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5號行政判決(105.7.21)
「(二)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1.按商標予以消費者的第一印象在於外觀,所以當二文字商標
之外觀構成近似時,雖然觀念與讀音未必近似,仍可認為該
二商標為近似。而外文字詞之商標,若其字義非我國一般民
眾所普遍熟悉,應著重於文字讀音及外觀之比對。又拼音性
之外文例如英法德日語,其起首字母在外觀與讀音上,對於
整體字詞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有極重要之影響,判斷近似時應
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審查基準5.2.6 文字商標判斷近似時
之相關原則參照)。查本件商標圖樣「Carefour及圖」係由
黑色長條形底圖內置反白之外文「Carefour」及左置一葉片
設計圖所組成;據以核駁註冊第1558246 號「CARREFOUR MA
RKET & C device (in red)」商標、第1558247 號「CARREF
OUR CITY & C device (in green)」商標,則由外文「Carr
efour 」下置字體較小之外文「market」或「city」,右置
一以字母「C 」為中心向左右延伸類似箭頭形狀之設計圖所
組成;據以核駁註冊第1604896 號「CARREFOUR 」商標,則
由單純大寫外文「CARREFOUR 」所構成。二者相較,其予人
識別之文字主要部分為外文「Carefour」或「Carrefour 」
/ 「CARREFOUR 」,僅其中一個外文字母「r 」有無及大小
寫之些微差異,其外觀、英文讀音極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
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或實際交易連
貫唱呼之際,實不易區辨。又據以核駁商標為同一商標權人
所有,是兩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屬系列商標,而應屬構成近
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高。
2.原告雖訴稱本件商標之外文「Carefour」,其讀音為[kerf
r],而據以核駁商標之外文「Carrefour 」/ 「CARREFOUR
」為法文,其發音近似〝嘎ㄏ父ㄏ〞,二者讀音明顯不同云
云。惟查,我國國民一般係以英文為第一外語,法文為我國
國民較不熟知之語文,是相關消費者仍易以英文發音讀之,
而非以法文唱呼據以核駁商標。又原告主張兩商標其設計、
顏色排版或字體相差甚遠云云,惟此乃原告係將兩商標圖樣
並置一處,詳為分析比對之結果,與商標圖樣近似與否之判
斷應考量消費者於消費時不致手執商標圖樣一一比對,而係
於異時異地憑其印象作選擇,故原告主張與異時異地隔離並
作整體觀察之原則不符,故原告上開主張核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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