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 星期四

(著作權 美術著作 實質近似 排除公共財) 媽祖轎班衣背包:原創性及實質近似的判斷,應排除「公共財元素」。若兩造相似的內容是公共領域的內容,著作權人不能主張權利,不能認為兩造近似。

                 原告作品
            被告產品
原告作品創意說明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2019.02.21)

 (三)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   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   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   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   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   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   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   念與感覺」(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499號刑事裁判、94   年度臺上字第6398號刑事裁判、103 年度臺上1544號民事裁   判參見)。所稱「整體觀念與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   裂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二著作間是否近似,   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而非由具   備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以鑑定方法判斷(本院104 年度民著訴   字65號判決意旨參見)。惟按,「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係由『   公共領域』及無數『個人著作』所構成。而個人著作之完成   ,乃作者接受公共領域及先前著作的洗禮、啟發,始能產生   創作火花,完成原創性之表達,著作權法始予以著作權之保   護。是以,一著作之內容,依原創性具備與否、著作人是否   享有專用權之標準,可分為『專有部分』及『非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乃著作權法賦予專有權利所保護之獨占範圍,僅   限於著作中屬於著作人原創性之表達,此部分除有合理使用   、強制授權、第一次銷售原則等情事外,非經著作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利用之。非專有部分則包含著作人為完   成其創作而借用公共領域之部分,及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部   分,…就此非專用部分,著作人並無任何著作權之專有權利   ,任何人無須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均得自行利用之   」(本院100 年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參見)。因此,   主張受保護之著作,如係部分取材自公共領域(不受著作權   保護的部分),部分為著作人本身具有原創性之內容(受著   作權保護的部分)時,法院在判斷系爭著作與被控侵權物是   否構成實質相似時,若二者構成相似之內容,主要係公共領   域的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時,該公共領域的內容   既為公眾可以自由利用,著作權人不得就該部分主張專有之   權利,自不能認為系爭著作與被控侵權物為實質相似,而構   成著作權之侵害。  (四)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之圖案,是將北港朝天宮轎班衣外觀特   徵呈現於立體之背包上,惟上訴人就色彩、線條、圖案大小   比例、背包之整體輪廓造型加以修飾、調整,整體觀之,足   以表現創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具有原創性:...
  (3)本院於二審準備程序,命上訴人應就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    與一般常見的北港朝天宮轎班衣外觀有何不同,有無加上    其他具有美感的設計,提出具體之說明,上訴人提出上證    6 「系爭轎班衣背包之美感設計內容」(如附圖三所示,    見本院卷一第423-425 頁),主張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具    有美感之設計,包含:背包上方蓋片(對應於轎班衣領口    )之如意(雲朵)圖形之線條修正為較為圓潤扁平;背包    下方中央(對應於轎班衣下擺)之如意(雲朵)圖形之線    條修正為較為扁平;背包正面中央(對應於轎班衣正面中    央)之連續性迴圈的線條、方向、整體圓框之大小比例加    以調整;捨去轎班衣中央鈕扣,僅保留背包上片蓋;背包    兩側(對應於轎班衣袖子)設置短袖口袋,後面設置拉鍊    ,從正面觀之立體化呈現轎班衣,另於袖口設計如意圖形    ;為凸顯背包活潑、靈動之視覺印象而選用鮮紅色及寶藍    色等。本院審酌,上訴人陳俊良依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來設    計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固然一定要使用北港朝天宮轎班    衣上之圖樣及文字等基本元素,否則無法使消費者與北港    朝天宮媽祖之宗教信仰產生連結,故二者均係以紅色為底    ,上方領口及下擺有藍白色如意(雲朵)圖案,中央為白    色圓形,內有藍色連續性迴圈(萬字),中間有「媽祖」    或「北港朝天宮」文字,惟上訴人陳俊良已就北港朝天宮    轎班衣之色彩、圖樣的線條、大小比例、背包之整體輪廓    造型加以修飾、調整,使其視覺上呈現活潑、可愛之現代    感,與北港朝天宮轎班衣較為傳統、莊重之色調、外觀,    已有差異,且具有美感,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    已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之最低限度之原創性,應成立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於上訴人主張,系爭媽祖轎班    衣背包的兩側口袋後方設有拉鍊,可作為零錢包使用,揹    帶可以調整為側揹及後揹二用,背包上蓋邊緣編織帶、磁    扣、內帶拉鍊,為上訴人陳俊良花費大量時間、心力不斷    研發改良後之創作云云,均屬於功能性之描述,與美術著    作所應具有之美感內涵無關,尚不得作為系爭媽祖轎班衣    背包具有原創性之論據,附此敘明。...   (5)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雖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要件    ,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惟著作權法所保護者    為「客觀之表達形式」,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故「以    衣服作成包包」或「以媽祖轎班衣作成背包」之概念,均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再者,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以紅色為底    ,上方領口及下擺有藍白色如意(雲朵)圖案,中央為白    色圓形,內有藍色連續性迴圈(萬字),中間為「北港朝    天宮」之文字,該些基本外觀特徵,屬於公共財,任何人    均可自由利用,又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設有上蓋片,兩側    設有袖子造型之口袋,亦屬一般背包或以衣服造型作成之    包包之常見設計,上訴人並無主張專有之權利,因此,上    訴人陳俊良僅就其對於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之色彩、線條、    圖案大小比例、背包之整體輪廓造型加以修改、設計而具    有原創性之部分,可主張著作權之保護,質言之,其所得    主張著作權之範圍,甚為狹窄,他人如取材北港朝天宮轎    班衣之外觀元素,另外加以修改、設計,而具有不同之創    意及表達形式時,上訴人陳俊良即不得主張他人侵害其著    作權。  (五)被上訴人並無侵害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系爭美術著作)之   重製權或改作權之行為:... 兩造製作   之媽祖轎班衣背包均係取材自「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之外觀   特徵,其表達方式本屬有限,兩造之背包乍視之下,似乎甚   為相似,惟進一步觀察後,可發現兩者相似之處,乃屬於公   共財之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之外觀元素,至於背包之整體輪廓   及細部設計,兩造各自有不同之表達方式及創意,如將屬於   公共財之北港朝天宮轎班衣之外觀元素加以排除後,即無從   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構成實質相似,應   認被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陳俊良系爭美術著作之重製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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