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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諮詢&勝訴實績
2020年7月8日 星期三
(商標)「循利寧」v. 循易寧錠:被告侵害原告的商標,應賠償、銷毀產品並停止使用。
智慧財產法院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民事判決(2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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