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2018.11.29)
上 訴 人 明德雞專賣店
被上訴人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
同或近似之商標,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本
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
者所普遍認知者。」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亦定有明文
。又所謂減損識別性者,係指著名商標持續遭第三人襲用之
結果,造成相關消費者心目中,就著名商標與其所表彰之商
品或服務來源間之關聯性將遭受淡化,是以他人襲用著名商
標,將易使著名商標之識別性受有減損、貶值、稀釋或沖淡
之危險,且因著名商標具有較高之知名度,通常較易遭第三
人利用或仿冒,為防止著名標章區別功能被淡化或避免有混
淆誤認之虞,故對於著名商標應特別保護。經查被上訴人為
臺灣唯一生產及製造各式鹽製品之國營事業,後改制為目前
之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迄今逾60年,已成為國內知
名企業。又系爭商標係分別於82至99年間註冊公告,且指定
使用於「水質淨化劑…中藥、西藥、靈芝精、喉糖、鈣片、
維他命、礦物質…」、「肥皂…浴鹽」、「鹽、醬油、調味
醬、醋、調味用香料」、「超級市場…網路購物」等商品及
服務,被上訴人長期繼續使用系爭商標,並投入大量心力維
持品牌聲譽及製作行銷廣告,系爭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
費者所普遍認知,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5)智商0810
字第09580087840 、0958008789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肯認(
見原審卷第35至49頁),故應可認定系爭商標為一般相費者
普遍知悉之高度著名商標,具有特定指示來源之聯想,為表
彰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產品等具有強烈之辨識商品來源功能。
(三)上訴人於網站、招牌、菜單、禮盒包裝等物品上使用「台鹽
(塩)」鹽焗雞字樣,行銷其提供商品販售之行為,該「台
鹽(塩)」字樣與系爭商標所示之「臺鹽」意思相同,更與
系爭商標「台塩」完全相同。又「台鹽(塩)」一詞經被上
訴人廣泛使用已為著名商標,其識別性極高,故上訴人將「
台鹽(塩)」標示於其所販售「鹽焗雞」商品之行為,將使
原強烈單一指示為被上訴人商品來源之系爭商標,減弱為指
示二種或二種以上商品來源,使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
務來源間之關聯性,有遭受淡化之情事,致減損系爭商標之
識別性之虞。況上訴人以「台鹽(塩)鹽焗雞」作為其商品
之名稱,有使相關消費者產生系爭商標跨足料理雞隻產業,
然上訴人等所營商品若有品質控管不當而造成購買消費者之
健康疑慮,可能使系爭商標所代表之品質、聲譽產生眨抑或
負面之聯想,亦將減損系爭商標信譽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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