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我們知道的那個KobeBryant來台灣做商標異議喔!
我們台灣的法院有保護他,很棒~
我們台灣的法院有保護他,很棒~
法院說:
✅運動明星是藝人,他的綽號也是一種藝名。
✅KobeBryant的綽號BlackMamba在台灣是著名的藝名,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拿來註冊商標。
✅KobeBryant的綽號BlackMamba在台灣是著名的藝名,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拿來註冊商標。
「職業運動員係依技術程度及受相關消費者(觀眾)歡迎程度高低而取得不等之報酬,故 #職業運動之運動員,以現今狀況,堪稱係參加具有表演技藝性質之運動賽事為職業,應屬 #以表演運動技藝為職業之藝人。再以職業運動員與運動聯盟、媒體間之關係,多由委由經紀人經營,明星職業運動員之生活動態或一言一行,更常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其性質與影視娛樂演藝人員無異,且相關消費者之觀眾為明星職業運動員從事表演運動賽事加油鼓舞時,多半係使用運動員本名以外之別名、暱稱或球衣編號等稱謂唱呼,故該等稱謂,性質上即屬「藝名」。」
「「Black Mamba 」已為表演運動技藝為職業之藝人「Kobe Bryant 」於其從事表演性籃球比賽時所被稱呼之藝名,而「Black Mamba 」客觀上亦僅指向「KobeBryant」1 人,國內相關消費者可直接聯想與「Kobe Bryant」有關,並已達國內著名程度。」
更多判決內容看這裡:
【#KobeBryant v. #BlankMamba】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8號行政判決(2020.1.8)
https://ipcase.blogspot.com/…/blank-manbakobe-bryantkobe-br…
【#KobeBryant v. #BlankMamba】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78號行政判決(2020.1.8)
https://ipcase.blogspot.com/…/blank-manbakobe-bryantkob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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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林O滸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加人 美商柯比公司
代表人 柯比布萊恩 Kobe Bryant(執行長)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於民國(以下除另有註明者外均同)105 年4 月21日以「Blackmamba設計字」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T恤;外套;自行車騎士服;摩托車騎士服;汽車駕駛服裝;運動服;女裝;男裝;鞋;運動鞋;頭巾;圍兜;運動帽;帽子;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圍裙;睡眠用眼罩」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80419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二、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前述商標法同條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而以107 年12月28日中臺異字第G0106011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5 月29日經訴字第1080630491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一)按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3款所定之「藝名」,參照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及新編國語日報辭典之定義,「藝名」係指藝人本名以外的假名、別名,而「藝人」則係指以表演技藝為職業的人(見丁證1 卷第31、33、35頁);由前述定義觀之,「藝人」並未限於影視娛樂之演藝人員,而「藝名」亦未限於影視娛樂演藝人員之假名、別名。復依現今各國職業運動已成為一具有高度商業性質之職業,其以吸引觀眾觀賞為主要目的,故所舉辦之運動賽事具有表演性質,而職業運動員係依技術程度及受相關消費者(觀眾)歡迎程度高低而取得不等之報酬,故職業運動之運動員,以現今狀況,堪稱係參加具有表演技藝性質之運動賽事為職業,應屬以表演運動技藝為職業之「藝人」。再以職業運動員與運動聯盟、媒體間之關係,多由委由經紀人經營,明星職業運動員之生活動態或一言一行,更常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其性質與影視娛樂演藝人員無異,且相關消費者之觀眾為明星職業運動員從事表演運動賽事加油鼓舞時,多半係使用運動員本名以外之別名、暱稱或球衣編號等稱謂唱呼,故該等稱謂,性質上即屬「藝名」。
(二)查系爭商標雖係由呈攻擊狀之抽象蛇設計圖案與略有設計之外文「Black Mamba 」所組成,惟該抽象蛇設計圖案融合於外文「Black Mamba 」中,整體予人寓目印象,仍為未脫離文字印象之外文「Black Mamba 」。
