎有自己獨立劇團,伊等很少見面,以前在戲院時,黃O郎與黃O雄工作有互相配合,直到後面就沒有再參與黃O雄演出,伊知道史艷文出場時有出場詩,內容係「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有很多首,但大部分出場詩都用這首,第一次出現這首出場詩係於59年底,一開始出場不是這首,以前大部分沒有吟詩,都是講文言文句;參與演出之劇本都是黃O雄獨立創作,係寫成手稿,哈麥二齒係全新雕刻,「雲州大儒俠」一開始並沒有哈麥二齒,係後面劇情一直發展,發展到哈麥二齒之劇情,詳細第幾集伊不記得,此劇演出約500多集,哈麥二齒出場係演山賊,躲在洞穴,裝鬼嚇路過行人,嚇暈後再搶其身上財物,後來被史艷文感化,哈麥二齒始回歸正途;當時還有其他配角,如怪老子、沙玉琳、藏鏡人、劉三、劉三姑等都是伊等上臺視時全新創作,過去在劇團時沒有這些角色,劇本係黃O雄獨自編寫,黃O雄創作出手稿交給伊等,伊等就要做,諸如開始挑音樂,挑好後就開始錄;伊知道72年間中國電視臺(簡稱中視)有播出「雲州大儒俠」,片頭演出黃O郎係掛名,伊不知道什麼原因,但當時臺視與中視係分開,所以就會找一個人掛名,臺視與中視不能都由黃O雄同一人演出,伊曾聽聞黃O雄表示那就找老四黃O郎掛名,黃O雄劇團曾於64年間,劇團解散,且於72年間,再度登上中視,又一起演出,伊等係於71年6月14日開始在中視演出,當時黃O卿係演出「劍王子」,不是「雲州大儒俠」;伊已於92年離職等語,

又證人黃O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因為伊祖父那時候所傳承戲碼係使用清朝章回小說「野叟曝言」加以改編,改編成「忠勇孝義傳」內之主角為雲州玉聖人,伊父親黃O雄改編後始變成「史艷文」,1970年在臺視電視公司推出,然後就成為臺灣家喻戶曉之儒俠角色;因為1970年之前,並無「哈麥二齒」角色,阿公黃O岱之「野叟曝言」與「忠勇孝義傳」劇本中並無該角色,直至1970年後,父親黃O雄就加入這些詼諧角色進去。當時「哈麥二齒」有兄弟妹妹,「哈麥二齒」大哥稱「一齒」,二哥稱「二齒」,三妹是「無齒」,其實是以一個悲慘故事去塑造此形象,因為父親黃O雄劇本都是醒世與寓教育樂之意義,當時其等就是因為家裡很困苦三兄妹是小偷,為了要偷食物讓年邁母親可以治好病,其等都是去偷玉米、地瓜,就是窮人可食用食物,當時不好生活,其等都啃食這些生地瓜與玉米,所以牙齒都掉光,從而產生「二齒」概念,這個角色係由黃O雄獨立創作,父親將整個想法講出,委託雕刻師徐O桓刻製木頭,伊等製作流程較不相同,係由雕刻師刻完木頭後,再交回公司,公司造型組再將人偶造型起來,將衣服、頭髮黏起來,買回之偶頭並沒有化妝、沒有頭髮,由公司幫偶頭做造型;另外史艷文有很多首出場詩,本案出場詩係後面加入,因為「史艷文」有一段劇情係遭奸臣所害,遭發派到遼東充軍3年,在前往遼東路上,奸臣安排8千名死士要殺「史艷文」,然後「史艷文」為了押送其至遼東之小將軍王進而開殺,「史艷文」殺了很多人後,回過神後覺得相當懊悔,「史艷文」內心很痛苦,所以就吟出這首詩,詩詞內容係「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以前「史炎雲」屬於武將,「史炎雲」出場詩與現在「史艷文」不一樣,以前武將是「廣讀兵書經史通,練成飛行似騰空,文武雙才天下少,兩軍陣前誰敢當」,這是以前「史炎雲」出場詩,比較武將系列一直到父親始改為儒生等語甚詳,

