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碧湖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壹、商標應予保護之憲法上理由
一、商標之功能
現代經濟社會中,商標除具有識別商品及表彰商
品來源之傳統功能外,更具有表彰商品之品質及作為商品
廣告之功能。玆分述商標之功能如下:
(一)識別功能(Identification Function)
商標可識別自己之商品,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亦即表示商品同一性之功能,此為商標之基本功能。
商品若無商標以資識別,消費者將無從辨識商品之良窳,無法選擇自己喜好而欲購買之商品,則營業者將
不重視其商品之優劣,因而商品品質之競爭將無由存
在。故營業者在商品附上商標,猶如吾人在文件上簽
名蓋章,以資識別,為商業競爭上重要不可或缺之利器。
(二)來源功能(Source Function)
商標可表彰商品之來源,此亦為商標之基本功能。
就商標之發展觀之,早期商標僅表彰商品之物質來源
(physical source),即僅能表彰由商標權人所營業商
品,此稱之為「嚴格來源理論」(strict source theory)
。基此理論,授權使用商標,因係被授權者使用其經授權之商標營業商品,而非直接由該商標權人自行營業,自不得為之。嗣因工商科技發達,營業方法隨之開拓,現代市場中商品品目繁多,交易過程複雜,消費者未必知悉商品營業者之姓名或名稱、所在,商標表彰商品來源之觀念逐漸從寬,改採「不具名來源準
則」(anonymous source rule),蓋購買人不知或不介意商品之經營者之姓名或名稱,而認為凡使用同一商標之商品,即係表彰出自同一來源,但毋庸知悉其精確來源,是無須知悉商標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所在等
。基此,商標乃得授權他人使用。
(三)品質功能(Quality Function)
商標可表彰其所附之商品具有程度一致之品質,此功能係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始自前述來源理論衍生擴
展而來,認為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之產銷來源,並為表
彰商品品質標準之來源。商標表彰商品品質之功能,非謂商標表彰其商品具有高水準之品質,而係附有同一商標之商品具有相同品質,不論其品質係屬優、劣或中等,亦不論其物質來源。消費大眾因商標
而認知及信賴附有商標之商品品質,商品之營業者因
而產生累積公眾信賴之效果,經由商標之品質功能而
建立營業者之營業信譽及顧客吸引力之重要效益。
(四)廣告功能(Advertising Function)
商標旨在使目睹或使用該商標商品者於腦中刻認其
商品之特點及營業者之營業信譽印象,進而利用此印
象產生再購用之意願,並將之轉告其他需要該商品之
人,故其本身即為一種廣告。此係隨著市場之擴張,
複雜銷售制度之演進,及大規模廣告之發展,新增加
之商標廣告功能。因對已用過商品之人,會透過商標
,對商品及營業信譽留下印象,對未用過商品之人,
賴商標以灌輸印象,引發其購買商品之慾望,故商標
具有廣告宣傳商品之作用。
蓋人非機器,選購商品非全憑理性為之,常受感情
心緒之影響,商標為其商標權人與消費者直接接觸之
媒介,可激發或加強消費者對商品之購買慾,為促銷商品及創造營業信譽之利器,故有謂商標為商標權人之無言推銷員(silent salesman),誘人標誌指引(
attractive sign manual)。際此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大量傳播之工商業高度發展社會,商標之廣告功能愈
形重要。
二、商標權為財產權
商標權為依商標法註冊而創設之一種無體財產權 ,係具有排他性之專用權,屬支配權之一。其積極權能,
為商標權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其商標權;其消極權能,為商標權人得禁止他人不當使
用其商標,其商標權受侵害時,有侵害排除請求權及侵害
防止請求權。商標權係商標權人營業上之重要資產
,自屬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
三、小結
在太初社會一切自給自足,並無商品交易行為,自不須使用商標,迨社會進步,工商發達,交易頻繁,商標因應而生,成為商場競爭之重要武器,已蔚為推銷商品之捷徑
,其運用愈形重要,乃經法律保護而成為商標權人之無體
財產權。又商標策略攸關國家重大公益,其運用是否適當
,常能決定企業經營之成敗,商標制度是否完善,更與一
國經濟之榮枯有密切關係,現幾為世界各國所共認。故依憲法保障財產權及公共利益之意旨,自應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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