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 星期五

(商標 著名商標 同一性 ) New Blance v. 中陽鞋業、佑盛鞋業:N系列商標為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105,5,12)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系爭第1287752 號「N 」商標圖樣內部
    應為空心構圖,卻於該註冊商標圖樣內添加MINIMUS 英文字
    樣,或蜂巢或線條圖樣,如上證15照片所示(本院卷一第12
    5 至134 頁),構成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云云。惟查
    ,被上訴人於系爭商標「N 」圖樣內以小字體附加MINIMUS
    英文字樣,此乃表示產品系列名稱,即MINIMUS 系列運動鞋
    係指以最少量元素及材料,最接近赤足感受的裸足慢跑鞋,
    帶給跑者最簡約、輕量與正確的裸足跑步體驗;或附加蜂巢
    乃功能說明,即說明蜂巢設計中底,搶調穩定、避震之功能
    ;至於線條設計係裝飾圖樣,均非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使用
    行為,依法並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之拘束,而不得據為廢止
    商標註冊之原因。蓋被上訴人實質上並無變更註冊商標之主
    要識別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之認知,上開添加MI
    NIMUS 英文字樣或蜂巢或線條圖樣之使用,與被上訴人系爭
    商標產生相同之印象,兩者商標仍具同一性,並無構成廢止
    商標註冊之事由。......

  2.系爭商品上使用之商標圖樣係由英文大寫字體N 內置NITIAU
    英文字及線條所組成,且該N 字形內置有墨色或與該N 字形
    顏色不同之NITIAU文字及線條,惟該文字及線條並非突出,
    且均置於N 字形範圍內,系爭商品商標之整體圖樣仍呈現N
    字形(原審卷一第134 至139 頁,原審卷二第35至38頁),
    系爭商標則是英文大寫N 字形,二者均有大寫字體N ,N 字
    形之外觀幾近相同,雖系爭商品上圖樣之N 字形內置有墨色
    或與N 字形顏色不同之NITIAU文字及線條,然該文字及線條
    表現並非突出,均置於N 字形圖樣範圍內,在系爭商品商標
    之整體圖樣呈現上N 字形圖樣屬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在其印
    象中較為顯著之主要部分,系爭商品圖樣與系爭商標圖樣相
    較,除上揭較不明顯之NITIAU外文及線條細微差異外,兩者
    外觀相仿,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
    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系爭商品與系爭商標商品為來自同一
    來源之系列商品,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系爭商品使
    用之商標與系爭商標構成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
 4.系爭商標雖為單一字母,惟被上訴人為世界知名之運動品製
    造商,「N 」系列商標業經被上訴人於世界各國註冊,且被
    上訴人超過30年長期使用系爭商標圖樣於運動鞋等商品,在
    報章雜誌上為廣告宣傳,行銷國內外市場,被上訴人在臺灣
    銷售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之運動鞋商品,自2004年起至2011年
    間每年淨銷售額約達數億元,被上訴人在臺灣有400 多間全
    省經銷據點,並為宣傳廣告,自1995年迄今一直在臺灣網路
    、雜誌、新聞報紙、電視等行銷系爭商標圖樣之運動鞋,並
    支出鉅額宣傳費用,並曾經智慧局以95年6 月7 日中台異字
    第94142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肯認為著名商標等情,有被上訴
    人提出之New Balance 品牌歷史、商品型錄、經公證之宣誓
    書及其部分中譯文、系爭商標商品宣傳廣告資料、被上訴人
    在臺灣經銷據點一覽表、被上訴人1995、1997、2009至2012
    年7 月間在網路、雜誌等行銷系爭商標圖樣運動鞋之相關資
    料、被上訴人2010年至2014年在臺灣行銷宣傳費用統計表、
    2012年7 月至2014年之行銷月報表及光碟資料、智慧局商標
    異議審定書影本等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27至133 頁、第31
    3 至317 頁,原審卷二第81至82頁、第130 至260 頁,原審
    卷三第1 至331 頁),是以於運動鞋類使用英文大寫N 字形
    圖樣已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係來自於
    被上訴人,具有高度識別性,系爭商品使用之圖樣與之構成
    近似,自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PRINTEC v. TYPRINTEC快修通:二商標構成近似,有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105.5.27)

「  (二)本案以扣案色帶商品包裝盒上之「TYPRINTEC 」字樣(如附
    圖三所示)與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所示)相較,二者均有外
    觀相同略經設計之外文「PRINTEC 」部分,其中「N 」字母
    線條表現完全相同、「C 」字母設計極相彷彿,且「TYPRIN
    TEC 」字樣所使用之扣案色帶商品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色
    帶商品相同,在功能、滿足消費者需求及消費族群等因素上
    具有共同之處,雖「TYPRINTEC 」字樣起首另有「TY」2 字
    母,然二者整體圖樣易予人有同一系列商標之聯想,以一般
    僅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
    可能會誤認「TYPRINTEC 」字樣與告訴人商標係同一來源廠
    商,或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而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是本案客觀行為上確係於同一商品
    ,使用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應堪認定。......
1.扣案色帶商品包裝盒上之「TYPRINTEC 」字樣以略經設計且
    粗體深色之方式呈現,置於包裝盒正面左上角明顯可見,客
    觀上應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
    ,可認被告係以行銷之目的,將「TYPRINTEC 」字樣作為該
    印表機色帶商品之商標使用,雖扣案色帶商品上另有明顯之
    「快修通」字樣,然該「快修通」與「TYPRINTEC 」字樣各
    具識別性可得區分,縱如被告所辯係聯合使用兩個商標,亦
    無礙本案以扣案色帶商品上之「TYPRINTEC 」字樣與系爭商
    標所為之上開近似判斷。」

                                

(不公平競爭 網路優化 網路不實負評 損害他人信譽) 瑪麗蓮公司 v. 維娜斯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103.5.7)

「    主  文
葉○伶、張○蘭共同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
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
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

「  (一)被告維娜斯公司與瑪麗蓮公司同為販售量身訂製女性塑身衣
    之事業,在市場上具競爭關係,被告葉○伶為維娜斯公司之
    負責人,被告張○蘭於100 年間為維娜斯公司之員工,負責
    行銷企畫之工作。被告葉○伶於100 年間指示被告張○蘭於
    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經被告張○蘭與博思公司
    業務承辦人員陳○婕洽談報價後呈報被告葉○伶同意,被告
    葉○伶即於100 年7 月15日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
    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博思公司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間(嗣實際服務期間延長至同年10月間
    ),為維娜斯公司提供專案管理、口碑置入、口碑客服、口
    碑擴散、監看報告等網路服務,並就其中「口碑擴散」之服
    務項目中,約定博思公司需於競品討論串中置入負面評價,
    單月共發佈30筆,平均每筆達30字以上。雙方簽約後,即由
    被告葉○伶主導決策,被告張○蘭實際對陳○婕聯繫及指示
    ,並由陳○婕指示博思公司所聘僱之陳盈君、李秉潔對告訴
    人品牌撰寫負評,而由陳○君自其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
    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之住居所,以「豆豆雞」、「kare
    nsa 」之網路帳號暱稱,由李秉潔自其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民
    族六街之住所,以「蝦芙」之網路帳號暱稱登入寶貝家庭網
    站親子討論區,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時間,
    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
    之討論串中,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
    所示文章等情,業據證人陳○婕、陳○君、李○潔到庭結證
    明確,並有維娜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網頁DM資料、
    告訴人公司網頁DM資料、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間100 年7
    月11日口碑優化服務報價單、100 年7 月15日網路口碑優化
    服務合約書及其附件、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就附表所示
    討論串留言之列印資料等件為據,並為被告所坦承,堪信為
    真實。
  (二)陳○君、李○潔於寶貝家庭網站討論區各討論串中,所發表
    如附表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就其「所涉不實情
    事」欄所示內容,均係以第一人稱之角度,在網路中對不特
    定閱覽人散布、指摘其親身購買、穿著告訴人品牌產品後,
    所遭受服務缺失及使用後所產生生理不適病症反應。辯護人
    固為被告辯稱:多數消費者穿著、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確會
    產生濕疹、過敏等病症反應,且告訴人所提供之服務亦多有
    缺失,故上開言論所指情形均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屬真實,不
    足以降低或影響告訴人之名譽及商譽云云,並舉本案共同被
    告洪○聆(經本院另行審結)之診斷證明書、紅疹照片,及
    被告維娜斯公司派遣市調員所製作神秘訪客市場調查問卷、
    市場調查結果報告等件為據。惟查,陳○君以「豆豆雞」、
    「karensa 」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表如附表一、二「留言內
    容」欄所示文章,據證人陳○君到庭結證稱:伊沒有實際購
    買及試穿過告訴人品牌之產品,該等留言內容是伊斯時任職
    於博思公司時,使用博思公司所提供之上開網路暱稱帳號,
    依照維娜斯公司所提供載有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後不舒服經
    驗之文字檔案,伊自己模擬穿過告訴人品牌產品之經驗後上
    網撰寫的,伊知道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是假的等語(參本院卷
    (三)第27至32頁),而李○潔以「蝦芙」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
    表如附表三「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亦據證人李○潔到庭
    結證稱:伊亦沒有實際購買及試穿過告訴人品牌之產品,該
    等留言內容係伊斯時任職於博思公司時,使用博思公司所提
    供之上開網路暱稱帳號,依照陳○婕所提供載有告訴人品牌
    產品使用之負面評價大綱例稿,經伊改編後上網撰寫的,伊
    也知道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是假的等語(參本院卷(三)第34至38
    頁)。從而,陳○君、李○潔就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
    情事」欄所示以第一人稱角度而為對告訴人品牌產品之服務
    缺失、使用後所具生理不適病症反應之指摘,均非發言者即
    陳盈君、李秉潔2 人所真實經歷之經驗。而行為人依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之規定,得就其誹謗之事不罰之「真實」與否
    ,本應以該行為人自身是否親身經驗或是否已盡相當查證義
    務與否為斷,而不應無視行為人實際狀況,僅從第三人平均
    經驗為認定。況被告維娜斯公司及告訴人所販售之塑身衣產
    品,既需以購買人不同身型量身定作,個人因體質之不同亦
    會產生相異之產品適應程度,所接受到之銷售服務狀況亦會
    因不同之銷售人員而有異,益無從認定有何放諸四海皆準之
    絕對真實狀態,故除非陳述者係針對一般普遍狀況泛論敘述
    事實狀態,否則在以自身立場為立論前提,陳述使用、穿著
    告訴人品牌產品之情形時,自僅有親身實際遭遇之經驗始可
    謂屬「真實」。準此,陳○君、李○潔所為如附表一、二、
    三「留言內容」欄之文章內容,既非其等親身經驗,其等亦
    明知該敘述係屬虛偽編造,則就該文章中「所涉不實情事」
    欄所指情事,業已足使一般閱讀之人誤認發表言論之特定人
    ,因穿著、使用告訴人品牌產品而確實遭受服務缺失或產生
    不良之生理病症反應,而減低、貶損對告訴人品牌產品之信
    任程度,故陳○君、李○潔就如附表「所涉不實情事」欄所
    為陳述,當屬以文字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及營業
    信譽之不實情事。」