(三)依參加人所檢送「Kobe Bryant 」官方臉書之西元2011年3 月22日、9 月26日、2012年8 月10日、2013年10月14日、2014年7 月11日、2015年9 月17日等多篇貼文分享以「Black Mamba 」稱呼Kobe Bryant 之文章及影片,西元2015年12月8 日ETtoday 東森新聞雲「Kobe飛越時間撰寫黑曼巴傳奇」、西元2015年12月1 日及5 日自由時報自由體育「『傳奇永不褪色』NBA 球星致敬黑曼巴語錄總匯」、「NBA 》黑曼巴最後一舞?美籃協:有望再披夢幻隊球衣」報導,網路上有多篇文章及相關消費者討論,直接以「Black Mamba 黑曼巴」代稱Kobe Bryant ,討論其球場上表現,例如「Mamba 最後之舞,史上唯一」、「Black Mamba 防守後繼有人?」、「BlackMamba=黑曼巴」、「黑曼巴的精神和魅力近似喬丹」,另以「Black mambaKobe」為關鍵字之Google搜尋資料,並設定搜尋系爭商標申請日前之資料,共獲得約170,000 筆中英文相關查詢結果,若僅搜尋繁體中文網頁,查詢結果亦有3,000 筆資料,主要查詢結果皆與美國NBA 職業籃球明星Kobe Bryant資訊有關。
(四)西元2010年6 月25日蘋果日報「Kobe黑曼巴T 月底開賣」報導提及「速度超快、攻擊力超強的Kobe素有黑曼巴之稱」、「6 月30日起在NIKE全臺門市就可以買到」等內容並刊載有Kobe Bryant 身著印有「BLACK MAMBA 」字樣服飾之照片、西元2016年3 月23日ETtoday 東森新聞雲「白色蛻變至黑金配色KOBE 11 『黑曼巴』生涯最終戰靴」之報導述及「『黑曼巴』布萊恩(Kobe Bryant )與設計師Eric Avar 之間的完美合作重新建立了籃球鞋的法則」、西元2012年1 月20日Mobile01「黑曼巴七度進化」網路文章載有「【Black Mamba 黑曼巴】是一種毒性超強且動作迅速的眼鏡蛇,能在短時間致攻擊目標於死地,這也是NBA 洛杉磯湖人隊當家一哥Kobe Bryant 的外號」、亦有多則以「黑曼巴」、「Black Mamba 黑曼巴」、「黑曼巴蛇(Black Mamba )」等綽號討論Kobe Bryant 之網頁報導、西元2016年4 月8 日STYLE 流行酷報、西元2015年11月30日天下雜誌、西元2016年4 月11日香港體育Hong Kong Sport 有關「黑曼巴」告別戰、「KOBE 11 Mamba Day 」之報導等證據資料,可知「Kobe Bryant 」係效力美國職業籃球聯賽(NBA )洛杉磯湖人籃球隊20年,並於西元2016年球季結束後退役之NBA 球員之一,乃美國職籃NBA 之著名球星,且其在球場上具攻擊性、移動速度快及靈敏之表現特質,恰似非洲移動速度最快之「Black Mamba 」(黑曼巴)毒蛇,故自西元2010年6 月至西元2016年4 月間在「Kobe Bryant 」官方臉書貼文或各大體壇媒體及球迷,在報導、介紹、討論其球場表現、退休或球衣相關商品時,即以「Black Mamba 」、「黑曼巴」指稱「Kobe Bryant 」作為其外號、別名、藝名,足已引起國內消費者(觀眾)之高度注意,國內相關消費者見標示有「Black Mamba 」字樣之商品亦會認與「Kobe Bryant 」有關,或其與前述設計師合作出產之商品,是堪認於系爭商標於105 年4 月21日申請時,「Black Mamba 」已為表演運動技藝為職業之藝人「Kobe Bryant 」於其從事表演性籃球比賽時所被稱呼之藝名,而「Black Mamba 」客觀上亦僅指向「KobeBryant」1 人,國內相關消費者可直接聯想與「Kobe Bryant」有關,並已達國內著名程度。
(五)原告亦自承「Kobe Bryant 在我國確實屬於『著名』NBA球星」,並對原告之採訪文「賽道上的黑曼巴,Black Mamba 旋風正式來襲」一文可見,文章一開始即寫到「因為投籃準確、上籃速度令人望塵莫及,所以NBA 前湖人隊球星Kobe Bryant ,被譽為是球場上的『黑曼巴』,那如果是賽道上的『黑曼巴』呢?」,益徵原告非但知悉「Black Mamba 」為Kobe Bryant 之國內著名藝名,亦了解「Black Mamba 」乃美國NBA 知名籃球明星Kobe Bryant 於國內著名之藝名。
(六)至原告所提之原證3 至原證13主張「Black Mamba 」非「Kobe Bryant 」之藝名一事,經查原證3 網頁下方之相關搜尋上可見「Black Mamba kobe」,原證4 之購物搜尋結果及知識+ 搜尋結果上均可見「kobe」之相關資料,而原證5 之新聞搜尋結果均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並仍有Kobe Bryant 之報導,原證6 之新聞搜尋結果上可見「kobe」之相關資料,並顯示多項Kobe Bryant代言或合作之運動鞋商品,原證8 、原證10至原證12之ptt 討論區上均可見「Black Mamba 」指向「Kobe Bryant」之相關資料,原證13批踢踢實業坊NBA 板「〔Live〕爵士@ 湖人」討論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之ptt 討論區上亦有「KOBE」、「黑曼巴」、「Mamba out 」、「Goodbye Mamba 」、「黑曼巴真的令人感動」、「感動到要哭了BLACK MAMBA 」、「MambaForever」、「謝謝黑曼巴」、「永遠的黑曼巴,謝謝你!」、「永遠的黑曼巴~KOBE」、「再見!!曼巴」等資料,均可得知「Black Mamba 」客觀上指向「Kobe Bryant 」,國內相關消費者可直接聯想與「Kobe Bryant 」有關。...
肆、綜上所述,堪認「Black Mamba 」於系爭商標申請時確已為美國職業NBA 著名球星「Kobe Bryant 」之國內著名藝名,則原告以「Black Mamba 」作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復未徵得「Kobe Bryant 」之同意,難謂無損其人格權及其利用該國內著名藝名於國內商業活動而產生一定經濟效益之財產權,自已違反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3款本文不得註冊之規定。從而,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伍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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