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105.7.7)
「 1.按二商標是否近似,應就其商品之相關購買人之整體印象
(即外觀、讀音或觀念組成)是否相近以為斷,不能違反
通體觀察原則,任意將商標圖樣割裂觀察;惟若商標圖樣
中之一定部分特別引人注意,有此部分而商標之識別功能
特別顯著者,自可就此部分加以比較觀察,以判斷兩商標
是否近似,此與單純將商標割裂分別比較者不同(最高行
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59號判決,同院73年度判字第114
4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
然而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於其印象中的,
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
分,故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
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
2.系爭商標圖樣係由略經設計之外文橫書「M.Queen 」及中
文橫書「膜法女王」由上至下排列所構成(如附圖1 ),
因外文「M.Queen 」之字型業經設計,且「Q 」字上有皇
冠圖案,且位於整體圖樣上方,相較於接續其後之中文「
膜法女王」,予相關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
應是其中較為顯著之「M.Queen 」部分。據以異議商標則
由單純未經設計之橫書外文印刷字體「ALEXANDER McQUEE
N 」所構成(如附圖2 編號1 、3 )或未經設計之橫書外
文印刷字體之較大字型「McQ 」、較小字型「ALEXANDER
McQUEEN 」上下排列所構成(如附圖2 編號2 ),其中外
文「ALEXANDER McQUEEN 」係英國知名服裝設計師Alexan
der McQueen 之姓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外
文部分皆以「M 」為字首,「Queen 」為字尾,僅外文「
c 」字母有無之細微差異,且外文「McQUEEN 」中「c 」
為無聲子音,故兩者外文拼音與讀音並無差異。再就字義
而言,系爭商標之「MQueen」字義即為中文「M 女王」之
意,而據以異議商標的「QUEEN 」的字義亦為中文「女王
」之意,其觀念相同,於外觀、讀音及字義上易予人有系
列商標之聯想。因此,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
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為來自同一來
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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