附表一
(陳○君以帳號暱稱「豆豆雞」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
┌──┬────┬──────┬────────┬────────┬────┐
│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        │文章標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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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1】      │「但回家後開始穿│臺灣臺北│
│    │月16日晚│發表,討論串│「我有買長褲款,│下來才感覺很悶而│地方法院│
│    │間7 時26│標題「請問有│但忘記是哪一款布│且不太透氣,平常│檢察署10│
│    │分      │穿瑪麗蓮連身│了…只記得是最頂│還要帶小孩一流汗│0 年度他│
│    │        │長褲那款的媽│級的,原以為我自│都悶住了…會癢癢│字第1121│
│    │        │媽們」      │己穿得住。因為穿│的,穿不住…」、│6 號卷(│
│    │        │            │的時候小姐說她們│「但沒想到後來竟│下稱1121│
│    │        │            │的布料透氣又舒適│然長了濕疹」    │6 他卷)│
│    │        │            │,試穿的時候可能│                │第14頁  │
│    │        │            │時間不長又有冷氣│                │        │
│    │        │            │的關係,感覺OK就│                │        │
│    │        │            │很大方的買了下去│                │        │
│    │        │            │。              │                │        │
│    │        │            │但回家後開始穿下│                │        │
│    │        │            │來才感覺很悶而且│                │        │
│    │        │            │不太透氣,平常還│                │        │
│    │        │            │要帶小孩一流汗都│                │        │
│    │        │            │悶住了…會癢癢的│                │        │
│    │        │            │,穿不住…跟當初│                │        │
│    │        │            │小姐說的都不一樣│                │        │
│    │        │            │!!冏。        │                │        │
│    │        │            │後來我就聽服務員│                │        │
│    │        │            │的建議不要再穿褲│                │        │
│    │        │            │子。就把它當內搭│                │        │
│    │        │            │褲再搭件長版上衣│                │        │
│    │        │            │,總該是OK了。但│                │        │
│    │        │            │沒想到後來竟然長│                │        │
│    │        │            │了濕疹! !看了皮│                │        │
│    │        │            │膚科醫生,醫生說│                │        │
│    │        │            │我皮膚敏感,不適│                │        │
│    │        │            │合穿不透氣的衣物│                │        │
│    │        │            │心裡真是五味雜陳│                │        │
│    │        │            │…              │                │        │
│    │        │            │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        │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            │氣排和又舒適。而│                │        │
│    │        │            │且很多過敏的客人│                │        │
│    │        │            │穿了都沒問題。那│                │        │
│    │        │            │難道我就是那千萬│                │        │
│    │        │            │分之一的「幸運人│                │        │
│    │        │            │物」?!現在那件│                │        │
│    │        │            │衣服被我打入冷宮│                │        │
│    │        │            │了…不知道有沒有│                │        │
│    │        │            │媽咪們跟我有一樣│                │        │
│    │        │            │的困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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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4】      │「老公有看到我起│11216 他│
│    │月31日下│發表,討論串│「嗯嗯,現在知道│疹子的恐怖模樣,│卷第15頁│
│    │午7 時32│標題「請問有│自己皮膚容易敏感│也叫我先不要穿了│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要多小心了…  │」              │        │
│    │        │長褲那款的媽│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        │媽們」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            │氣排和又舒適,也│                │        │
│    │        │            │只有她們家有做甲│                │        │
│    │        │            │醛測試,還有皮膚│                │        │
│    │        │            │科醫生認證,所以│                │        │
│    │        │            │我才想說一定不會│                │        │
│    │        │            │有問題才放心的敗│                │        │
│    │        │            │了下去…        │                │        │
│    │        │            │其實我沒有穿很久│                │        │
│    │        │            │耶。小姐有跟我說│                │        │
│    │        │            │一開始先穿四小時│                │        │
│    │        │            │左右,先習慣一下│                │        │
│    │        │            │。但最好是要穿到│                │        │
│    │        │            │八小時,效果才會│                │        │
│    │        │            │好。可我大概穿三│                │        │
│    │        │            │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            │老公有看到我起疹│                │        │
│    │        │            │子的恐怖模樣,也│                │        │
│    │        │            │叫我先不要穿了。│                │        │
│    │        │            │唉…真的很後悔花│                │        │
│    │        │            │了那麼多錢. 還被│                │        │
│    │        │            │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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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29】      │                │11216 他│
│    │月2 日晚│發表,討論串│「樓上紫琦媽咪,│                │卷第16頁│
│    │間11時32│標題「請問有│我只是把自己的心│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路歷程說出來,有│                │        │
│    │        │長褲那款的媽│錯嗎?我為什麼買│                │        │
│    │        │媽們」      │到不是和我的東西│                │        │
│    │        │            │上來碎嘴一下還要│                │        │
│    │        │            │被你罵。而且我又│                │        │
│    │        │            │沒有說瑪莉蓮很爛│                │        │
│    │        │            │,你也不是瑪莉蓮│                │        │
│    │        │            │的誰,幹嘛那麼緊│                │        │
│    │        │            │張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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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1】      │「瑪莉蓮讓我過敏│11216 他│
│    │月14日晚│發表,討論串│「我也是有買瑪莉│」              │卷第16頁│
│    │間7 時58│標題「請問有│蓮的客人阿!!  │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看到有人在討論瑪│                │        │
│    │        │長褲那款的媽│莉蓮,是不能參與│                │        │
│    │        │媽們」      │討論嗎?原來BBH │                │        │
│    │        │            │還有規定一定要跟│                │        │
│    │        │            │討論主題有關才能│                │        │
│    │        │            │留言阿?        │                │        │
│    │        │            │那你原本也沒有在│                │        │
│    │        │            │討論能不能當內搭│                │        │
│    │        │            │褲的事情,直到我│                │        │
│    │        │            │出來抱怨瑪莉蓮讓│                │        │
│    │        │            │我過敏,才說" 怎│                │        │
│    │        │            │麼會這樣" 是不是│                │        │
│    │        │            │也偏離主題?我不│                │        │
│    │        │            │是什麼業代,也超│                │        │
│    │        │            │討厭版上的廣告!│                │        │
│    │        │            │!我看紫琦媽咪一│                │        │
│    │        │            │直推薦瑪莉蓮,感│                │        │
│    │        │            │覺才像瑪莉蓮業代│                │        │
│    │        │            │,還護航到連我跟│                │        │
│    │        │            │大家分享我會過敏│                │        │
│    │        │            │的事都要跳出來跟│                │        │
│    │        │            │我吵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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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4】      │                │11216 他│
│    │月24日下│發表,討論串│「namaste 媽咪,│                │卷第17頁│
│    │午2 時5 │標題「請問有│謝謝你貼心的提醒│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你說的對,我│                │        │
│    │        │長褲那款的媽│們只是一般消費者│                │        │
│    │        │媽們」      │,又不是業代,沒│                │        │
│    │        │            │必要為了不好的東│                │        │
│    │        │            │西而影響心情>"< │                │        │
│    │        │            │你說你也穿不住瑪│                │        │
│    │        │            │牌,想請問你後來│                │        │
│    │        │            │是怎麼處理呢?總│                │        │
│    │        │            │覺得放著有點浪費│                │        │
│    │        │            │呢,不知道有沒有│                │        │
│    │        │            │甚麼好方法QQ    │                │        │
│    │        │            │mo媽咪,我瞭解你│                │        │
│    │        │            │的意思,其實我只│                │        │
│    │        │            │是單純分享個人經│                │        │
│    │        │            │驗,不喜歡我說的│                │        │
│    │        │            │我可以接受,每個│                │        │
│    │        │            │人的確都各有喜好│                │        │
│    │        │            │,但如果硬我接受│                │        │
│    │        │            │不喜歡的東西,都│                │        │
│    │        │            │不能說不好的經驗│                │        │
│    │        │            │,只能說瑪牌好的│                │        │
│    │        │            │都不能說不好,太│                │        │
│    │        │            │奇怪了!!真的會│                │        │
