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商標) 「引藻」商標v.三利養殖「黃金引藻魚」:引藻非「著名商標」,被告無「商標使用」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104.9.24)
 
「      次按「商標者,乃用以表彰商業主體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受保護之商標須具有顯著性,亦即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
      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
   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基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將商
   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始為商標法上所謂之商標使用;若
    非因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形式上縱有商標用於商品或
   服務之事實,審酌其目的與方法,僅係用以表示商品或服
   務之相關說明者,而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者( intent
    to use),乃屬通常之使用,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87號判決參照),依此
      ,他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應就交易過程中對於使用商標
      之實質內涵,判斷該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
  3.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使用「黃金引藻魚」字樣認侵害其商標
    權之證據分別於原審提出原證1 之「黃金引藻魚」銷售包
     裝照片(見原審卷一第18頁)、原證26至原證30即富統食
      品等海鮮產銷店在其等網站推銷魚類產品中有記載「黃金
      引藻魚」字樣(見原審卷二第9 至16頁)及上證15被上訴
      人在臉書上開設之「三利養殖場」有使用該字樣等(見本
      院卷第211 至212 頁)。經查:
      (1)原證1 之外包裝內容係在中間以行書印製之「黃金引藻
        魚」字樣,其中「黃金」二字是以較小不同淺顏色字體
        ,而「引藻魚」三字則以大號黑色字體,其旁另外載有
        「新鮮」「安全」「健康」之印刷字體,而其右下方則
        有「三利養殖及圖」之標示。
      (2)原證26至30內容係各海鮮經銷網站就其銷售關於與黃金
        引藻魚有關之產品,其中富統食品網站以「黃金引藻魚
        」「黃金引藻魚【鱸魚】」「黃金引藻魚【全魚】」、
        海鮮帝國網站載「黃金引藻魚片」、西普客網站記載「
        西普客有機硒生機引藻魚【生魚片】、億興冷凍網站記
        載「新鮮鱸魚、黃金引藻魚各式水產」、愛上新鮮網站
        記載「媽媽您辛苦了..」「純黃金引藻魚鬆、黃金引藻
        魚清肉」等產品名字,上述「黃金引藻魚」字樣均在其
        旁配合產品照片。
   (3)上證15內容係「三利養殖場」臉書於104 年2 月15日載
     「近期黃金引藻魚的知名度有一點打響了..但市面上有
      許多賣金目鱸魚的也打著我們黃金引藻魚的名號招搖撞
       騙..」、104 年2 月9 日有「松鼠引藻魚」、「三杯引
        藻魚」、「麻油引藻魚」等字樣照片。
    4.依上開證據,原證1 顯示被上訴人使用之黃金引藻魚字樣
      ,其右下方之三利養殖場及圖之標示,而同包裝中尚有其
      他文字記載如營養標示、處理方式、保存方式、解凍方式
      、保存期限、有效日期、重量、原產地等,自該字樣在外
      包裝顯示功能而觀,應係指產品之名稱;而原證26至30亦
      係各海鮮經銷商將「黃金引藻魚」當作銷售產品之一,尚
      有許多產品,須瀏覽人逐項點閱;而上證15係被上訴人經
      營三利養殖臉書文章中對消費者之呼籲,係文字敘述引用
      到「黃金引藻魚」,相關消費者見到原證1 、25至30及上
      證15之外包裝及網頁,會認知該「黃金引藻魚」係指銷售
      之產品名稱,不會認為該「黃金引藻魚」字樣屬於與他人
      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表徵,故自上開證據顯示「黃金引藻
      魚」字樣之實質內涵而觀,其目的與方法係用以表示商品
      之相關商標,尚難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為通常之使用
      ,而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是不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
      ,自不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侵害商標
      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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