互核前揭證人丁O仙及黃O綱之證述,就哈麥二齒布袋戲偶之創作過程,係黃O雄在臺視演出「雲州大儒俠」500餘集期間,因應劇情需求考量,委由徐O桓刻製人偶造型偶頭,經劇團負責人員負責髮飾、衣服等外觀造型而成,證人亦均證述哈麥二齒布袋戲偶之角色發想緣由,其原係竊賊,因生活困窘,啃食生地瓜與玉米造成缺牙,嗣為史艷文感化重生等情;又就史艷文布袋戲偶之前揭背景詩詞創造本身,亦係因其經歷殺戮餘後,懊悔中吟誦而成等節相為契合,足認前開證人證述內容,並非虛構,應屬事實。

㈢再經本院當庭勘驗相關影片,勘驗結果略以:檔案名稱:「被證11_臺灣60年年代尚界轟動布袋戲雲州大儒俠史艷文第1集-360p」部分,字幕顯示「雲州大儒俠」、「史艷文」、「第一集」等語,口述旁白:「馬蹄揚起風沙塵。壯士志高凌雲霄。忠勇孝悌的雲州大儒俠史艷文帶著家僮龍兒離開故鄉雲南雲州。欲往杭州西湖參拜萬古精忠的岳飛」等語,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直至錄影時間46分50秒許止,自始未見哈麥二齒布袋戲偶曾於該集影片中出場;另就檔案名稱:「被證11-臺灣60年年代尚界轟動布袋戲雲州大儒俠史艷文第13集完結篇_360p」部分,錄影時間2分11秒許,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口述旁白:「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並同步於畫面中顯示該背景詩詞,而於錄影時間9分18秒許,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出場,不詳男子口述旁白:「二齒,我們又不是演歌仔戲的」等語等情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2份、錄影畫面截圖照片12張在卷可稽,可見黃O郎前於72年間,在中視演出「雲州大儒俠-史艷文」,該劇第1集播出內容,關於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口述旁白並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之背景詩詞,迄於該集錄影結束止,亦無引用前開背景詩詞作為口述旁白內容,更未見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出場等情;另就該劇第13集播出內容,始見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以前開背景詩詞作為其口述旁白,且見哈麥二齒布袋戲偶於該集出場等情明確,核與前揭證人丁O仙及黃O綱證述因應劇情演出需求,始而創作哈麥二齒布袋戲偶與該背景詩詞等情相合,適見前開哈麥二齒布袋戲美術著作本身與前開背景詩詞語文著作應係黃O雄演出「雲州大儒俠-史艷文」過程中,因應劇情需求而為創作甚明。

㈣佐之黃O雄確有於59年3月2日起,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主角,在臺視演出「雲州大儒俠」木偶連續劇,其後更於內臺戲接連演出等情,此有新聞翻拍照片、內臺戲門票翻拍照片各1張、臺灣文獻節本5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3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2紙在卷可稽,依卷附臺視電視周刊內容所載,前於59年3月23日及同年3月27日等各日出刊文物,初期劇情簡介僅係以史艷文為中心簡述故事內容,未曾敘及哈麥二齒之角色,而於59年10月12日當日劇情簡介,始而就哈麥二齒登場乙事加以著墨,此有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3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2紙附卷可考,而於59年12月10日民聲日報上關於「雲州大儒俠」報載,始見哈麥二齒角色作為該演出介紹等情,亦有民聲日報影本1紙在卷可稽,則依前開報章文物刊載各該角色時間先後觀之,確與前開證人丁O仙及黃O綱證述內容相合,益徵黃O雄確為哈麥二齒之布袋戲偶美術著作與史艷文布袋戲偶之晚期出場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語文著作之創作人無疑,是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當無可採。

㈤此外,黃O雄確有於98年3月2日將附件所有創作(含「雲州大儒俠」、「新雲州大儒俠」等著作在內)之著作財產權讓與黃立綱,復經黃O綱於102年7月30日再為授權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等情,此有著作財產權與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等契約書、專屬授權暨債權讓與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黃O雄確已將前開創作所屬著作權讓與黃O綱,再經黃O綱專屬授權與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前開著作相關著作財產權均歸由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所有,是該公司就被告前開侵權行為進行追訴,自屬合法告訴無訛,是辯護人以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告訴權云云置辯,尚難採信。

...本案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操持黃O雄所創作之哈麥二齒布袋戲偶而公開演出,並於史艷文布袋戲偶出場之際,公開口述黃O雄所創作該戲偶之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語文著作,已如前述,是核被告高O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前階段擅自重製行為,侵害著作人格權,應為後階段較重之擅自公開口述、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為五洲園今日掌中劇團之負責人,其父親為黃O卿,而黃O卿為黃O岱之長子,被告明知布袋戲偶「史艷文」係黃O岱之次子黃O雄所創作之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並於98年間,將相關著作財產權讓與其子黃立綱,黃立綱再將相關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與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被告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接續擅自重製使用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示史艷文布袋戲偶美術著作,並公開演出,且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時間,在布袋戲偶「史艷文」出場時,使用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之語文著作,並公開演出,以此方式侵害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四、訊據被告高世標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犯行,辯稱:史艷文係伊祖父黃O岱所傳下來,不是黃O雄所原創等語,辯護人復為被告辯護稱:黃O雄並非史O文布袋戲之創作者,在黃海岱時期就有構想等語。經查:...