│    │        │            │讓人生氣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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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 年10│「露一絲」所│【回應37】      │                │11216 他│
│    │月1 日下│發表,討論串│「謝謝namaste 媽│                │卷第18頁│
│    │午5 時37│標題「請問有│咪。你好放得開唷│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本來是因為買超│                │        │
│    │        │長褲那款的媽│貴結果沒有用真的│                │        │
│    │        │媽們」      │蠻懊惱的,期間婆│                │        │
│    │        │            │婆還會一直碎碎念│                │        │
│    │        │            │,謝謝你的安慰及│                │        │
│    │        │            │建議。我最近就會│                │        │
│    │        │            │先問問周遭朋友有│                │        │
│    │        │            │沒有要,看是便宜│                │        │
│    │        │            │賣或直接送人,如│                │        │
│    │        │            │果連朋友也穿不住│                │        │
│    │        │            │,那就沒轍了,就│                │        │
│    │        │            │跟你看齊,狠心一│                │        │
│    │        │            │點把它丟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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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 年8 │「快樂小兔子│【回應30】      │「但她們卻一直說│11216 他│
│    │月14日晚│」所發表,討│「我也是買瑪牌的│再回去試試看,不│卷第27頁│
│    │間7 時7 │論串標題「瑪│鼎級,剛拿到的時│是很想讓我修改的│        │
│    │分      │麗蓮的塑身衣│候穿著沒什麼緊的│樣子,感覺有點差│        │
│    │        │真的很不賴ㄟ│感覺。怕這樣就沒│…好在最後我老公│        │
│    │        │! 」        │有塑身的效果,希│很堅持非改不可而│        │
│    │        │            │望他們再修改一下│且我也跑了兩趟了│        │
│    │        │            │。但她們卻一直說│,她們才讓我改。│        │
│    │        │            │再回去試試看,不│可是修改之後反而│        │
│    │        │            │是很想讓我修改的│變得不太舒服,感│        │
│    │        │            │樣子,感覺有點差│覺身體一直被束縛│        │
│    │        │            │…好在最後我老公│住,而且好悶好悶│        │
│    │        │            │很堅持非改不可而│…感覺並沒有當初│        │
│    │        │            │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            │,她們才讓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也│        │
│    │        │            │可是修改之後反而│勒勒的,加上有點│        │
│    │        │            │變得不太舒服,感│悶,會癢癢的不太│        │
│    │        │            │覺身體一直被束縛│舒服,怎麼調整都│        │
│    │        │            │住,而且好悶好悶│是穿不住…」、「│        │
│    │        │            │…感覺並沒有當初│我最多穿三小時就│        │
│    │        │            │所說的舒適透氣,│受不了了!因為他│        │
│    │        │            │屁股縫線的地方也│們有說睡覺也可以│        │
│    │        │            │勒勒的,加上有點│穿,這我也試過了│        │
│    │        │            │悶,會癢癢的不太│,但就是感覺很不│        │
│    │        │            │舒服,怎麼調整都│舒服。一整個睡不│        │
│    │        │            │是穿不住…      │著只好又脫掉了」│        │
│    │        │            │而且是不是一天最│                │        │
│    │        │            │好要穿八小時啊?│                │        │
│    │        │            │而且我最多穿三小│                │        │
│    │        │            │時就受不了了!因│                │        │
│    │        │            │為他們有說睡覺也│                │        │
│    │        │            │可以穿,這我也試│                │        │
│    │        │            │過了,但就是感覺│                │        │
│    │        │            │很不舒服。一整個│                │        │
│    │        │            │睡不著只好又脫掉│                │        │
│    │        │            │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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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8】       │                │11216 他│
│    │月23日下│表,討論串標│「看到很多被停權│                │卷第39頁│
│    │午2 時52│題「送走了萊│的狀況,才知道原│                │        │
│    │分      │卡兒現在換瑪│來是廣告文…真的│                │        │
│    │        │麗蓮??」  │蠻驚訝的。我一直│                │        │
│    │        │            │覺得版上是很公開│                │        │
│    │        │            │,適合所有媽咪討│                │        │
│    │        │            │論以及交換心得的│                │        │
│    │        │            │地方,好的部分要│                │        │
│    │        │            │了解,不好的部分│                │        │
│    │        │            │也應該了解。如樓│                │        │
│    │        │            │主所說,最近瑪牌│                │        │
│    │        │            │討論真得變的很多│                │        │
│    │        │            │,本來我覺得大家│                │        │
│    │        │            │多多討論蠻好的阿│                │        │
│    │        │            │,像我自己也是買│                │        │
│    │        │            │瑪牌的,但問題是│                │        │
│    │        │            │,似乎是有" 不能│                │        │
│    │        │            │抱怨瑪牌" 的狀況│                │        │
│    │        │            │?!之前我有回應│                │        │
│    │        │            │其它版媽的文章,│                │        │
│    │        │            │分享我穿瑪牌的狀│                │        │
│    │        │            │況但我只是單純把│                │        │
│    │        │            │我個人經驗分享出│                │        │
│    │        │            │來,卻被罵…現在│                │        │
│    │        │            │我開始覺得瑪牌是│                │        │
│    │        │            │不是也是廣告商在│                │        │
│    │        │            │操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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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0】      │「雖然試穿時我有│11216 他│
│    │月8 日中│所發表,討論│「namaste 媽咪,│問材質,但她們門│卷第52、│
│    │午1 時55│串標題「瑪麗│你真是一語驚醒夢│市小姐沒說明,只│53頁    │
│    │分      │蓮腳套好穿嗎│中人!因為我當初│是一直說其它牌子│        │
│    │        │?買一送一好│也是買瑪麗蓮,但│不好阿,有問題阿│        │
│    │        │心動」      │其實我根本就不清│,反正買別牌就是│        │
│    │        │            │楚它是什麼材質。│錯的…」、「但買│        │
│    │        │            │雖然試穿時我有問│回來後我一天最高│        │
│    │        │            │材質,但她們門市│記錄是穿4 個小時│        │
│    │        │            │小姐沒說明,只是│,就穿不住了,因│        │
│    │        │            │一直說其它牌子不│為一邊帶小孩一邊│        │
│    │        │            │好阿,有問題阿,│流汗,悶的全身汗│        │
│    │        │            │反正買別牌就是錯│又很癢,很不舒服│        │
│    │        │            │的…我也沒管那麼│(我有修改過一次│        │
│    │        │            │多,滿心只想要透│,修改後變得更勒│        │
│    │        │            │過瑪麗蓮,趕快把│身體)。回去問門│        │
│    │        │            │身材變好!但買回│市小姐,她建議我│        │
│    │        │            │來後我一天最高記│外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            │錄是穿4 個小時,│,直接把它當內搭│        │
│    │        │            │就穿不住了,因為│褲,再搭長版上衣│        │
│    │        │            │一邊帶小孩一邊流│,就應該不會那麼│        │
│    │        │            │汗,悶的全身汗又│悶了。照著穿的結│        │
│    │        │            │很癢,很不舒服(│果,沒想到還是長│        │
│    │        │            │我有修改過一次,│濕疹,我想是因為│        │
│    │        │            │修改後變得更勒身│材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            │體)。回去問門市│!半夜睡覺時還癢│        │
│    │        │            │小姐,她建議我外│到抓破皮…」    │        │
│    │        │            │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        │            │直接把它當內搭褲│                │        │
│    │        │            │,再搭長版上衣,│                │        │
│    │        │            │就應該不會那麼悶│                │        │
│    │        │            │了。照著穿的結果│                │        │
│    │        │            │,沒想到還是長濕│                │        │
│    │        │            │疹,我想是因為材│                │        │
│    │        │            │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        │            │半夜睡覺時還癢到│                │        │
│    │        │            │抓破皮…破皮的地│                │        │
│    │        │            │方雖然是好了,卻│                │        │
│    │        │            │有淡咖啡色的疤,│                │        │
│    │        │            │皮膚科醫生說只能│                │        │
│    │        │            │等皮膚自己慢慢淡│                │        │
│    │        │            │化掉…現在回想這│                │        │
│    │        │            │一切,沒搞清楚材│                │        │
│    │        │            │質我就買來穿完全│                │        │
│    │        │            │是天兵的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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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7】       │「1.擠肉是還好,│11216 他│
│    │月8 日中│發表,討論串│1.擠肉是還好,但│但有縫線邊會有點│卷第63頁│
│    │午1 時20│標題「買過" │有縫線邊會有點卡│卡卡的。2.剛開始│        │
│    │分      │瑪麗蓮" 塑身│卡的。          │是衝著免費修改的│        │
│    │        │衣的麻麻,煩│2.剛開始是衝著免│服務買下的,但後│        │
│    │        │請幫我解答  │費修改的服務買下│來當我拿回去要改│        │
│    │        │!!(廣告文勿│的,但後來當我拿│時,小姐卻說還不│        │
│    │        │進)」      │回去要改時,小姐│用改,叫我回去再│        │
│    │        │            │卻說還不用改,叫│多穿一陣子再看看│        │
│    │        │            │我回去再多穿一陣│,被推拖的感覺讓│        │
│    │        │            │子再看看,被推拖│我不是很舒服。當│        │
│    │        │            │的感覺讓我不是很│天是傻傻又帶回家│        │
│    │        │            │舒服。當天是傻傻│了,後來是被老公│        │
│    │        │            │又帶回家了,後來│唸,老公又陪我去│        │
│    │        │            │是被老公唸,老公│門市一趟小姐才說│        │
│    │        │            │又陪我去門市一趟│幫我改,改完之後│        │
│    │        │            │小姐才說幫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變│        │
│    │        │            │改完之後屁股縫線│更勒,會癢,而且│        │
│    │        │            │的地方變更勒,會│不舒服。」      │        │
│    │        │            │癢,而且不舒服。│                │        │
│    │        │            │3.買完的經驗是讓│                │        │
