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營業秘密) 意圖在外國使用而有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104.3.23)
 
「被告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在外國使用
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 
 
「被告為印尼籍人士,
    其自民國101 年7 月21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受僱於台
    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10樓,以下稱台耘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印尼地區靜電
    集塵器設備產品之銷售與開發工作。JENNI TJANDRADJAJA明
    知於任職台耘公司期間,其在職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台耘公
    司之業務圖檔、說明書、作業流程、報價單、客戶訂單、客
    戶詢問事項、業務報告等營業秘密資料,依台耘公司規定,
    未經台耘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JENNI TJAN
    DRADJAJA因欲自台耘公司離職,竟意圖在印尼、泰國等外國
    地區使用,基於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接續於102 年12年27日
    、同年12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6 月15日、同年11月
    15日、同年12月25日,應予更正),在台耘公司內,利用台
    耘公司配置予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jenni.tjandr
    a@taichyun.com.tw ),將載有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檔案之
    電子郵件,轉寄至其私人使用之帳號jenni.tjandra@gmail.
    com 電子郵件信箱中,而未經授權重製如附表所示營業秘密
    ,損害台耘公司之利益。」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2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
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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