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娛樂法(人格權)AI孫燕姿、AI美空雲雀:AI聲音的「人格權」法律問題

 

updated2024.05.08

一、AI孫燕姿

前一陣子「AI孫燕姿」引發軒然大波。網路上出現各種由AI模型生成、聽起來像是孫燕姿演唱的歌曲。

姑且先不論「前階段」的「使用孫燕姿的錄音」訓練AI模型是否侵害著作權(此階段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目前仍爭議中,所以先pass),光就「後階段」的「製作出像是孫燕姿演唱的歌曲」是否侵害侵權,就「人格權」的部分,可能說是已經踩到紅線。

雖然說這個議題很新穎,但其實我們可以從過去的判決中找到答案。

台灣的民法第195條規定是關於「人格權」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由這個條文可以看得出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以及「其他人格法益」都屬於「人格權」保障的範圍。而與個人密切相關、而得指向某特定人的「聲音」,台灣的實務判決也承認是「人格法益」(【樂高渥克】案)

「美國法自隱私權發展出就姓名、肖像、聲音等個人形像特徵,得為控制而作為商業上利用之公開權(Right ofPublicity),為獨立於隱私權外之權利(參見王澤鑑,人格權法第303 頁以下;謝銘洋,從美國法上之商業利用權探討肖像權之財產權化,月旦裁判時報第4 期第102 頁以下)。一般肖像權具人格權性質,然肖像權作商業使用之公開權,除具人格權外,亦含有財產權性質。侵害人為自己利益,未經同意擅自利用權利人之姓名或肖像等,使其姓名、肖像等具有商業價值,並推銷此種商業利益,即構成公開權之侵害。」

特別是名人的「聲音」,它背後所彰顯的利益,可能超越「與名人相連結」的「人格利益」,還包括「可以用作代言廣告」的「財產利益」。因此,在【白花油】一案當中,台灣最高法院已經明白承認「人格權」也具有「財產利益」。

「傳統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之尊嚴及價值的「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該精神利益不能以金錢計算,不具財產權之性質,固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得讓與及繼承。然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企業競爭激烈,常見利用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徵於商業活動,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該人格特徵已非單純享有精神利益,實際上亦有其「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

所以,未經孫燕姿本人同意的各種「AI孫燕姿」歌曲,除了侵害孫燕姿的人格權當中的「人格利益」之外,也侵害了人格權當中的「財產利益」。

二、AI美空雲雀

接下來,我們談談「AI美空雲雀」。這是一個日本NHK在2019年製作的節目。

美空雲雀是日本知名的歌手,有「昭和歌姬」之稱,名曲是「川流不息」(江美琪曾翻唱為「雙手的溫柔」)。

就在她逝世三十週年的時候,出現了「用AI讓美空雲雀復活」的計畫。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NHK的節目。美空雲雀AI復活的歌曲是「從那之後」(MV很感人)。

「讓去世的人復活」不僅是歌迷的想望,也是家族後代的期待。

但一個值得問的問題是:美空雲雀本人有同意嗎?美空雲雀會希望自己被AI復活嗎?

從台灣的法律角度來看。台灣的民法第195.2條規定,人格權不得讓與繼承。人類一旦死亡,附著於其生命上的人格權也隨之消逝。因此,美空雲雀死亡之後,美空雲雀本人不再對其「聲音」享有人格權,也不可能主張人格權。

但是,遺族可能享有以下權利。

(一)「遺族」對先人的聲音享有「財產利益」

由於財產權可以被繼承,因此,當「人格權」一旦被認為具備「財產利益」時,這個「財產利益」的部分就出現了被後代繼承的可能性。讓美空雲雀復活,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因為歌迷會買單。

這部分的利益,依照台灣的實務見解(【白花油】案),是由遺族繼承。也就是,美空雲雀的繼承人享有決定是否讓美空雲雀的聲音復活的權利。所以我們也可以看到,NHK的這部影片找來了美空雲雀的兒子加藤和也加入計畫,他也提供了媽媽唸故事書的錄音帶供作AI模型訓練。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故人格特徵主體死亡後,其人格特徵倘有產生一定之經濟利益,該人格特徵使用之權利尚非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而無任由第三人無端使用以獲取私利之理。」

換句話說,如果有第三人,未經遺族同意,就把美空雲雀拿來AI,將會侵害遺族繼承的人格權當中的財產利益。

(二)「遺族」對先人的聲音享有「人格利益」

接下來要問的問題是:遺族對先人的聲音是否享有人格利益?

這個問題有意義的地方在於:假設第三人讓美空雲雀唱英文歌,而美空雲雀生前最討厭英文歌的話,這樣侵害了誰的權利?

由於美空雲雀已經去世,所以已經無法主張人格權。而人格權不能繼承,所以遺族也無法主張人格權。

但是,遺族有沒有一個獨立於被繼承人以外,自己產生的獨立的人格權(例如:不希望媽媽受到傷害的感情,因為媽媽最討厭唱英文歌),而可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

台灣的法院判決承認「遺族」享有一個「敬愛追慕先人的人格利益」,也就是說,如果有人醜化先人,後代心情上會受傷,因此可以主張人格權受到侵害。

這樣的法律見解來自【曹錕賄選】一案。

我印象中,台灣的歷史教科書上有記載「曹錕賄選」,但曹錕的後代堅決主張曹錕沒有賄選,於是對主張曹錕賄選的中國國民黨提出訴訟。

法院在該案認為:

「依吾國風俗,對於死者向為崇敬,對之妄加侮辱誹謗,非獨死者不能辯白,亦使其遺族難堪,甚有痛楚憤怨之感,故刑法第312條定有侮辱誹謗死者罪,藉以保護遺族對其先人之孝思追念,故應將遺族對於故人敬愛追慕之情,視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加以保護。基此,上訴人主張其對曹錕崇仰思慕,卻迭因有關「曹錕賄選」之言論感到難堪痛苦,人格權受有侵害且情節重大乙節,固非全無依憑。」

三、結論

依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當要使用某個名人的聲音製作「AIXXX」時,如果該名人還在世,應該要得到「他本人」的同意(例如:要做「AI 孫燕姿」,應該要得到孫燕姿本人的同意。)而如果該名人已經去世,則是要得到他的「遺族」的同意(例如,要做AI美空雲雀,應該要得到遺族的同意。)

還有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是:如果我們希望百年之後不要被AI復活,是不是未來可能要考慮在遺囑內寫下:「請不要AI復活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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