│    │        │            │我決定以後要貨比│                │        │
│    │        │            │三家,不然花錢只│                │        │
│    │        │            │是買氣受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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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8】       │「我是買瑪牌的鼎│11216 他│
│    │月15日下│表,討論串標│「我是買瑪牌的鼎│級(量身訂做的)│卷第76頁│
│    │午5 時6 │題之「塑身衣│級(量身訂做的)│,拿到的時候在家│        │
│    │分      │???萊卡兒│,拿到的時候在家│裡一穿,覺得完全│        │
│    │        │、瑪莉蓮、維│裡一穿,覺得完全│沒有前凸後翹…擔│        │
│    │        │娜斯??」  │沒有前凸後翹…擔│心是不是不夠緊身│        │
│    │        │            │心是不是不夠緊身│,怕沒有效果還拿│        │
│    │        │            │,怕沒有效果還拿│回去修改(修改是│        │
│    │        │            │回去修改(修改是│免費的)。但他們│        │
│    │        │            │免費的)。但他們│還一直說再回去試│        │
│    │        │            │還一直說再回去試│試看,最後是因為│        │
│    │        │            │試看,最後是因為│老公很堅持非改不│        │
│    │        │            │老公很堅持非改不│可而且我也跑了兩│        │
│    │        │            │可而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才改到…可是│        │
│    │        │            │趟了才改到…可是│改完以後穿起來變│        │
│    │        │            │改完以後穿起來變│的不太舒服,整個│        │
│    │        │            │的不太舒服,整個│人都束縛住的感覺│        │
│    │        │            │人都束縛住的感覺│,好像穿了一件鋼│        │
│    │        │            │,好像穿了一件鋼│鐵衣,而且好悶好│        │
│    │        │            │鐵衣,而且好悶好│悶,並沒有當初所│        │
│    │        │            │悶,並沒有當初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            │說的舒適透氣!!│小姐說一天最好穿│        │
│    │        │            │小姐說一天最好穿│八小時,但我最多│        │
│    │        │            │八小時,但我最多│穿三小時就受不了│        │
│    │        │            │穿三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            │了。買了件穿不住│                │        │
│    │        │            │的塑身衣真的很浪│                │        │
│    │        │            │費…」          │                │        │
└──┴────┴──────┴────────┴────────┴────┘
附表二
(陳盈君以帳號暱稱「karensa 」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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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        │文章標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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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9 │「快樂小兔子│【回應32】      │「我自己先前穿瑪│11216 他│
│    │月7 日中│」所發表,討│「豆豆雞媽咪,我│莉蓮是不會癢,但│卷第28頁│
│    │午1 時8 │論串標題「瑪│自己先前穿瑪莉蓮│真的很悶。我最久│        │
│    │分      │麗蓮的塑身衣│是不會癢,但真的│一次是穿一個早上│        │
│    │        │真的很不賴ㄟ│很悶。我最久一次│,但是到下午我就│        │
│    │        │! 」        │是穿一個早上,但│穿不住了,太悶不│        │
│    │        │            │是到下午我就穿不│舒服…感覺皮膚和│        │
│    │        │            │住了,太悶不舒服│塑身衣中間一層都│        │
│    │        │            │…感覺皮膚和塑身│是汗水…」、「因│        │
│    │        │            │衣中間一層都是汗│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            │水…我知道他們有│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            │做甲醛的檢驗,但│的受不了了」    │        │
│    │        │            │不知他們有沒測試│                │        │
│    │        │            │過敏,如果會有過│                │        │
│    │        │            │敏的疑慮,建議就│                │        │
│    │        │            │不要穿太久喔。因│                │        │
│    │        │            │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        │            │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        │            │的受不了了…當初│                │        │
│    │        │            │買的時候都沒有想│                │        │
│    │        │            │到會有這樣的問題│                │        │
│    │        │            │,現在只能說以後│                │        │
│    │        │            │要注意塑身衣的材│                │        │
│    │        │            │質有沒有透氣的設│                │        │
│    │        │            │計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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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6】       │「有些版媽和我一│11216 他│
│    │月22日晚│表,討論串標│「最近瑪牌的討論│樣覺得瑪牌材質很│卷第38頁│
│    │間11時11│題「送走了萊│真的很多,但也不│悶,穿不住。」、│        │
│    │分      │卡兒現在換瑪│是全都一面倒說好│「我也是瑪牌的消│        │
│    │        │麗蓮??」  │的。有些版媽和我│費者,就如前面所│        │
│    │        │            │一樣覺得瑪牌材質│說,太悶了穿不住│        │
│    │        │            │很悶,穿不住。甚│」              │        │
│    │        │            │至還有媽咪穿了過│                │        │
│    │        │            │敏的…          │                │        │
│    │        │            │只能說雖然是量身│                │        │
│    │        │            │訂做,但材質以及│                │        │
│    │        │            │每個人穿的狀況都│                │        │
│    │        │            │不一樣。我也是買│                │        │
│    │        │            │瑪牌的消費者,就│                │        │
│    │        │            │如前面所說,太悶│                │        │
│    │        │            │了穿不住,已經收│                │        │
│    │        │            │進衣櫃裡了」    │                │        │
├──┼────┼──────┼────────┼────────┼────┤
│ 3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6】      │「像我之前是買瑪│11216 他│
│    │月22日晚│發表,討論串│「還是健康最重要│麗蓮塑身衣…回家│卷第45頁│
│    │間11時24│標題「請問各│喔!因為健康是無│穿後卻覺得很悶,│        │
│    │分      │位媽咪,穿了│價的。像我之前是│尤其是大腿邊邊勒│        │
│    │        │一整天塑身衣│買瑪麗蓮塑身衣,│的我皮膚都起疹子│        │
│    │        │,全身紅通通│因為價錢不便宜,│了…但想到塑身衣│        │
│    │        │,癢死了」  │在有加1 元加1 件│一天至少要穿到八│        │
│    │        │            │的活動時,覺得划│小時效果才好,我│        │
│    │        │            │算就敗下去了。但│就硬穿著。結果穿│        │
│    │        │            │回家穿後卻覺得很│一個早上就不行了│        │
│    │        │            │悶,尤其是大腿邊│…大概太希望可以│        │
│    │        │            │邊勒的我皮膚都起│快速瘦下來,導致│        │
│    │        │            │疹子了…但想到塑│太癢又不舒服」  │        │
│    │        │            │身衣一天至少要穿│                │        │
│    │        │            │到八小時效果才好│                │        │
│    │        │            │,我就硬穿著。結│                │        │
│    │        │            │果穿一個早上就不│                │        │
│    │        │            │行了…大概太希望│                │        │
│    │        │            │可以快速瘦下來,│                │        │
│    │        │            │導致太癢又不舒服│                │        │
│    │        │            │。唉,還是放棄了│                │        │
│    │        │            │,現在都沒在穿囉│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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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1】      │「我就是在母親節│11216 他│
│    │月8 日晚│所發表,討論│「常有這種優惠活│時,新光南西店就│卷第53頁│
│    │間9 時54│串標題「瑪麗│動阿。我就是在母│有加一元多一件,│        │
│    │分      │蓮腳套好穿嗎│親節時,新光南西│買千折百時下手買│        │
│    │        │?買一送一好│店就有加一元多一│的。但回家穿卻很│        │
│    │        │心動」      │件,買千折百時下│悶,根本穿不住,│        │
│    │        │            │手買的。但回家穿│而且塑身效果普普│        │
│    │        │            │卻很悶,根本穿不│。我反而覺得屁股│        │
│    │        │            │住,而且塑身效果│壓的更扁了。」  │        │
│    │        │            │普普。我反而覺得│                │        │
│    │        │            │屁股壓的更扁了。│                │        │
│    │        │            │乾脆換穿以前的華│                │        │
│    │        │            │X 爾,反而穿的住│                │        │
│    │        │            │…只能說,花錢就│                │        │
│    │        │            │是想瘦身,但沒效│                │        │
│    │        │            │果就是多花一塊錢│                │        │
│    │        │            │都嫌貴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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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10│「巧巧MA」所│【回應8】       │「我買瑪麗蓮是趁│11216 他│
│    │月13日晚│發表,討論串│「我買瑪麗蓮是趁│母親節時有優惠活│卷第67頁│
│    │間8 時9 │標題「有買瑪│母親節時有優惠活│動,加一元多一件│        │
│    │分      │麗蓮塑身衣的│動,加一元多一件│,再買千折百。最│        │
│    │        │請進」      │,再買千折百。最│後買起來是2 萬多│        │
│    │        │            │後買起來是2 萬多│,然後有2 件。當│        │
│    │        │            │,然後有2 件。當│時覺得非常划算!│        │
│    │        │            │時覺得非常划算!│但回家後卻是問題│        │
│    │        │            │但回家後卻是問題│一堆,整個很後悔│        │
│    │        │            │一堆,整個很後悔│,早知道就不要貪│        │
│    │        │            │,早知道就不要貪│便宜最後折磨到自│        │
│    │        │            │便宜最後折磨到自│己了!我想是因為│        │
│    │        │            │己了!我想是因為│材質的關係,穿了│        │
│    │        │            │材質的關係,穿了│超悶的…全身都覺│        │
│    │        │            │超悶的…全身都覺│得好像被綁住,而│        │
│    │        │            │得好像被綁住,而│且大腿那邊也都勒│        │
│    │        │            │且大腿那邊也都勒│到紅紅的起疹子。│        │
│    │        │            │到紅紅的起疹子。│我最多只能穿一個│        │
│    │        │            │我最多只能穿一個│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            │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        │            │。所以怕熱又過敏│                │        │
│    │        │            │的人建議不要嚐試│                │        │
│    │        │            │啊!最後我還是繼│                │        │
│    │        │            │續穿我之前花2 千│                │        │
│    │        │            │元多買的華* 爾,│                │        │
│    │        │            │真是學到教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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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9】       │「我買瑪麗蓮,而│11216 他│
│    │月15日晚│表,討論串標│「我買瑪麗蓮,而│且是趁優惠活動時│卷第67頁│
│    │間7 時57│題「塑身衣?│且是趁優惠活動時│買的,花兩萬多買│        │
