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 星期四

(商標 高度近似) Carrefour v. Carefour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65號行政判決(105.7.21)

「(二)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1.按商標予以消費者的第一印象在於外觀,所以當二文字商標
    之外觀構成近似時,雖然觀念與讀音未必近似,仍可認為該
    二商標為近似。而外文字詞之商標,若其字義非我國一般民
    眾所普遍熟悉,應著重於文字讀音及外觀之比對。又拼音性
    之外文例如英法德日語,其起首字母在外觀與讀音上,對於
    整體字詞給予消費者之印象有極重要之影響,判斷近似時應
    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審查基準5.2.6 文字商標判斷近似時
    之相關原則參照)。查本件商標圖樣「Carefour及圖」係由
    黑色長條形底圖內置反白之外文「Carefour」及左置一葉片
    設計圖所組成;據以核駁註冊第1558246 號「CARREFOUR MA
    RKET & C device (in red)」商標、第1558247 號「CARREF
    OUR CITY & C device (in green)」商標,則由外文「Carr
    efour 」下置字體較小之外文「market」或「city」,右置
    一以字母「C 」為中心向左右延伸類似箭頭形狀之設計圖所
    組成;據以核駁註冊第1604896 號「CARREFOUR 」商標,則
    由單純大寫外文「CARREFOUR 」所構成。二者相較,其予人
    識別之文字主要部分為外文「Carefour」或「Carrefour 」
    / 「CARREFOUR 」,僅其中一個外文字母「r 」有無及大小
    寫之些微差異,其外觀、英文讀音極相彷彿,以具有普通知
    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或實際交易連
    貫唱呼之際,實不易區辨。又據以核駁商標為同一商標權人
    所有,是兩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屬系列商標,而應屬構成近
    似之商標,且其近似程度高。
  2.原告雖訴稱本件商標之外文「Carefour」,其讀音為[kerf
    r],而據以核駁商標之外文「Carrefour 」/ 「CARREFOUR
    」為法文,其發音近似〝嘎ㄏ父ㄏ〞,二者讀音明顯不同云
    云。惟查,我國國民一般係以英文為第一外語,法文為我國
    國民較不熟知之語文,是相關消費者仍易以英文發音讀之,
    而非以法文唱呼據以核駁商標。又原告主張兩商標其設計、
    顏色排版或字體相差甚遠云云,惟此乃原告係將兩商標圖樣
    並置一處,詳為分析比對之結果,與商標圖樣近似與否之判
    斷應考量消費者於消費時不致手執商標圖樣一一比對,而係
    於異時異地憑其印象作選擇,故原告主張與異時異地隔離並
    作整體觀察之原則不符,故原告上開主張核不足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