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9日 星期日

(商標) 貢茶GONG CHA v. alsgongcha:「alsgongcha」係攀附「貢茶」商譽而申請,有可能被認為是系列商標,應予撤銷。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訴字第 8 號判決(2020.6.30)

原告 邱O明
被告 智慧財產局
參加人 貢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貢茶』有古代進貢皇帝或王室享用的上等茶飲之寓意,然『貢茶』並非習見直接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說明性文字,『GONG CHA』並非既有之英文詞彙...難認『貢茶』、『GONG CHA』已經商標註冊前案普遍使用而致其識別性較低。」

「依參加人檢送之據爭諸商標品牌全球店鋪列表、台港韓等各地新聞雜誌介紹、大陸地區央視網介紹十大休閒餐飲品牌報導等證據資料可知,據爭諸商標為源自高雄之連鎖茶飲品牌,在台設立多家銷售據點,亦跨足香港、韓國、新加坡等其他國家經營,西元2014年更獲選為大陸地區十大休閒餐飲品牌...」

「原告既然開設茶飲公司,且與廣東添賜公司合作經營手搖茶飲商品及服務,對於兩岸已有相當程度經營之據爭諸商標實難諉為不知,然其卻以近似之系爭商標,申請使用於相同茶飲商品及服務,不無攀附據爭諸商標商譽之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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