│    │分      │??萊卡兒、│買的,花兩萬多買│了兩件,一開始覺│        │
│    │        │瑪莉蓮、維娜│了兩件,一開始覺│得賺到了,但後來│        │
│    │        │斯??」    │得賺到了,但後來│沒換到好身材反而│        │
│    │        │            │沒換到好身材反而│是換到衣堆紅紅的│        │
│    │        │            │是換到衣堆紅紅的│疹子到現在還有小│        │
│    │        │            │疹子到現在還有小│小的疤…穿起來很│        │
│    │        │            │小的疤…        │悶就像是流汗之後│        │
│    │        │            │穿起來很悶就像是│汗水還會留在皮膚│        │
│    │        │            │流汗之後汗水還會│上黏黏的!我的大│        │
│    │        │            │留在皮膚上黏黏的│腿邊邊整個勒到起│        │
│    │        │            │!我的大腿邊邊整│疹子」、「而且當│        │
│    │        │            │個勒到起疹子,皮│初一穿上去屁股沒│        │
│    │        │            │膚容易過敏或是皮│有變俏反而被壓的│        │
│    │        │            │膚較薄的媽咪,建│扁扁的」        │        │
│    │        │            │議自己斟酌一下。│                │        │
│    │        │            │而且當初一穿上去│                │        │
│    │        │            │屁股沒有變俏反而│                │        │
│    │        │            │被壓的扁扁的,實│                │        │
│    │        │            │在令人傻眼(心想│                │        │
│    │        │            │那不是量身訂做嗎│                │        │
│    │        │            │?)所以我現在還│                │        │
│    │        │            │是穿回以前花2 千│                │        │
│    │        │            │多的華* 爾,都比│                │        │
│    │        │            │瑪莉蓮好」      │                │        │
└──┴────┴──────┴────────┴────────┴────┘
附表三
(李○潔以帳號暱稱「蝦芙」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
┌──┬────┬──────┬────────┬────────┬────┐
│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        │文章標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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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9月│「朱寶」所發│【回應11】      │「只能說穿久很不│11216 他│
│    │26日晚間│表,討論串標│「一開始生完小孩│舒服,很悶很悶,│卷第40頁│
│    │10時4 分│題「送走了萊│後我有穿過瑪牌,│縫線的地方很癢,│        │
│    │        │卡兒現在換瑪│買的時候沒特價,│而且根本也沒有像│        │
│    │        │麗蓮??」  │貴屬了…只能說穿│他們小姐說那樣透│        │
│    │        │            │久很不舒服,很悶│氣,因為我很敏感│        │
│    │        │            │很悶,縫線的地方│,起先也有跟小姐│        │
│    │        │            │很癢,而且根本也│說過我很容易過敏│        │
│    │        │            │沒有像他們小姐說│,他們還說有甚麼│        │
│    │        │            │那樣透氣,因為我│醫生背書的,結果│        │
│    │        │            │很敏感,起先也有│穿沒多久就起小濕│        │
│    │        │            │跟小姐說過我很容│疹了,衣服應該很│        │
│    │        │            │易過敏,他們還說│不透氣吧穿了超級│        │
│    │        │            │有甚麼醫生背書的│癢又不舒服」    │        │
│    │        │            │,結果穿沒多久就│                │        │
│    │        │            │起小濕疹了,衣服│                │        │
│    │        │            │應該很不透氣吧穿│                │        │
│    │        │            │了超級癢又不舒服│                │        │
│    │        │            │…上來看很多版媽│                │        │
│    │        │            │都說他們衣服很好│                │        │
│    │        │            │穿很透氣之類的話│                │        │
│    │        │            │,都很疑惑到底是│                │        │
│    │        │            │我個人問題還是衣│                │        │
│    │        │            │服根本就沒有那嚜│                │        │
│    │        │            │好呢?現在看到有│                │        │
│    │        │            │其他版媽也提出質│                │        │
│    │        │            │疑,心想當出真不│                │        │
│    │        │            │該衝動就買了,還│                │        │
│    │        │            │被老公罵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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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8】      │「我剛生完時穿瑪│11216 他│
│    │月26日下│發表,討論串│「版媽快去看醫生│莉蓮就起濕疹,我│卷第45頁│
│    │午10時4 │標題「請問各│,我剛生完時穿瑪│沒想到這麼貴的東│        │
│    │分      │位媽咪,穿了│莉蓮就起濕疹,我│西材質卻這麼不透│        │
│    │        │一整天塑身衣│沒想到這麼貴的東│氣」、「想當初瑪│        │
│    │        │,全身紅通通│西材質卻這麼不透│莉蓮的小姐也說他│        │
│    │        │,癢死了」  │氣(也有可能是我│們的衣服很透氣,│        │
│    │        │            │皮膚比較怕熱,樓│但我穿起來卻受盡│        │
│    │        │            │上好幾個媽咪都沒│皮肉之苦,因為長│        │
│    │        │            │事說…想當初瑪莉│了濕疹很癢都還抓│        │
│    │        │            │蓮的小姐也說他們│破皮」          │        │
│    │        │            │的衣服很透氣,但│                │        │
│    │        │            │我穿起來卻受盡皮│                │        │
│    │        │            │肉之苦,因為長了│                │        │
│    │        │            │濕疹很癢都還抓破│                │        │
│    │        │            │皮),總之快去看│                │        │
│    │        │            │醫生吧,還有塑身│                │        │
│    │        │            │衣別穿了,雖然很│                │        │
│    │        │            │貴,但傷身不值得│                │        │
│    │        │            │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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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8】       │「有點擠肉,上廁│11216 他│
│    │月12日下│發表,討論串│「1.有點擠肉,上│所要小心一點以免│卷第63頁│
│    │午5 時55│標題「買過" │廁所要小心一點以│沾到」、「因為悶│        │
│    │分      │瑪麗蓮" 塑身│免沾到          │到讓我長濕疹,勉│        │
│    │        │衣的麻麻,煩│2.沒修改過,因為│強穿的結果就是一│        │
│    │        │請幫我解答!│悶到讓我長濕疹,│直癢一直抓,還破│        │
│    │        │(廣告文勿進│勉強穿的結果就是│皮…已經放棄,早│        │
│    │        │)」        │一直癢一直抓,還│就沒有再穿了真是│        │
│    │        │            │破皮…已經放棄,│浪費我的錢…」、│        │
│    │        │            │早就沒有再穿了真│「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            │是浪費我的錢…  │透氣吧」        │        │
│    │        │            │3.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        │            │透氣吧,如果像我│                │        │
│    │        │            │一樣容易流汗的媽│                │        │
│    │        │            │咪就要注意了,不│                │        │
│    │        │            │然到時候受罪的可│                │        │
│    │        │            │是自己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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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 年10│「懶媽媽」所│【回應9】       │「我也覺得瑪麗蓮│11216 他│
│    │月17日中│發表,討論串│「我也覺得瑪麗蓮│根本穿不住」、「│卷第72頁│
│    │午12時27│標題「很會爆│根本穿不住…    │當初門市小姐跟我│        │
│    │分      │汗又需要每天│當初門市小姐跟我│說保證透氣,但穿│        │
│    │        │拖地帶小孩的│說保證透氣,但穿│上後就是一直悶到│        │
│    │        │媽媽穿得住塑│上後就是一直悶到│出汗。穿沒幾天就│        │
│    │        │身衣?廣告別│出汗。穿沒幾天就│長濕疹,癢到抓破│        │
│    │        │來」        │長濕疹,癢到抓破│皮,我也是花大錢│        │
│    │        │            │皮,我也是花大錢│到頭來卻把它供在│        │
│    │        │            │到頭來卻把它供在│衣櫥裡」、「像版│        │
│    │        │            │衣櫥裡…        │主說的,奉勸想買│        │
│    │        │            │像版主說的,奉勸│瑪麗蓮的媽咪們,│        │
│    │        │            │想買瑪麗蓮的媽咪│如果肌膚敏感又很│        │
│    │        │            │們,如果肌膚敏感│會流汗,請三思,│        │
│    │        │            │又很會流汗,請三│沒有人想穿讓自己│        │
│    │        │            │思,沒有人想穿讓│滿身汗黏膩的塑身│        │
│    │        │            │自己滿身汗黏膩的│衣!」          │        │
│    │        │            │塑身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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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商標 商標異議 誤認誤信) TW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104.8.27)
30I(8)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捷榮國際有限公司
            (Tsit Wing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三、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
    按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本款規範之目的,在於制止商標構成要素之圖樣或文字,而
    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間有不實關係,避防相關消費者因商
    標表徵之外觀、讀音或觀念,造成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不相符合,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而予購入,而受不測損
    害(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24號判決)。原告固
    主張「TW」應視其所在之位置與上下文,判斷其涵義,並非
    均係代表臺灣云云。然被告抗辯稱原告之商品或相關服務與
    臺灣無涉者,原告使用系爭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其所
    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與臺灣相關等語。職是
    ,本院自應審酌系爭商標是否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
    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而有不得註冊之事由。經查
    :
(一)本款判斷因素:
    審究商標有無本款之情事,應就商標圖樣本身與所指定使用
    商品間之關聯性而論。申言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誤認誤信
    之虞有無之判斷,可自商標本身圖樣文字整體之外觀、觀念
    或讀音等因素,就商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參諸與商標
    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聯結,考量指定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交易
    之實際情事,以指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識、感知為基準
    ,從商標自體構成直接客觀判斷,是否相關消費者所認識商
    品之產地、販售地,或服務之提供地,在實際使用上有異於
    其所認識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等,致相關消費者有誤認誤信
    之虞。職是,本院應判斷原告商品或服務來自香港地區,並
    以進口方式銷售至臺灣地區,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8 款之規定。
(二)TW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之虞者:
    查參加人提出之異議附件2 ,所示維基百科檢索「.tw 」網
    頁查詢資料可知,「.tw 」為臺灣國碼頂級網域名稱。而訴
    願卷證1 ,所示維基百科有關「ISO 3166-1」標準國家代碼
    之介紹,臺灣之二位字母代碼為「TW」。參諸近年網路發達
    ,小寫「tw」代表臺灣之網域名稱,已為國人所普遍知悉之
    常識。準此,足認系爭商標於102 年1 月1 日註冊時,「TW
    」已予國內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及印象,可直接聯想至具有「
    臺灣」涵義。自系爭商標之構成圖樣,直接客觀自商標文字
    整體之外觀、觀念或讀音等因素判斷,系爭商標給予相關消
    費者之印象,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之產地、販售地
    ,或服務之提供地為臺灣地區。

