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代理經銷) FZ FORZA羽球拍:代理商進口外國商品,如該商品所載商標在台灣係由其他人持有,代理商有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責任。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2018.10.04)


 (一)「FZ FORZA」文字圖樣在我國係由告訴人取得商標權(商標
  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下稱系爭商標),有商標查詢結果   明細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他字第41   26號卷,下稱中檢他卷,第13頁),惟「FZ FORZA」在越南   係由告訴人以外之第三人註冊取得商標權等情,亦有越南商   標註冊文件在卷可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偵   字第1568號卷,下稱偵卷,第47至51頁),此亦為告訴代理   人○○○律師所不爭執( 見偵卷第40頁) ,固堪信為真,而   依證人○○○證述可知,系爭球拍係越南當地註冊「FZ FOR   ZA」商標之越南廠商所製造(見偵卷第39背頁),然商標之   保護採屬地主義,系爭球拍使用「FZ FORZA」商標於越南雖   具合法權源,惟告訴人就「FZ FORZA」於我國已取得商標權   而受保護,則系爭球拍於我國境內銷賣之商業行為,客觀上 
  實已侵害告訴人商標權,堪予認定

縱其疏未查證系爭商
  標在我國之註冊情形、系爭球拍是否係未經告訴人授權所生   產之球拍,然上開疏未查證之情節僅能認為有過失,實難僅   憑被告在販賣網頁上標註「FORZA 丹麥外銷拍」字樣,即臆   測被告主觀上「明知」系爭球拍為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商品   。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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