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 星期四

娛樂法(商標)樂團成員「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申請案:智慧財產局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就樂團成員所擬註冊的「第9類唱片光碟」及「第41類的娛樂服務」部分,將不予註冊。


 申請號109029228號商標案件歷史

#蘇打綠 #商標申請

來說蘇打綠商標的故事吧。

一、背景

經紀公司原先擁有六個「蘇打綠sodagreen」註冊商標。

106、107、108年樂團休團三年。

在108年休團期滿之際,經紀公司原先準備規劃復出活動,在530「蘇打綠紀念日」推出紀念專輯,準備拍攝音樂同名電影,並計劃在舉辦復出演唱會和銷售周邊商品。

接下來,就如同新聞所載,樂團成員發函提前終止經紀合約,音樂同名電影、演唱會、周邊商品的計畫告吹。

二、樂團成員申請新商標,並對經紀公司的註冊商標申請廢止

109年,樂團成員另組「蘇打綠有限公司」,並申請「蘇打綠」(就是我們現在要講的申請號109029228號)及「sodagreen」商標(這個是申請號109029229),擬註冊於多種類別。

蘇打綠有限公司並於同日對經紀公司擁有的六個「蘇打綠sodagreen」註冊商標以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廢止。

(一)廢止案件結果(均確定)

1.經紀公司在「周邊商品」的註冊商標:遭廢止

由於樂團成員在108年提前終止合約,因此經紀公司無法即時舉辦演唱會及銷售周邊商品,所以,與周邊商品相關的註冊商標(如筆記本、T-shirt等商品項目)正好因為「休團三年」而遭到智慧財產局廢止。

2.經紀公司在「唱片光碟影碟」的註冊商標:有效商標

但就核心的「唱片、光碟、影碟」等商品項目(第9類),仍為有效商標,並且屬於經紀公司。

(二)樂團成員的商標申請案

而樂團成員在109年5月7日所提出的商標申請,智慧財產局於111年2月10日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智慧局的意見認為:

1.樂團成員申請在「周邊商品」:將予註冊。

2.樂團成員申請在核心的「唱片光碟影碟(#第9類)」,以及與之類似的「娛樂服務(#第41類)」部分,#將不予註冊。

也就是說,智慧局認為,樂團成員在「唱片;光碟;伴唱帶;錄音帶;錄影帶;電影片;錄音載體;影音光碟;從網際網路下載之音樂;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片;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圖片;可下載之手機鈴聲;可下載之影像檔案;可下載之音樂檔案;可下載之電子出版品;可下載的手機表情符號;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電子出版品;電子書;可下載之電子樂譜。藉由隨選視訊提供不可下載之電視節目;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提供線上音樂欣賞服務;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錄影節目;藉由隨選視訊提供不可下載之影片;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音樂;電影劇本編寫;除廣告目的外的劇本編寫;音樂製作;為活動提供錄影編輯服務;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影片製作;影片發行;錄影片製作;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唱片製作;唱片發行;錄音帶製作;錄音帶發行;伴唱帶製作;伴唱帶發行;電台育樂節目策劃;電台育樂節目製作;廣播節目製作;廣播娛樂節目製作;電視育樂節目策劃;電視娛樂節目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視娛樂節目之策劃製作;劇本改編;錄影帶編輯;錄影帶錄製;錄影帶剪輯;音樂錄製;唱片錄音服務;配音;表演節目製作;戲劇製作;配字幕;音樂作曲服務;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導演;歌曲寫作」商品與服務,#將不予註冊。

3. #樂團成員在111年5月25日提出分割商標的申請

這表示,「唱片光碟影碟(#第9類)」,以及與之類似的「娛樂服務(#第41類)」部分將被獨立出來成一案,於智慧局駁回後準備進行後續的救濟。

【樂團成員「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申請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慧商40055字第11190130680號(2022.2.11)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2/05/941.html