                                   

2016年6月28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欠缺合理保密措施、秘密性,並非營業秘密。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104.12.8)

「九、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所提出之原證8 之錄音及原證11之錄音譯文j 不具有
      證據能力:
      原告提出原證8 之錄音及原證11之錄音譯文,為本件被告
      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 項侵害原告所主張營業秘密
      之主要證據資料。查原證8 、原證11之錄音譯文均係原告
      公司負責人林麗田之私人採證行為,此外,參諸陪同林麗
      田在錄音現場之○○○律師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
      關於原證8 之錄音對話)證人是為何要陪同林麗田去與莊
      秀貞談話)是林麗田告訴我,她的配方有被人仿冒,在商
      場上造成林麗田的損失,林麗田約我一起去找當初林麗田
      交給生產的公司,去了解為何林麗田的產品會被仿冒而在
      市場上有被販賣」、「問?(關於原證11之錄音對話)在
      原證11之錄音譯文之現場,證人陪同林麗田去找莊秀貞之
      前,林麗田是否有告訴證人有懷疑莊秀貞有洩漏任何配方
      給其他人)林麗田有跟我說有這個懷疑,林麗田說產品的
      配方是很獨特的,而坐月子中心竟然有類似的商品,林麗
      田以為是幫她製造的廠商即莊秀貞流出的,所以林麗田找
      我要去問莊秀貞是否莊秀貞流出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0
      、22頁),復參酌原證8 之錄音及原證11之錄音譯文內容
      ,顯然原告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麗田是在預設被告莊秀貞、
      徐游美菊有洩漏原告主張之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
      」製程配方之立場下,而將已預設立場之問題詢問被告莊
      秀貞,使被告莊秀貞、徐游美菊陷入預設渠已洩漏製程配
      方立場問題內回答內容。換言之,被告莊秀貞、徐游美菊
      應是配合林麗田所預設被告等有洩漏原告主張產品名稱「
      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問題所為之對話,林麗田的
      問題更有誘導被告莊秀貞、徐游美菊以為犯錯,所做出之
      言語內容實不具任意性。況且林麗田與○○○律師均非國
      家公權力機關人員,其先預設被告莊秀貞、徐游美菊有洩
      漏原告主張之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之
      「營業秘密」,除此製程配方是否為「營業秘密」仍有疑
      義外,被告莊秀貞、徐游美菊是否有構成侵害原告營業秘
      密之行為更不能由林麗田自行認定,故被告莊秀貞、徐游
      美菊配合林麗田所預設被告等有洩漏原告主張產品名稱「
      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問題所為之對話,應係由林
      麗田出於不正方法所為,原告所提出之原證8 之錄音及原
      證11之錄音譯文自不具有證據能力。
(二)原告主張之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並
      非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稱之「營業秘密」:
    1.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所主張之營業秘密應係產品
      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按「本法所稱營業
      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
      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
      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文,足見營業秘密
      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所有人已採
      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 要件始足當之。營業秘密所有人主張
      其營業秘密遭第三人侵害時,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依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規定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證明其
      主張之資訊具備上開營業秘密要件。本件原告主張其研發
      之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為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
      稱之「營業秘密」,惟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自應就其研發之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具有秘
      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有利於己之
      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2.有關合理保密措施部分: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
      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
      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
      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
      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
      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又是否
      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
      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
      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
      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經查,原告方面就此僅
      強調「原告公司所研發生產之鱘龍魚系列回齡保健食品,
      確具有高端之經濟價值,原告公司除就『回齡美』等產品
      品名,已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外,其產品之包含中
      藥、食材之內容、比例,及如何按一定烹煮時間之製作時
      程,俱屬原告公司之營業秘密,而此一系爭製程配方唯有
      保存於原告公司負責人黃洸洋個人筆記型電腦之檔案內,
      該筆記型電腦僅原告公司負責人一人擁有開機密碼,原告
      公司之其他員工則無法接觸」等語,並僅提出原證六電腦
      照片暨開機畫面為證,惟此雖足以表明原告負責人主觀上
      有保護該等資訊之意願,客觀上因未能讓人了解原告將其
      主張之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置入該電
      腦程式保存,並不足以認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
      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此外,原告方面客
      觀上亦未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
      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或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
      「限閱」等註記,且未舉證其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保存地點
      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
      放機密處所)等,故不能認原告就其所主張之產品名稱「
      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3.有關經濟性部分: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
      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
      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查原告主張之產品名稱「漢方養
      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可用以生產、製造該等湯品對外
      銷售,自具有經濟性。
    4.有關秘密性部分:
      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
      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
      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
      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
      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
      製程及配方等。本件原告所主張之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
      龍魚湯」製程配方,應屬「技術性營業秘密」,惟該等資
      訊是否有秘密性而為原告所獨有,仍須由原告舉證證明該
      等資訊並非涉及其他同業所知悉者,始足當之。經查,參
      考原告所提出之原證十二「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
      ,均係一般性食材及中藥之混合處理過程,而且食材處理
      後所得鱘龍魚湯並記載可對癌症等患者獲明顯改善身體之
      療效部分,均未見醫學認證,此亦為證人即原告公司實際
      負責人、「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研發人林麗田證
      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7頁),換言之,既然原告所提出之
      原證十二「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並無公正醫學研
      究認證有所載之特殊療效,顯然此「漢方養生鱘龍魚湯」
      製程配方除去其特殊療效後僅具有一般食材及中藥之混合
      處理過程,亦無法認定其中之食材由其他食材取代有不同
      特殊之處,顯非原告所獨有而不具秘密性。至於原告主張
      其所提出之「昭信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報告
      書可以證明「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可受營業祕密
      法保護云云,惟查,參諸原告提出之「昭信標準檢驗股份
      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報告書內容(本院卷第10-32 頁),
      均係「漢方養生鱘龍魚湯」之營養成份及塑化劑、農藥殘
      留等檢驗結果,此等成份應為一般食品業者所知悉,且證
      人林麗田並強調「漢方養生鱘龍魚湯」為「食品」,準此
      ,對食品相關行業人而言,由客製化產品之規格當能輕易
      理解並予以實施,是以該「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
      內容實不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5.承上所述,原告所指之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
      方,雖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要求之「經濟性」之要件,然不
      符合「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秘密性」之要件
      ,是該等資訊自非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稱之「營業秘密」
      。
(三)被告未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構成顯失公平之
      競爭行為:
    1.現行公平交易法雖前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公
      布日施行,然實體法之法律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故被告
      等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
      第24條規定。
    2.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
      有明文,相當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5條。其範圍包括限制競
      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就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
      ,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
      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
      或使交易相對人物無法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類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4
      54號95年度判字第444 號判決)。職是,修正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僅能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
      之行為,倘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已
      涵蓋,即該個別條文規定已充分評價該行為之不法性,或
      該個別條文規定已規範該行為之不法內涵,則該行為僅有
      構成或不構成該個別條文規定之問題,而無由再依第24條
      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反之,倘個別條文規定不能為違
      法行為之評價規範者,始有以第24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
      。本條之成立要件有二:(1) 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2)
      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3.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
      易,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包含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
      或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原告雖主張
      被告呈康公司之負責人林治國於呈康公司因使用過期原料
      而為宜蘭縣衛生局查獲時,明知原告之鱘龍魚系列產品係
      採會員式之封閉式消費,具高品質之形象,因呈康公司已
      盜用原告之製程配方製作仿品,伊為打擊原告之真品產品
      商譽,竟向宜蘭縣衛生局佯稱原告公司之鱘龍魚系列產品
      有銷售至KTV 、賣場、餐飲、民宿、網咖等,藉此打擊原
      告公司真品產品之高端形象,傷害原告商業信譽甚鉅云云
      。然查:
   (1)被告無攀附榨取原告之行為:
      原告主張其所研發鱘龍魚系列產品獲國內研究最高單位中
      央研究院及其所屬之臺灣生技整合育成中心之肯定,認為
      原告公司之產品屬國內生技產學中值得推廣之產品,不應
      拘泥於原來會員制之小小銷售通路,乃於103 年11月14日
      假中央研究院基因體中心之會議室,由中央研究院、臺灣
      生技整合育成中心與原告合作,以原告公司之產品為唯一
      主題,召開生技產學研討會,邀請對原告公司有興趣甚或
      願投資入股者與會,會中除由原告介紹原告公司及產品內
      容外,並提出未來增資營運計畫等情,並提出研討會之邀
      請函、簡報資料可稽(本院卷第34-51 頁)。惟查,原告
      所提出之原證十二「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均係
      一般性食材及中藥之混合處理過程,而且食材處理後所得
      鱘龍魚湯並記載可對癌症等患者獲明顯改善身體之療效部
      分(並見本院卷第43頁簡報資料),均未見醫學認證,已
      如前述,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情形,再關
      於原告所稱「由中央研究院、臺灣生技整合育成中心與原
      告合作,以原告公司之產品為唯一主題,召開生技產學研
      討會,邀請對原告公司有興趣甚或願投資入股者與會」之
      情,原告固然提出原證4 具有投資者簽名之「投資合約書
      」為證(本院卷第53-54 頁),而其中簽名者證人○○○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此合約書是你親筆簽的嗎)是
      ,這是意向書,當時在中研院時有找我們參加,後來沒有
      成功,我們看不到有這個產業,所以沒有簽約成功」等語
      (見本院卷第52頁),原告亦自承「今(103 )年11月14
      日為原告舉報之生技產學研討會所募得之資金,即陸續向
      原告公司表達不再入股投資,並取回投資意願書」之情(
      本院卷第6 頁),顯然原告主張其所研發鱘龍魚系列產品
      ,在市場上尚未確實成立具有一定規模之產品事業,即原
      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後確實已在交易市
      場擁有相當經濟利益,且原告之食品產業尚涉及違反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之不法情事。又原告稱
      被告呈康公司盜用原告之製程配方製作仿品,伊為打擊原
      告之真品產品商譽,竟向宜蘭縣衛生局佯稱原告公司之鱘
      龍魚系列產品有銷售至KTV 、賣場、餐飲、民宿、網咖等
      ,藉此打擊原告公司真品產品之高端形象,傷害原告商業
      信譽等,然由原告所提出之原證9 證據資料係關於「知名
      的真鍋咖啡涉嫌販賣未來咖啡,及同屬真鍋企業的呈康食
      品,則涉嫌將過期食品竄改有效期限繼續賣」之剪報報導
      ,固然剪報報導亦記載「同步動作的還有宜蘭縣食安聯合
      稽查小組,昨在呈康食品宜蘭廠查獲漢方鱘龍魚回齡湯、
      漢方鱘龍高膠回齡湯及漢方回齡煲粥更改效期」,均未見
      有何呈康公司及本案其他被告有何盜用原告之製程配方製
      作仿品之行為。職是,原告實未能證明被告呈康公司及負
      責人林治國、以及其他被告利用原告之努力結果,推展自
      己商品之行為,自無攀附榨取原告之商業利益。
   (2)被告無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查上開剪報報導固然記載「呈康食品宜蘭廠查獲漢方鱘龍
      魚回齡湯、漢方鱘龍高膠回齡湯及漢方回齡煲粥更改效期
      」,惟原告所主張其所研發「漢方鱘龍魚回齡湯」、「漢
      方鱘龍高膠回齡湯」及「漢方回齡煲粥」等及本件系爭被
      侵權之營業秘密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原告均
      未聲請商標權註冊核准,即使被告呈康公司銷售名稱為漢
      方鱘龍魚回齡湯、漢方鱘龍高膠回齡湯及漢方回齡煲粥等
      商品,其行銷者並不能證明為原告系爭被侵權之營業秘密
      產品名稱「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所製造之商品,
      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後確實已就「
      漢方養生鱘龍魚湯」製程配方所製造之商品在交易市場擁
      有相當經濟利益,業已前述,是相關消費者或交易相對人
      不致誤以為本件當事人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
      業。又原告亦不能證明其他被告有何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
      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原告
      喪失交易機會,或其他使市場上原告公平競爭之機會受到
      侵害之行為。準此,被告等均難認有何欺罔或榨取他人努
      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原告主張被告等違反修正前公平
      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即無足取。」

