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 星期四

(比較廣告 不公平競爭)褐藻醣膠:法院認為,被告將別人的產品寫成「一代」,將自己的產品寫成是「二代」,是不實的比較廣告,被告應將廣告移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2024.03.28)

上 訴 人 輕采國際有限公司(被告)

被 上訴 人 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為販賣小分子褐藻醣膠保健食品之廠商,其所販賣之產品名稱為「Hi-Q褐抑定褐藻醣膠」(即被上訴人商品);上訴人為販賣小分褐藻醣膠保健食品之廠商,其所販賣產品名稱為「研褐-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即上訴人商品)。

⒉上訴人之官方網站「研譯」(網址:https://www.translablife.com/),介紹「研褐-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發展歷程」廣告影片,內容如原證4(即系爭廣告)所示。

⒊原證4圖片時間軸「2008年」虛線下方記載「黃O安博士完成開發食品級/台灣小分子褐藻醣膠萃取技術(一代小分子褐藻醣膠),並與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技術移轉」等文字。

⒋原證4圖片時間軸「2020年」虛線下方記載「黃O安博士完成開發進階食品級/台灣小分子褐藻醣膠萃取技術(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並與輕采國際有限公司完成技術移轉」等文字。

⒌原證4圖片時間軸「2022年」虛線下方記載「研褐-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榮獲SNQ品質認證,經評鑑證實: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相較一代,純度及活性大幅提升」等文字。

㈡本件爭點:

⒈上訴人於系爭廣告中,就2008年小框內文字有提到「一代」、2020年小框文字內有提到「二代」等文字,上訴人在2022年小框文字提及「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相較一代,純度及活性大幅提升」等文字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⒉被上訴人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不得於其官網或所刊登之廣告上,使用「一代小分子褐藻醣膠」表示被上訴人生產販售之褐藻醣膠產品,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業於比較廣告,應以公正、客觀、比較基準相當之方式為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參照)。且事業於比較廣告無論是否指明被比較事業,以新舊或不同等級之商品相互比較、或僅彰顯自身較優項目,而故意忽略他事業較優項目,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均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7點參照)。

㈡經查:

⒈系爭廣告中刊登與被上訴人商品外包裝設計、顏色相同之商品照片,該商品照片雖遮掩產品名稱,然該照片與被上訴人商品外觀極為相似,且下方記載「黃O安博士完成開發食品級/台灣小分子褐藻醣膠萃取技術,並與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技術移轉」等文字,使相關消費者足以知悉該商品即為被上訴人商品。

雖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依上訴人112年2月18民事答辯㈠狀第3頁所載,為該商品照片所示之商品為被上訴人商品不爭執之認定,予以否認,辯稱市場上亦有其他廠牌商品外包裝與上訴人商品包裝盒顏色相近,尚難謂上訴人網站上之包裝盒使用被上訴人產品包裝盒云云,並提出上證三:乙證一第2頁照片之放大彩色圖片1紙、上證四:商品彩色圖片2紙為證,惟上證三、上證四所示產品包裝明顯不同,且系爭廣告中關於上開遮掩產品名稱之照片下方之文字標明「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足以使消費者知悉該商品為被上訴人商品,所以,上訴人上開所辯不可採。

⒉次查,觀之系爭廣告記載「國立海洋大學/黃O安博士,開發出實驗級/台灣小分子褐藻醣膠萃取技術」、「黃O安博士完成開發食品級/台灣小分子褐藻醣膠萃取技術(一代小分子褐藻醣膠),並與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技術移轉」、「黃O安博士完成開發進階食品級/台灣小分子褐藻醣膠萃取技術(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並與輕采國際有限公司完成技術移轉」、「研褐-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通過教學醫院人體臨床試驗審查」、「研褐-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榮獲SNQ品質認證,經評鑑證實: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相較一代,純度及活性大幅提升」等文字,予人印象為被上訴人商品為黃O安博士早期開發之商品,上訴人商品為黃O安博士改良被上訴人商品後於純度、活性更為精進之商品,而將被上訴人商品及上訴人商品分別認為係初階版之一代及進階版之二代,並易使人認為被上訴人商品品質較不如上訴人商品。

