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商標 著名商標) Omega於鐘錶領域為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行政判決(2018.10.25)

「(三)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之   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且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   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   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亦定有明文。參加人所產製之「OMEGA   」系列之計時裝置先後獲1932年洛杉磯、1948年聖莫里茲冬   季奧運、1952年赫爾辛基、1960年羅馬、1964、1976年茵斯   布魯克冬季奧運、1968格諾伯勒冬季奧運、1980年普萊西德   湖冬季奧運會、1988年卡加立冬季奧運會、1992年阿爾貝維   爾冬季奧運會、2012年倫敦及2014年索契、2016年里約熱內   盧等奧林匹克世運會指定正式計時,除為頂尖運動員提供最   尖端之計時技術外,亦包括助跑器、電子開賽系統及光感應   終點攝影機等裝置(見異議卷第28至52、第213 背頁),另   參加人除在瑞士、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英國、法國   等多國獲准註冊外,在臺灣亦早於58年起即已陸續取得註冊   第33626 、778403號等商標專用權(見異議卷第217 、218   頁),且由參加人所提出國內外影星、名人之代言報導資料   及名品店設立一覽表、漢神百貨、微風廣場及台北101 各店   陳設照片影本(見異議卷第81至107 、138 至139 、142 至   159 、160 至173 頁),可知參加人所產製之「OMEGA 」系   列鐘錶除在國際間已屬著名商品,且在臺灣亦已持續銷售及   廣告達數十年之久,可認系爭商標於105 年1 月21日申請註   冊時,據以異議諸商標所表彰之信譽及品質已為臺灣相關事   業或消費者所知悉,為一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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