㈢公訴意旨雖認黃O雄為史艷文布袋戲偶之創作人,然查,黃O雄確有於59年3月2日起,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主角,在臺視演出「雲州大儒俠」木偶連續劇,其後更於內臺戲接連演出等情,此有新聞翻拍照片、內臺戲門票翻拍照片各1張、臺灣文獻節本5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3紙、臺視電視周刊翻拍照片1張、臺視電視周刊影本2紙在卷可稽,惟黃O雄曾於過去展覽期間,將「史炎雲」與「史艷文」布袋戲偶依年代始末併列展覽,且均稱之「史艷文」等情,業據證人黃O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戲劇角色區別為生、旦、淨、末及丑等角色,史艷文與史炎雲均係屬於「生」之角色;照片資料全部都是「史艷文」,因為當時拿去展覽,拿了1個不是「史艷文」,左邊第一位係阿公時代之「史炎雲」,第二位則係父親黃俊雄於59年所拿那尊史艷文等語甚詳,此有鏡新聞網頁列印資料8紙附卷供參;

又綜據證人丁O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黃O岱係伊師公,黃O岱沒有在黃O雄劇團參與演出,但老人家常常會來玩,住個兩天就回去,伊聽過黃O雄說過史炎雲,那是伊小時候,後來於90幾年,始有聽黃O雄告知史炎雲係黃O岱以前演出之角色,以前黃O岱演過一齣戲,係「忠孝節義傳」,其內角色為史炎雲等語,及證人黃O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因為伊祖父那時候所傳承戲碼係使用清朝章回小說「野叟曝言」加以改編,改編成「忠勇孝義傳」內之主角為雲州玉聖人,所以不是雲州大儒俠,該主角姓名為「史炎雲」,也不是「史艷文」,另一個稱號為「史艷雲」,也不是稱為「史艷文」,係伊父親黃O雄改編後始變成「史艷文」,1970年在臺視電視公司推出,然後就成為臺灣家喻戶曉之儒俠角色等語,均為證述渠等認知黃海岱過去演出之「忠孝節義傳」,該劇主角係「史炎雲」,經由沿襲該劇中主角改編為「史艷文」等情甚詳;而史艷文布袋戲偶隨時代更迭,除於名稱上,由「史炎雲」更名為「史艷文」外,其外觀造型亦隨時代演進修改,此有史艷文造型版本1紙在卷可稽;更甚之,依「忠勇孝義傳」之劇情起源係由黃海岱以「野叟曝言」改編之布袋戲演出本,故事背景源起於明朝、嘉靖年間,雲南雲州府昆明縣水夫人教子有方、昔古孟母之比、倍養兒子姓史名艷雲為主角之掌中戲曲,此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戲劇上演登記證教劇字第183號申請劇團五洲園劇團准演翻拍文獻1張、臺灣大百科全書節本1紙在卷供參,亦同敘及「史艷雲」係黃O岱演出「忠勇孝義傳」劇中主角明確,佐之傳統布袋戲劇多以臺語演出,而就「史炎雲」、「史艷雲」與「史艷文」發音上極為相似,足認史艷文布袋戲偶是否為黃O雄創作之美術著作,實屬有疑。

