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釋字第594號) 商標功能:識別功能、來源功能、品質功能、廣告功能

徐碧湖大法官 協同意見書

「壹、商標應予保護之憲法上理由 

一、商標之功能 現代經濟社會中,商標除具有識別商品及表彰商 品來源之傳統功能外,更具有表彰商品之品質及作為商品 廣告之功能。玆分述商標之功能如下:

(一)識別功能(Identification Function) 
商標可識別自己之商品,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亦即表示商品同一性之功能,此為商標之基本功能。 商品若無商標以資識別,消費者將無從辨識商品之良窳,無法選擇自己喜好而欲購買之商品,則營業者將 不重視其商品之優劣,因而商品品質之競爭將無由存 在。故營業者在商品附上商標,猶如吾人在文件上簽 名蓋章,以資識別,為商業競爭上重要不可或缺之利器。

(二)來源功能(Source Function) 
商標可表彰商品之來源,此亦為商標之基本功能。 就商標之發展觀之,早期商標僅表彰商品之物質來源 (physical source),即僅能表彰由商標權人所營業商 品,此稱之為「嚴格來源理論」(strict source theory) 。基此理論,授權使用商標,因係被授權者使用其經授權之商標營業商品,而非直接由該商標權人自行營業,自不得為之。嗣因工商科技發達,營業方法隨之開拓,現代市場中商品品目繁多,交易過程複雜,消費者未必知悉商品營業者之姓名或名稱、所在,商標表彰商品來源之觀念逐漸從寬,改採「不具名來源準 則」(anonymous source rule),蓋購買人不知或不介意商品之經營者之姓名或名稱,而認為凡使用同一商標之商品,即係表彰出自同一來源,但毋庸知悉其精確來源,是無須知悉商標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所在等 。基此,商標乃得授權他人使用。

(三)品質功能(Quality Function)
商標可表彰其所附之商品具有程度一致之品質,此功能係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始自前述來源理論衍生擴 展而來,認為商標不僅表彰商品之產銷來源,並為表 彰商品品質標準之來源。商標表彰商品品質之功能,非謂商標表彰其商品具有高水準之品質,而係附有同一商標之商品具有相同品質,不論其品質係屬優、劣或中等,亦不論其物質來源。消費大眾因商標 而認知及信賴附有商標之商品品質,商品之營業者因 而產生累積公眾信賴之效果,經由商標之品質功能而 建立營業者之營業信譽及顧客吸引力之重要效益。

 (四)廣告功能(Advertising Function) 
商標旨在使目睹或使用該商標商品者於腦中刻認其 商品之特點及營業者之營業信譽印象,進而利用此印 象產生再購用之意願,並將之轉告其他需要該商品之 人,故其本身即為一種廣告。此係隨著市場之擴張, 複雜銷售制度之演進,及大規模廣告之發展,新增加 之商標廣告功能。因對已用過商品之人,會透過商標 ,對商品及營業信譽留下印象,對未用過商品之人, 賴商標以灌輸印象,引發其購買商品之慾望,故商標 具有廣告宣傳商品之作用。 蓋人非機器,選購商品非全憑理性為之,常受感情 心緒之影響,商標為其商標權人與消費者直接接觸之 媒介,可激發或加強消費者對商品之購買慾,為促銷商品及創造營業信譽之利器,故有謂商標為商標權人之無言推銷員(silent salesman),誘人標誌指引( attractive sign manual)。際此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大量傳播之工商業高度發展社會,商標之廣告功能愈 形重要。 

二、商標權為財產權 商標權為依商標法註冊而創設之一種無體財產權 ,係具有排他性之專用權,屬支配權之一。其積極權能, 為商標權人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其商標權;其消極權能,為商標權人得禁止他人不當使 用其商標,其商標權受侵害時,有侵害排除請求權及侵害 防止請求權。商標權係商標權人營業上之重要資產 ,自屬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之財產權。

三、小結 在太初社會一切自給自足,並無商品交易行為,自不須使用商標,迨社會進步,工商發達,交易頻繁,商標因應而生,成為商場競爭之重要武器,已蔚為推銷商品之捷徑 ,其運用愈形重要,乃經法律保護而成為商標權人之無體 財產權。又商標策略攸關國家重大公益,其運用是否適當 ,常能決定企業經營之成敗,商標制度是否完善,更與一 國經濟之榮枯有密切關係,現幾為世界各國所共認。故依憲法保障財產權及公共利益之意旨,自應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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