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 星期三

林佳瑩律師|編劇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六)分手如何快樂?談影視製作公司與編劇的終止合作

林佳瑩律師|編劇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六)分手如何快樂?談影視製作公司與編劇的終止合作

#跟影視製作公司分手_就跟戀人分手一樣

「拍戲」就跟「結婚」一樣,一開始雙方都是彼此相愛的。但如同婚姻常常會走到盡頭,編劇和影視製作公司的合作也有可能隨時告終。當彼此不適合而必須面對提前終止合作的局面,雙方應該如何快樂分手,告別過去,迎向未來,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分手有可能快樂嗎?恐怕很難。分手過程當中所帶來的撕裂痛苦與不甘心,無法避免,但只能盡量讓症狀減輕。

#分手時應該考慮的3件事情

在離婚案件當中,律師通常會問想要離婚的當事人三個問題:

1. #小孩想要怎麼處理?

2. #錢想要怎麼處理?

3. #雙方有沒有可能談?有辦法談就「協議離婚」,沒辦法談就「裁判離婚」。



放到影視製作公司與編劇的終止合作案件,也是一樣的道理:

1.#著作權想要怎麼處理(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2.#劇本報酬想要怎麼處理?

3.#雙方有沒有可能談?如果有辦法談,就可以和平分手,如果沒有辦法談,可能就要訴諸法院。


#婚前協議你簽了嗎?

先前我們一直強調要好好協商簽署合約的重要性,如果雙方的合約對於提前終止合作時的條件早就已經有安排(類似「婚前協議」),那麼,雙方可以跟著合約走。

如果影視製作公司願意給付報酬,那麼編劇交出作品的著作權,應該可以說是一個合理的約定。簡單來說就是「#用錢交換小孩」

如果影視製作公司不願意給付報酬,卻又想要擁有著作權,應該可以說是一個不合理的狀態。在某些編劇合約範本當中,我們曾看到這樣的約款:「雙方提前終止時,甲方無須給付乙方任何報酬,但著作權歸甲方所有」,就是一個不合理的規定。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告訴大家,對於網路上的相關合約範本,須要保持謹慎的態度。

而為了讓「影視製作公司付出的報酬」和「編劇交出的著作權」能夠相當,在合約當中設定清楚的付款條件如「編劇完成多少作品時,影視製作公司給付多少報酬」是重要的。

#沒簽婚前協議就趕緊諮詢律師才能分手快樂

另外,#建議雙方在合作瀕臨破裂之時越早諮詢律師越好。由於每個合約簽署的條文不同,每個當事人堅持或者可以退讓的東西也不一樣,因此,實際上 #不存在可以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制式處理方式。

有沒有理由終止或解除?有沒有符合終止或解除的程序?究竟是單方終止還是合意終止?都有可能發生爭議,而導致自己或對方的終止或解除不合法。以【游離人生】一案為例,甲方主張是因為「乙方違約」而終止,而乙方則主張「甲方終止不合法」,但最後法院依據雙方溝通過程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跟甲乙雙方主張的都不一樣。

由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知道:自己究竟擁有或者不擁有哪些法律上權利,建議諮詢律師該如何處理,越早越好,這樣才能在進入談判或訴訟之前建構好自己的法律定位,達到分手快樂的目標。

*林佳瑩律師,恒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台大法學士、台大法學碩士、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法學碩士。台北律師公會娛樂法及運動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理事。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商標法」課程講座。專長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影視音樂遊戲娛樂法律、文創設計時尚法律。出版書籍有:《娛樂法》、《時尚法》、《著作權訴訟贏的策略》、《商標訴訟贏的策略》、《設計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營業秘密訴訟贏的策略》、《智慧財產權不公平競爭訴訟贏的策略》。其中《娛樂法》是台灣第一本有關影視音樂遊戲娛樂產業的法律書籍。

*本文章僅為概論,不代表恒達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對於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有個案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具體建議。

*本文章授權台灣故事島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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