㈣再經本院當庭勘驗檔案名稱:「被證10-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黃O岱影片」,勘驗結果略以:字幕顯示「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民間技藝保存傳習計劃」、「經典劇目。忠勇孝義傳」、「布袋戲一代宗師黃O岱」、「五洲園掌中劇團。黃O岱主演」、「西元1925年。他成立五洲園」,錄影時間1分25秒許,字幕顯示:「劇情簡介。史艷文因事獲罪,由項成仁、徐懷、吳魄等人押解往遼東充軍三年。國師喇嘛乾山是左丞相安奇謀的黨羽,與史艷文素有仇隙,派出大隊人馬,欲在途中收拾史艷文性命…,…。」等語,錄影時間2分25秒許,戲臺標示「五洲園」、「園主黃海岱」,史炎雲布袋戲偶出場,陳稱:「我艷文是煩惱雲州老母白髮如霜」等語,迄於該集錄影結束止,並無口述旁白背景詩詞「回憶迷惘殺戮多,往事情仇待如何,絹寫黑詩無限恨,夙興夜寐枉徒勞」等語,亦未見及哈麥二齒布袋戲偶出場,而於錄時間1時26分41秒許起,字幕顯示:「錄音時間:八十七年四月五日」、「錄音地點。彰化縣員林鎮新樂園掌中劇團」、「錄影時間。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錄影地點。雲林縣虎尾鎮霹靂衛星電視台」…,「錄影。大霹靂錄製有限公司」等語等情,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紙、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影片截圖照片5張、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在卷可稽,亦可見諸黃O岱曾操持史炎雲布袋戲偶,自述為「史艷文」角色加以演出等情無疑;又黃O岱曾於87年9月10日訪談時陳述內容略以:「『史艷文』是我創造出來的,當時我只編十集,後來我的兒子黃O雄將劇情改編,劇本一百年也演不完。他的劇本內容和我不大一樣,我偏重成語、詞句的口白」等語,此有雲林縣布袋戲發展史暨布袋戲宗師黃海岱傳奇節本5紙附卷供參,同為陳明史艷文布袋戲偶係經黃O雄沿襲黃O岱創作之史炎雲布袋戲偶版本改編演進而成,自難遽認黃O雄為該戲偶之創作人。

㈤此外,被告父親黃O卿曾有於53年3月某日,應鈴鈴唱片之邀,錄製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故事背景之「忠勇孝義傳(雲州玉聖人)」唱片,其錄音帶上確有「史艷文①A進京遊西湖B大破昭慶寺」等文字標註,復於100年12月20日,再依雲林縣政府文化處主辦,發行由「黃O卿主演」、「黃O岱編劇」署名之「忠勇孝義傳雲州玉聖人」,該商品封面亦載有「民國53年3月灌錄發行黑膠唱片□民國100年12月20日復刻CD」等文字標註等情,此有文化部國家文化資料庫列印資料1紙、臺灣地方藝術(布袋戲)錄音帶封面翻拍照片1張、鈴鈴、美樂與遠東唱片目錄彙編節本6紙、商品封面翻拍照片1張附卷供參,則被告見聞父親黃O卿以史艷文布袋戲偶為故事背景錄製由其祖父黃O岱演出之「忠勇孝義傳」唱片,且再經翻錄發行,數十年未見其餘關係人主張擁有該史艷文布袋戲偶之著作財產權,足認被告主觀上僅能認知其自幼習得操持史艷文布袋戲偶演出之謀生工具,係由祖父黃O岱遺留承繼而得之文化財產明確,亦徵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無訛。從而,被告辯以史艷文係其祖父黃O岱所傳承等語,應屬真實。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此部分起訴意旨所憑積極證據之強度,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使本院確信被告確有於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時、地,公開口述前開背景詩詞,又無證據證明史艷文布袋戲偶係黃俊雄所創作,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尚難認定,此部分犯罪既不能證明,本院本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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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2021.05.10)

原      告  元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財產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明定。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雖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黃O雄、黃O綱(下稱黃O雄2人)及金光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光公司)為被告(黃O雄2人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主張黃O雄2人於民國88年3月12日與原告簽訂著作權讓與合約書,將「六合三俠傳」、「雲州大儒俠」等2部布袋戲所含全部內容及88年3月12日為止一切衍生作品之語文、音樂、戲劇、美術、視聽、錄音及其他著作之全部著作財產權(下稱系爭著作財產權),均永久讓與原告擁有。詎109年間訴外人黃文郎帶領「五洲園掌中劇團」演出「史艷文布袋戲」後,被告金光公司竟以該布袋戲中「史艷文」、「哈麥二齒」等角色及史艷文出場時使用之背景詩詞屬其經黃立綱專屬授權之著作財產權為由,提出刑事告訴,爰對被告金光公司請求確認原告之系爭著作財產權存在等語。

經查,原告對被告金光公司請求確認之法律關係為著作財產權,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至原告與黃O雄2人簽訂之著作權讓與合約書,雖於第10條約定「因本合約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然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力僅在原告與黃O雄2人間,並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原告對被告金光公司請求確認系爭著作財產權存在部分,自無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此部分訴訟為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已如前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乃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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