                                    

(商標 公司名稱 不公平競爭 顯失公平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 離職員工使用前雇主先使用的「五姐妹」品牌成立「五姊妹商號」及多筆「五姐妹」網站,為不公平競爭行為,應辦理更名,並不得使用近似的網域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2016.5.12)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三)被上訴人不得使用系爭商標為其營業主體之特取部分:
    按事業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
    之虞者。事業不得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
    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致有限制競爭之虞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
    顯失公平之行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 款、第24條
    與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 款、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系爭商標為上訴人所有,竟於100 年
    7 月自謙慧公公司離職後,立即搬至同址6 樓,並以「五姊
    妹翻譯社」從事翻譯服務,被上訴人之行為係為混淆相關消
    費者與搶奪上訴人之客戶,致減少上訴人之交易機會,為違
    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 款、第24條之行為,並依同
    法第30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系爭商
    標之文字作為其經營主體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向臺北市商
    業處辦理變更登記等語。經查:
  1.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交易法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修正前第19條第3
    款規定,修正後移列為第30條第3 款規定。其修正立法理由
    係參考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第20條禁止不公平阻礙競爭之規
    範意旨,就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之事業從事不當低價競爭或其
    他阻礙競爭之行為,雖未構成掠奪性訂價,然對市場造成限
    制競爭效果者,予以明文規定,以維市場競爭秩序。而修正
    前第24條規定於修正後移列為第25條,僅條次變更,內容並
    未修正。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
    請求排除侵害,係自判決確定後,向後發生效力,應以其提
    出請求當時之法律規範所許可者為限。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
    20條第3 款規定及其立法意旨,該條規定係限制競爭行為之
    規範,並非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上訴人援引修正前第19
    條第3 款規定,主張就被上訴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行使排除
    侵害請求權,容有未合。至於修正前第24條規定,雖於修正
    後僅條次變更,然內容並未修正,本院仍得審酌被上訴人之
    行為,是否符合該規定之構成要件。
  2.被上訴人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5條本條為不正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
    規定,應符合補充原則。判斷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
    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暨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
    受到侵害加以判斷(參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993 條
    民事判決)。申言之,所謂欺罔者,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
    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
    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以顯失公平之方
    法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者。其中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判斷。
    是法院應考量如後因素:(1)遭攀附或高度抄襲之標的,應係
    該事業已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其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
    利益,而已被系爭行為所榨取;(2)其攀附或抄襲之結果,應
    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
    企業之效果等。其常見行為態樣有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
    或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參照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經查:
  (1)被上訴人攀附上訴人之努力:
    上訴人自92年起即開始使用「五姊妹」經營翻譯業務,已投
    入相當程度之努力,其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被上
    訴人前為上訴人或謙慧公司之員工,明知「五姊妹」為上訴
    人所有,竟先於98年9 月8 日辦理五姊妹翻譯社之商業登記
    ,嗣於100 年7 月離職後旋即在上訴人或謙慧公司同址樓上
    ,經營五姊妹翻譯社,並成立多筆「五姊妹」網站,高度抄
    襲近似於上訴人之網域名稱與網頁,自會造成相關消費者之
    混淆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不僅對
    於上訴人造成不公平競爭外,亦影響相關消費者之權利。就
    翻譯市場效能競爭而言,被上訴人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
    ,提供不實資訊或有榨取上訴人努力成果之手段,致妨礙公
    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屬欺罔或
    顯失公平之類型。準此,被上訴人積極攀附上訴人商標之努
    力成果,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之考量,有妨害
    市場之效能競爭或影響交易秩序者,可認為不正競爭。故被
    上訴人所為,成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
    為,堪予認定。
  (2)被上訴人應辦理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商標係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誌,藉以與其他之商品
    或服務來源之提供者相互區別。商號係表示商業主體,為營
    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之名稱,商號代表商
    業主體,並作為與其他商業主體間相互區別的標識,相當於
    自然人姓名。從固有定義以觀,商標與商號所代表之定義及
    功能,各有不同,每個商業主體雖僅有單一名稱,然其提供
    之商品或服務可能多樣化,故同一個商業主體可能有多個不
    同商標,且商業主體之名稱與其所使用之商標亦未必相同。
    由於商標及商號均具有提供識別標誌,並引導相關消費者進
    行選擇之功能,商業活動將商號標示於提供商品或服務有關
    之物品時,相關消費者常難以區辨該標誌,僅係表示商業主
    體名稱,或係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準此,商號雖係表示
    商業主體之名稱,然實際使用於商業活動時,可能使相關消
    費者認為亦為商品或來源之標誌,並作為選擇商品或服務之
    依據,其與商標使用,已難以截然畫分。商號與商標之相似
    性,在服務之領域尤為明顯,因服務之提供並未附著於一個
    物質性之載體,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之服務商標,其
    與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之商號,常結合而為一,提供
    服務之商業主體亦常會不斷加深、強化其商業名稱,在相關
    消費者心中之印象,使其具有標示服務來源之功能。故商號
    使用於商業活動中,可能成立商標之使用,其判別之標準在
    於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及相關消費者之角度,其表示之方式,
    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知係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之標識
    ,並藉以與其他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相區別,而不應逕認商號
    之使用與商標之使用,係全然無關,否則可能與商標法所欲
    保障商標具有識別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及相關消費者之利益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立法目的相違。...
 
(四)被上訴人不得以附件所示之網址作為其網域名稱:
    所謂網域名稱,係指網路世界身分證或網路世界之地址(IP
    Address),每部電腦主機有其唯一之網域名稱,無法複製。
    國際上對於網域名稱之處理採先申請先使用或先到先選原則
    。其與我國商標法採先申請先註冊主義,具有相同之意旨,
    使得網域名稱與電子商務結合,成為企業之重要資產。參諸
    數位化時代之來臨,網路廣告依相關消費者搜尋特定產品或
    關鍵字之習性,將廣告主網址或廣告連結至相關消費者之搜
    尋結果頁面,相較於電視與平面廣告等傳統行銷模式,網路
    廣告具有成本較低與投資報酬易於掌握等優勢,益使網域名
    稱成為競相搶先註冊之...商業利益。上訴人主張近似於系爭商
    標字樣之名稱。被上訴人不得使用如附件所示之網址作為其
    網域名稱,並應向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辦理註銷如附
    件所示之網域名稱登記等語。經查:
  1.網域名稱為事業資產而具有商業利益: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擔任負責人之謙慧公司早已使用系爭商
    標於翻譯服務,並於93年11月23日註冊「www.5sisters.com
    .tw 」網域名稱,並在網頁上使用「五姊妹翻譯」招攬業務
    ,竟自謙慧公司離職後,註冊大量近似於系爭商標之網域名
    稱及在網頁使用「五姊妹」,包括如www.5sisters.tw 、ww
    w.5sister.com.tw、www.5sisterS.tw 、5sisters.org、ww
    w.5sisters.url.tw 、www.5sister.tw、五姊妹翻譯.tw 等
    ,高度抄襲近似於上訴人之網域名稱與網頁,自會造成相關
    消費者之混淆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
    ,不僅對於上訴人造成不公平競爭外,亦影響相關消費者之
    權利,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被上訴人行為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
    在電子商務之發展下,網域名稱係網際網路交易架構中之重
    要一環,其得使網路使用人經由網址而得知該網站所提供之
    服務或資訊,此發展對商標權人有重大影響。查被上訴人上
    開之行為阻礙上訴人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機會,違反
    競爭效能,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條規定。準此,上訴人依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0條與現行
    公平交易法第29條規定之排除侵害請求權,主張被上訴人不
    得使用如附件所示之網址作為其網域名稱,並應向財團法人
    臺灣網路資訊中心辦理註銷如附件所示之網域名稱登記,為
    有理由。」


(三)前案行政判決具有爭點效:
    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
    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
    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
    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就訴訟標的極盡其
    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
    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
    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
    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參照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7 號、第27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688
    98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81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37 號民事判決)
    。經查:
  1.被上訴人前受僱於謙慧公司為重要爭點:
    前案行政判決審酌公平會101 年5 月8 日公處字第101050號
    處分書內容,可知原告(本件被上訴人)曾至公平會陳述指
    五姊妹翻譯社對外招攬翻譯、打字、公證等業務,客戶所給
    付翻譯、打字、公證之款項係直接匯款給被處分人謙慧公司
    ,並以被處分人之名義開立發票。故被處分人係以五姊妹翻
    譯社作為招攬業務之管道,實際與客戶簽約、提供翻譯、打
    字及公證服務,並向客戶收取款項均為被處分人。原告於94
    或95年間即開始於被處分人謙慧公司任職,擔任公司經理職
    務,原告之父於98年9 月入股被處分人並擔任董事職務,原
    告負責被處分人之日常業務,倘公司有重要之決策,必須再
    向參加人陳謙中(本件上訴人)請示。渠等合作模式是何人
    在國內,就由何人處理被處分人之業務,故被處分人於99年
    收到其他翻譯同業以電子郵件抗議系爭關鍵字廣告時,均由
    原告(本件被上訴人)回信處理等情(見本院卷第83至96頁
    )。職是,前案行政判決以被上訴人前受僱於謙慧公司之事
    實,此為判斷被上訴人非系爭商標先使用人之重要爭點。
  2.被上訴人應受其拘束不得於本件為相反主張:
    按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
    人,行政訴訟法第23條定有明文。前案行政判決之原告為被
    上訴人,參加人為上訴人,均屬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之訴
    訟當事人範圍,該案當事人與本件當事人同一。前開判決已
    審酌相關證據,且經雙方充分攻擊防禦,認定被上訴人確上
    訴人之員工,雙方間並非合作關係。被上訴人前受僱於謙慧
    公司之事實,為判斷被上訴人非系爭商標善意先使用人之重
    要爭點。參諸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除無顯然違背法令外
    ,被上訴人於本院提出新訴訟資料,亦不足以推翻原判斷。
    揆諸前揭說明,該重要爭點於本件自具有爭點效,被上訴人
    應受其拘束,不得於本件再為相反之主張。職是,本院應以
    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本訴,以防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
    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反覆請求法院另行
    確定或重新評價,徒增當事人訟累與消耗有限之司法資源。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時尚法(商標 公平交易法 贈品 非商標使用 是指示性合理使用 權利耗盡原則) CHANEL v. POYA:寶雅舉辦的「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是以正品作為抽獎禮物,雖有使用到CHANEL字眼,但並非商標使用,且為描述性使用,不構成侵害商標,也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2016.5.24)

原 告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被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經向智慧局,申請登記取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即系爭商標,見本院卷第15至23頁),其編號1 為註冊第00163764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化粧品之零售服務。」(權利期間91.05.16至110.11.15 );編號2 為註冊第00969140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 類「化粧品,人體用肥皂,非人體用肥皂,香精油,香水,香料,髮乳,潔齒劑。」(權利期間90.11.16至110.11.15 );編號3為註冊第00052756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1類「各種香水古龍香水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權利期間61.06.01至109.01.31 );編號4 為註冊第00052789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1類「各種香皂。」(權利期間61.06.01至110.05.31);編號5 為註冊第00060711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3類「各種護膚保養品。」(權利期間61.12.01至111.11.30 );編號6 為註冊第00499639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6 類「各種化妝品,包括香水、蜜粉等。」(權利期間79.10.01至111.11.30 );編號7 為註冊第00097050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6 類「各種化逈品,包括香水。」(權利期間67.04.01至109.01.31 );編號8 為註冊第00097107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7 類「各種肥皂、香皂、藥皂、洗衣洗髮粉及其他清潔劑。」(權利期間67.04.01至107.03.31 );編號9 為註冊第00010123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1類「香水、香精。」(權利期間49.03.01至109.01.31 )。

被告於104 年9 月3 日起至同年10月6 日慶祝30週年慶期間,舉辦「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即系爭活動),在全國所營分店之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如原證2 號)、商品型錄(如原證3 號)及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如原證4 號),製作如原證2 、3 、4 、5 之物品及網頁(見本院卷第24至43頁)。

㈢被告系爭活動中(八類)其中一類舉辦「抽經典香奈兒」,並刊載於連同封面及底頁計28頁之商品目錄(被證2 商品目錄正本,見本院卷第141 頁)。且活動商品,乃於104 年7月29日至新光三越信義新天地A4館CHANEL專櫃購買,有原廠經典鉚釘包1 件、經典菱格包1 件、菱格金鍊肩背包1 件、紅色長夾1 件、黑色短夾1 件、粉色中夾1 件、水鑽雙C 手鍊1 件、黑鑽項鍊1 件、經典雙C 項鍊1 件、吊飾珍珠項鍊1 件、N °5 香水5 件、N °5 香水(低調奢華版)5 件、香水綠色氣息版5 件、澄光輕舞香水5 件等,計14項商品,總計花費590,600 元整(被證3 發票兩紙,見本院卷第142至143 頁)。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

㈠被告之「系爭活動」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5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之「商標使用」行為?
㈡被告之「系爭活動」行為,是否屬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款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
㈢被告「系爭活動」行為,是否有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權利耗盡理論」之適用?
㈣被告「系爭活動」行為,是否違反商標法第68條第1 款第2款、第70條第1 款、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⒈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 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禁止使用如聲明第1 項之物品,是否有據?
⒉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2 項、銷燬如聲明第2 項之物品,是否有據?
⒊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第71條第1 項第2 款、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第2 項亦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 萬元及利息,是否有據?其計算式為何?
⒋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刊登於新聞紙,是否有據?

