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商標 小著名商標) 「旺旺」商標在「米果餅乾」等商品上為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行政判決(2018.05.31)

 (三)如附圖二所示「旺旺」商標使用於米果、餅乾等商品上,已
  達到廣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之程度,為著名   商標:   經查,原告所屬「旺旺」集團將「旺旺」商標使用於米果、   餅乾等商品上,經原告長期廣泛行銷使用,並透過全聯福利   中心、愛買、頂好超市、美聯社、松青超市、家樂福等各大   賣場、超市、超商長期販售,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業經   被告中台異字第971038、971039、971040、1010825 、1030   083 、1040104 號等多件商標異議審定書及本院、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書認定為著名商標在案,且迄至104 年間仍有持續   行銷使用之事實,有原告於異議階段及行政訴訟階段檢送之   附件1 商標異議審定書、附件3 之99年至104 年商品廣告DM   及附件4 之西元2013年至2015年「旺旺」商標相關商品銷售   數量及金額一覽表、原證6 、7 、10之2009至2017品牌排名   等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堪認「旺旺」商標表彰於米果、餅乾   等商品之信譽,於系爭商標104 年9 月14日申請時已廣為國   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而為著名商標。原告雖主   張,本件據以異議商標即原證4 列表之註冊商標(共76件)   均屬著名商標云云,惟查,原告之「旺旺」商標註冊於米果   、餅乾類商品,現仍有效者為:①註冊第00211388號「旺旺   (墨色)」商標、②第00268601號「旺旺及圖(墨色)」商   標、③第00268602號「旺旺(WON WON )(墨色)」商標、   ④第00268603號「旺旺(ONE ONE )(墨色)」商標、⑤第   00286476號「旺旺仙貝及圖」商標、⑥第00560688號「HOT   KID 旺旺」商標、⑦第01073561號「旺旺」商標、⑧第   01073562號「旺- 旺ONE-ONE 」商標、⑨第01073563號「旺   - 旺WON- WON」商標、⑩第01075059號「旺旺仙貝及圖」商   標,有被告提出之商標註冊資料可稽(分別註冊於第24、26   、30類商品,見本院卷第122-131 頁),本院認為原證4 列   表中,指定使用於米果、餅乾類相關商品之商標,始為著名   商標(如附圖二所示,下稱據以異議之著名商標),其餘非   指定使用於米果、餅乾類商品之商標,並非著名商標。又原   告之「旺旺」商標雖註冊使用於米果、餅乾類商品,惟未經   原告列入原證4 者,並非原告主張之據以異議商標(上開②   、、商標),本院亦勿庸予以審究。  (四)據以異議之著名商標並未達到超越相關消費者而臻一般消費   者普遍知悉之著名程度:   原告所提出之據以異議之著名商標的使用證據,僅可證明該   等商標使用於米果、餅乾類相關商品,已達相關事業或消費   者所普遍知悉之著名程度,惟其著名性仍以米果、餅乾等食   品為主,無從認定在其他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已超越相關消   費者而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著名程度。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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