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日 星期一

(商標 識別性 誤認誤信產地)「日藥本舖」:智慧局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認為,「日藥本舖」具有「販售日本藥品的舖子」,欠缺「先天識別性」,且商標權人「並非日商」,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誤信其產品來自日本藥業。

 


#日藥本舖 
#識別性 #誤認誤信

前幾天我才知道日藥本舖並不是日商,
沒想到智慧局早就知道了啊!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日藥本舖」所構成,具有「為販售日本藥品等相關商品的舖子」之意涵,#本案申請人為本國商並非日商公司,以之作為商標...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來自日本藥業相關性質、品質、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

ps這還只是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喔!

【日藥本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慧商40330字第11091041880號(2021.9.24)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5/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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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慧商40330字第11091041880號(2021.9.24)


主旨:第110031938號「日藥本舖」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初步審查,其核駁理由如說明一,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本案將依法核駁,請查照。

說明:
一、 商標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商標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又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商標「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不得註冊,復為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3款所明定。

本件商標圖樣係僅「日藥本舖」所構成,具有「為販售日本藥品等相關商品的舖子」之意涵,指定使用於「化粧品;保養品;人體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非醫療用口腔清潔劑;洗面乳;沐浴乳;不含藥個人衛生用清潔劑;非醫療用洗眼液;洗衣粉;洗潔精;衣物清潔劑;廚房油污清潔劑;衛浴清潔劑;家庭用清潔劑;食品用洗潔劑;洗車用清潔劑;地板清潔劑;廚房用清潔劑;嬰兒用品清潔劑」等商品,為所指定商品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商品的說明;或標榜來自日本藥業的既定概念常見用語之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不具商標之識別功能,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為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應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有本局類似案情之核駁第T0361186、T0361189、T0361190、T0361191、T0361211、T0361212、T0361371、T0361372、T0363225、T0363233號「台藥本舖」、「台妝本舖」商標等案可參。貴公司於意見書中可為下列之說明:
(一) 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二) 非商品說明之具體事證。
(三) 已取得識別性之證據。(例如該商標商品之銷售或服務之提供,廣告數量,廣告業者或傳播業者出具之促銷證明,各國註冊之證明等)

二、 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所明定。其適用係指商標圖樣上之文字、記號或圖形本身有使人誤認其所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其立法意旨係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並避免一般消費者對標示該圖樣之商品之性質、品質、產地等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日藥本舖」所構成,具有「為販售日本藥品等相關商品的舖子」之意涵,本案申請人為本國商並非日商公司,以之作為商標,使用於指定之「化粧品;保養品;人體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非醫療用口腔清潔劑;洗面乳;沐浴乳;不含藥個人衛生用清潔劑;非醫療用洗眼液;洗衣粉;洗潔精;衣物清潔劑;廚房油污清潔劑;衛浴清潔劑;家庭用清潔劑;食品用洗潔劑;洗車用清潔劑;地板清潔劑;廚房用清潔劑;嬰兒用品清潔劑」商品,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來自日本藥業相關性質、品質、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亦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貴公司於意見書中可為下列之說明:
(一) 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二) 無誤認商品性質、品質、產地之具體事證。
三、 嗣後來文,務請註明本件申請案號為第110031938號及本發文字號。

正本:日藥本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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