⒊又查,被上訴人商品早於上訴人商品數年於市場上銷售,消費者對於被上訴人商品已有一定之認識、評價,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逕自將被上訴人商品稱為「一代」,其自身商品稱為「二代」,使人基於被上訴人商品品質基礎上產生上訴人商品較優之聯想,且系爭廣告僅提及上訴人商品活性、純度優於被上訴人商品,並未提及被上訴人商品之優點,致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足以影響其交易決定,而妨害被上訴人之市場效能,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⒋上訴人辯稱「一代」字義並非貶抑之詞,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可稽(上證一,見本院卷第127頁),釋義有「⒈生物繁衍相繼。如:新生的『一代』」、「⒉君王一世,稱每一朝為『一代』。如:『一代』宗臣」、「⒊當代、一個時代。如:『一代』文人」、「一塊。如:『一代兒坐下』」、「⒋佛家稱人的一生為『一代』」,甚者,如半導體業「一代」宗師施敏、唐朝「一代」女皇武則天、「一代」偉人孫中山先生,均是表示肯定推崇,恐後無來者之意,準此,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故意以「一代」等字義貶抑被上訴人之產品為較舊或品質較劣,恐有誤解云云。

惟上證一就「一代」字義之釋義,在單獨使用之情形下係肯定推崇,恐後無來者之意,固屬有據,但在本件如系爭廣告就小分子褐藻醣膠區分「一代」、「二代」之比較用法下,可認定在消費者的印象會產生產品優劣比較,而造成不公平之結果,已如上述,故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不可採。

⒌又上訴人雖辯稱其僅單純以黃O安博士研發褐藻醣膠食品成果之進展區分「一代」、「二代」,並無故意選擇性忽略被上訴人之商品較優項目為比較,使交易相對人誤認上訴人商品較被上訴人商品優越而與上訴人交易,並使被上訴人因而喪失交易機會云云。

然查,系爭廣告確實只記載上訴人產品優點,已如前述,對於被上訴人起訴狀第3頁所述被上訴人產品之優點隻字未提,況且上訴人系爭廣告雖記載「研褐-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榮獲SNQ品質認證,經評鑑證實: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相較一代,純度及活性大幅提升」之優點,然而上訴人於2021年通過審查取得SNQ標章,對於SNQ品質認證評審評語「建議功效雖然提升,但可更深入進行人體安全性實驗」卻置之不理,於111年6月將系爭廣告放到網頁上時,未見提出已進行人體安全性實驗資料可供參酌,以驗證其自行強調之產品優點,因此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

⒍上訴人辯稱其官網中以影片方式介紹研褐-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即上訴人商品)發展歷程,藉由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黃O安博士研發過程中技術之精進,其觀賞影片者有限,自111年6月至112年8月期間總計為269人,有上證五網頁可稽,上訴人並無為業務行銷目的,打擊被上訴人市場之意圖,不違反公平交易法云云。

惟查,除上證五網頁點擊人數269人外,系爭廣告在FB上至112年2月20日按讚人數有609人,分享37次,上訴人之官網及FB上系爭廣告均為行銷之目的,上訴人所辯無業務行銷目的,尚不可採。

且查,兩造商品均屬高價商品,若以被上訴人商品單價新臺幣(下同)33,000元計算,可能造成被上訴人減少收入8,877,000元(計算式:33,000×269=8,877,000)至20,097,000元(計算式:33,000×609=20,097,000)之影響,是以,上訴人所辯其無打擊被上訴人市場之意圖,亦非可採。...

⒏承上,上訴人於系爭廣告中,就2008年小框內文字有提到「一代」、2020年小框文字內有提到「二代」等文字,上訴人在2022年小框文字提及「二代小分子褐藻醣膠相較一代,純度及活性大幅提升」等文字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致侵害被上訴人權益。

㈢又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上訴人前開行為既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致侵害被上訴人權益,被上訴人自得請求除去之。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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