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 星期五

(著作權 創作保護主義 註冊 遺產)法院認為,被繼承人的作品若是在74/7/9後創作的作品,縱使沒有註冊,也享有著作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號民事判決(2024.3.21)

上 訴 人 孫大程
 
被 上訴 人 孫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
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分割方法之判決,改判被繼承人郭良蕙所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中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一編號12、62至67著作權、附表二編號4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附表
二「法院酌定之分割方法」欄所示,無非以:

㈠兩造之母郭良蕙於102年6月19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2分之1,本件無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有關郭O蕙之遺產範圍:
... 
⒊附件一所示著作67本(下合稱系爭著作)為郭O蕙所創作,創作時間及出版時間如附件一「原創日期」、「出版日期」欄位所示。系爭著作其中附件一編號12號著作已於47年10月28日辦理著作權註冊,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登記為郭O蕙;附件一編號62至67號著作,為74年7月10日後所著作,郭O蕙均有著作權,應列入郭O蕙之遺產。至附件一編號1至3所示著作,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原創日期係於74年7月9日前;另附件一編號4至11、13至61所示著作,均為74年7月9日前所著,未依53年著作權法規定辦理著作權之註冊,依53年著作權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郭O蕙就上開著作不能享有著作權,自不屬其遺產。...

四、按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以消滅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約定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

次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查上訴人於原審抗辯郭O蕙尚遺有向華南銀行承租系爭保管箱之遺產應列入分割等語,並聲請法院定期履勘開啟、清點,而卷附華南銀行109年9月16日函亦記載郭O蕙有承租系爭保管箱等語,原審未予調查審認,復未說明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另按我國對於著作權之成立及保護,原以註冊為要件;嗣74年7月10日修正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改採創作保護原則。附件一編號1至3之著作,倘係郭O蕙74年7月10日之後所創作,縱未註冊,亦享有著作權;原判決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附件一編號1至3之著作,原創日期係於74年7月9日前,逕認郭O蕙不得享有著作權,而未列入遺產分割,於法即有未合。

又附表一編號20至25、27之存款、現金,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㈢、⒉記載此部分先扣還兩造代墊之遺產稅、稅捐、遺產管理費用及喪葬費後,據以計算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二分之一所得分配之金額,惟於附表一「法院酌定之分割方法」欄諭知此部分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前後論述亦相矛盾。

又依被上訴人所提之系爭執行命令記載自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扣押、收取231萬1,475元等情,而被上訴人自承該永豐商業銀行帳戶為被繼承人郭O蕙之帳戶,系爭執行命令自該帳戶收取遺產稅231萬1,475元等語,則原判決以系爭執行命令認被上訴人有支付郭O蕙遺產稅231萬1,475元,亦有可議,究竟被上訴人是否有代墊郭良蕙遺產稅,攸關兩造所得分配之遺產數額,自有查明釐清之必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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