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如附圖二所示「旺旺」商標使用於米果、餅乾等商品上,已
達到廣為國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之程度,為著名
商標:
經查,原告所屬「旺旺」集團將「旺旺」商標使用於米果、
餅乾等商品上,經原告長期廣泛行銷使用,並透過全聯福利
中心、愛買、頂好超市、美聯社、松青超市、家樂福等各大
賣場、超市、超商長期販售,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業經
被告中台異字第971038、971039、971040、1010825 、1030
083 、1040104 號等多件商標異議審定書及本院、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書認定為著名商標在案,且迄至104 年間仍有持續
行銷使用之事實,有原告於異議階段及行政訴訟階段檢送之
附件1 商標異議審定書、附件3 之99年至104 年商品廣告DM
及附件4 之西元2013年至2015年「旺旺」商標相關商品銷售
數量及金額一覽表、原證6 、7 、10之2009至2017品牌排名
等證據資料附卷可稽,堪認「旺旺」商標表彰於米果、餅乾
等商品之信譽,於系爭商標104 年9 月14日申請時已廣為國
內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而為著名商標。原告雖主
張,本件據以異議商標即原證4 列表之註冊商標(共76件)
均屬著名商標云云,惟查,原告之「旺旺」商標註冊於米果
、餅乾類商品,現仍有效者為:①註冊第00211388號「旺旺
(墨色)」商標、②第00268601號「旺旺及圖(墨色)」商
標、③第00268602號「旺旺(WON WON )(墨色)」商標、
④第00268603號「旺旺(ONE ONE )(墨色)」商標、⑤第
00286476號「旺旺仙貝及圖」商標、⑥第00560688號「HOT
KID 旺旺」商標、⑦第01073561號「旺旺」商標、⑧第
01073562號「旺- 旺ONE-ONE 」商標、⑨第01073563號「旺
- 旺WON- WON」商標、⑩第01075059號「旺旺仙貝及圖」商
標,有被告提出之商標註冊資料可稽(分別註冊於第24、26
、30類商品,見本院卷第122-131 頁),本院認為原證4 列
表中,指定使用於米果、餅乾類相關商品之商標,始為著名
商標(如附圖二所示,下稱據以異議之著名商標),其餘非
指定使用於米果、餅乾類商品之商標,並非著名商標。又原
告之「旺旺」商標雖註冊使用於米果、餅乾類商品,惟未經
原告列入原證4 者,並非原告主張之據以異議商標(上開②
、、商標),本院亦勿庸予以審究。
(四)據以異議之著名商標並未達到超越相關消費者而臻一般消費
者普遍知悉之著名程度:
原告所提出之據以異議之著名商標的使用證據,僅可證明該
等商標使用於米果、餅乾類相關商品,已達相關事業或消費
者所普遍知悉之著名程度,惟其著名性仍以米果、餅乾等食
品為主,無從認定在其他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已超越相關消
費者而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著名程度。」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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