#恒達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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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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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慧商40055字第11190130680號(2022.2.11)

主旨:第109029228號「蘇打綠」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初步審查,其核駁理由如說明一,請於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本案將依法核駁,請查照。

說明:

一、 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本件商標圖樣上之「蘇打綠」與註冊在先之第1310955、1613820號「蘇打綠sodagreen」商標圖樣相較,均有相同之「蘇打綠」構成之識別部分,商標應屬近似,復本件指定使用於「唱片;光碟;伴唱帶;錄音帶;錄影帶;電影片;錄音載體;影音光碟;從網際網路下載之音樂;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片;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圖片;可下載之手機鈴聲;可下載之影像檔案;可下載之音樂檔案;可下載之電子出版品;可下載的手機表情符號;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電子出版品;電子書;可下載之電子樂譜。藉由隨選視訊提供不可下載之電視節目;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提供線上音樂欣賞服務;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錄影節目;藉由隨選視訊提供不可下載之影片;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音樂;電影劇本編寫;除廣告目的外的劇本編寫;音樂製作;為活動提供錄影編輯服務;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影片製作;影片發行;錄影片製作;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唱片製作;唱片發行;錄音帶製作;錄音帶發行;伴唱帶製作;伴唱帶發行;電台育樂節目策劃;電台育樂節目製作;廣播節目製作;廣播娛樂節目製作;電視育樂節目策劃;電視娛樂節目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視娛樂節目之策劃製作;劇本改編;錄影帶編輯;錄影帶錄製;錄影帶剪輯;音樂錄製;唱片錄音服務;配音;表演節目製作;戲劇製作;配字幕;音樂作曲服務;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導演;歌曲寫作」商品與服務,與註冊據駁商標指定使用於「影碟、唱片、光碟」等商品相較,其性質、功能、用途、材料、產製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且其所提供之服務性質、內容或目的,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應屬同一或類似商品與服務,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前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二、 貴公司於意見書中可為下列之說明:
(一) 具體說明本件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
(二) 無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具體事證。
(三) 申請減縮「唱片;光碟;伴唱帶;錄音帶;錄影帶;電影片;錄音載體;影音光碟;從網際網路下載之音樂;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影片;從網際網路下載之圖片;可下載之手機鈴聲;可下載之影像檔案;可下載之音樂檔案;可下載之電子出版品;可下載的手機表情符號;行動電話應用程式;電子出版品;電子書;可下載之電子樂譜。藉由隨選視訊提供不可下載之電視節目;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提供線上音樂欣賞服務;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錄影節目;藉由隨選視訊提供不可下載之影片;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音樂;電影劇本編寫;除廣告目的外的劇本編寫;音樂製作;為活動提供錄影編輯服務;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影片製作;影片發行;錄影片製作;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唱片製作;唱片發行;錄音帶製作;錄音帶發行;伴唱帶製作;伴唱帶發行;電台育樂節目策劃;電台育樂節目製作;廣播節目製作;廣播娛樂節目製作;電視育樂節目策劃;電視娛樂節目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視娛樂節目之策劃製作;劇本改編;錄影帶編輯;錄影帶錄製;錄影帶剪輯;音樂錄製;唱片錄音服務;配音;表演節目製作;戲劇製作;配字幕;音樂作曲服務;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導演;歌曲寫作」商品與服務。本案經減縮類似商品/服務後,倘已無不得註冊事由,得予核准審定。

(四) 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並注意應無本法第30 條第1 項第10 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之情形(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請參照)。

(五) 如不欲減縮商品,為避免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全部核駁,得備具分割申請書及規費,申請分割為2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分割後無衝突部分之商品/服務將先行核准審定;有衝突部分之商品/服務如欲取得註冊,請於分割後依期限陳述意見,若經核駁審定者,請另行提起行政救濟。

三、 依商標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之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貴公司得於核駁審定前就有不得註冊的商品或服務申請減縮,以取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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