六、得心證理由:

...
㈡按除商標法第36條另有規定外,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商標法第35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同法第36條第1項第1 款亦有明文。本款規定係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為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所為的合理使用而言。蓋若行為人以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等之描述性方式使用,並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係純粹作為第三人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況商標權人固可排除第三人未經其同意將商標作為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使用,但第三人的使用,若係以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所具有的原始意義,來表示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說明,既非作為商標使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消費者亦不會因此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即非商標權效力所得拘束的範圍。而所謂的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應視行為人於使用時,客觀上是否符合一般商業誠實標示習慣,有無意圖影射或攀附他人商標的商譽,其使用須僅為說明其商品或服務且非作為商標之使用,不會使消費者誤認其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標識,且不會構成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混淆者(例如是否一併使用自己之商標),方可主張其為合理使用。

㈢又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又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且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第2 款、第70條第1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稱「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於商標法第5 條就商標之使用設有定義規定,即「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本規定立法理由以:「商標之使用,可區分為商標權人為維持其權利所為之使用及他人侵害商標權之使用兩種樣態,二者之規範目的雖有不同,惟實質內涵皆應就交易過程中,其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該商標加以判斷..所謂『行銷之目的』,是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16條第1 項所稱交易過程(in the course of trade)之概念類似。」。次按「商標者,乃用以表彰商業主體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受保護之商標須具有顯著性,亦即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基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始為商標法上所謂之商標使用;若非因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形式上縱有商標用於商品或服務之事實,審酌其目的與方法,僅係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說明者,而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者(intent to use ),乃屬通常之使用,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87號判決參照),是可知行為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應就交易過程中對於使用商標之實質內涵,判斷該使用是否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來源。即判斷商標之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其重點在於交易過程中,如以行銷為目的將他人商標用以辨識商品之來源,即屬商標使用,如係將他人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用途,而非利用他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符合上述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者,即屬商標合理使用。

㈣被告之「系爭活動」行為,未侵害系爭商標權:

⒈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商標,係被告向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之商標,被告於104 年9 月3 日起至同年10月6 日間,為慶祝30週年慶舉辦「時尚周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之系爭活動,在其全國所營分店使用原告所提原證2至原證5 內容之資料,即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原證2 號,本院卷第24至32頁)、商品型錄(原證3 號,本院卷第33至34頁)及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原證4 號,本院卷35至41頁)上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之圖樣、產品照片、拼圖卡(原證5 ,本院卷第42至43頁),該廣告品上之商品照片均係被告拍自其於104年7 月29日至新光三越信義新天地A4館CHANEL專櫃購買欲辦理系爭活動之商品,有原廠經典鉚釘包1 件、經典菱格包1 件、菱格金鍊肩背包1 件、紅色長夾1 件、黑色短夾
1 件、粉色中夾1 件、水鑽雙C 手鍊1 件、黑鑽項鍊1 件、經典雙C 項鍊1 件、吊飾珍珠項鍊1 件、N °5 香水5件、N °5 香水(低調奢華版)5 件、香水綠色氣息版5件、澄光輕舞香水5 件等,計14項商品之照片(下稱系爭贈品照片),均係向原告專櫃所購買之正品,欲供系爭活動抽獎使用,為兩造所不爭執,應信為真實,是被告確有使用「香奈兒」、「CHANEL」、「雙C 圖」、「香奈兒香水瓶」圖之標示於系爭活動之原證2 至5 廣告宣傳品上,惟被告抗辯,其非屬商標使用,而係為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 款之合理使用且依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規定原告商標權已耗盡等語為抗辯。

⒉次查被告之系爭活動無論於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法、商品型錄、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上,雖有出現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商標及系爭贈品照片,惟查就該各廣告看板等整體觀之皆有確實及明顯標註被告商標「POYA」、「寶雅」,其各該看板或廣告型錄上均有明顯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 時尚週年慶」等字樣後,方佐以「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以及系爭贈品照片,其目的係為使消費者得以明確認知系爭活動係提供香奈兒之系爭贈品作為抽獎禮物,係以系爭商標指示系爭贈品,用以表示被告系爭活動之特性,並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故被告之系爭活動係將系爭商標用來描述系爭活動係為POYA之時尚週年慶活動,並有辦理抽獎系爭贈品,被告之系爭活動並非利用系爭商標指示自身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系爭贈品亦係購自原告專櫃,亦有被告所提出之發票4 紙為證(本院卷第142 至143 頁),系爭活動之廣告上所附照片均係用以說明系爭活動所贈送之香奈兒商品即系爭贈品,而系爭贈品確係為香奈兒或CHANEL皮包、手鍊、項鍊,其使用系爭商標之實質內涵,是為使消費者認識系爭贈品之來源,並非將系爭商標用以辨識被告所販賣之其他商品來源來自原告,消費者自系爭活動之廣告內容可清楚知悉被告所販賣者為其自身商品,與原告並無關係,故系爭活動廣告商品上的系爭商標之標示,應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而屬商標合理使用。

⒊又原告所稱香奈兒與寶雅文字商標大小不成比例云云,惟查系爭活動出現系爭商標之標示部分,應就系爭活動整體行為進行觀察,不能僅以單一的立牌或宣傳品之版面大小去解釋,一般消費者只要看到被告之寶雅生活館即知悉被告在舉辦活動,系爭活動主體即是被告本身,亦者消費者到被告店內並不會只特定或片面的去看廣告或是宣傳品(如懸掛在店裡天花板的廣告),而忽略其他清楚之「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 時尚週年慶」等字樣,僅注目在「香奈兒」、「Chanel」等文字。故被告於系爭活動上標示系爭商標部分,並非在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系爭活動上之系爭商標之標示並不能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係告知系爭活動有辦理系爭贈品之抽獎,是相關消費者就系爭贈品來源係來自於原告並無誤認之虞,而就被告係販賣其自身商品亦不會產生與原告有關之混淆誤認且被告於系爭活動廣告上均有標示其商標「寶雅」、「POYA」,客觀上應認符合一般商業誠實標示習慣,應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系爭活動標示系爭商標之部分為表示該活動係辦理系爭贈品之抽獎,為有關系爭贈品本身來源的說明,故係純粹作為系爭贈品本身的說明,被告並無意圖影射或攀附系爭商標的商譽,其使用僅作為說明系爭贈品之來源且非作為商標之使用,因被告既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以指示其本身商品或服務來源,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所認知被告商品之來源為「寶雅」、「POYA」商標,而非系爭商標,並不會因此對被告商品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是被告主張其標示系爭商標係為辦理系爭活動,並於系爭活動上標示自己商標「寶雅」、「POYA」,使消費者足以辨識被告銷售者為自身商品,應屬可採,依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即非原告之系爭商標權效力所得拘束的範圍,是原告不得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商標。

⒋原告又主張被告行為會減損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識別性及信譽,並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主張名譽被侵害云云,惟按所謂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係指該著名商標與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間之關連性遭到淡化。經查被告舉辦系爭活動,係屬抽獎性質,已如前述,系爭活動上均有標示被告之「寶雅」或「POYA」商標,被告所使用之系爭商標標示僅係為說明系爭活動之贈品性質,消費者至被告店面消費,所認知者仍為被告商品,並不會變成指示二種來源之商標,且系爭活動之贈品確係屬系爭商標商品,是系爭商品所表彰之商品之關連性並無淡化之虞。又被告所經營之寶雅生活館賣場主要提供高性能價格比之商品,目的係營造一個使消費者感受物超所值之消費環境,確實與原告訴求之高端市場有所區別,為兩造所不爭執,惟查被告所提供與原告不同消費價格的商品及服務,並不會使消費者對於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再者配合活動提供抽獎贈品係我國常見之商務活動態樣,消費者亦已習慣此種模式,原告亦未舉證,將其商品用於抽獎贈品,會使其信譽受何減損,是原告認其商譽受損,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㈤被告舉辦系爭活動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⒈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即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5條)係屬公平交易法各條規定之補充條款,不僅屬公平交易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以外之不公平行為類型,亦屬公平交易法各條之補充條款(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808 號判決)。準此,事業不符合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1條至第24條規定之行為,倘有違反市場公平競爭機制,仍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始足以維護交易及確保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經查,被告係以系爭商標之標示表彰系爭活動贈品之來源,並非攀附原告商譽之行為,亦與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陷人錯誤之方法有別,相關消費者與被告交易之目的,在於購買被告所提供之寶雅商品,不致使原告所屬之相關消費族群減少而喪失交易機會或有失公平。

⒉且被告系爭活動無論於商品目錄、活動抽獎卡、活動告示整體觀之,皆明確且明顯標註「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30th時尚週年慶」等清楚字樣,雖上有「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消費者只要看到或進入被告之寶雅生活館即知是被告在舉辦促銷活動,系爭活動之主體即為被告;亦即消費者不會只特定或片面地去看廣告或是宣傳品,況且原告所指涉之所有相關DM及佈置物等均在店內出現,消費者可清楚認知此係被告所舉辦之活動,是原告主張被告文宣中雙方品牌商標文字大小不同,而認為被告有搭便車之行為,並不可採。又被告已使消費者明確認知被告舉辦系爭活動係提供香奈兒正版商品作為抽獎禮物,自與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陷人錯誤之方法有別,亦無搭便車或攀附原告之產品、商標、品牌及商譽等情形,系爭活動之標示,亦無法阻礙表徵「chanel」之原告進入被告所經營之女性商品市場爭取交易機會,自無違反競爭效能,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可言,是被告之行為亦不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禁止事項。

㈥又被告之系爭活動,期間自104 月9 月3 日起至10月6 日止,該活動早已結束,與該活動相關之之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型錄等均因活動結束而未再陳列使用,原告請求本院命被告停止使用、銷燬該等物品已無必要及實益,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並未侵害或視為侵害原告之商標權且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有何侵害其商譽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從而,原告依現行商標法第68條第1 、2 款、第70條第1 款、第69條第1 、2 、3 項、第71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公平交易法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2項、第33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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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2017.2.16)

上 訴 人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被上訴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未使用系爭商標:

1.商標使用之要件:

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⑴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⑵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⑶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⑷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商標法第5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行銷者,係指向市場銷售作為商業交易之謂,行銷範圍包含國內市場或外銷市場。準此,上訴人應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行銷商品之目的,並有標示系爭商標之積極行為,而所標示者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始可認定被上訴人之系爭行為,符合商標之使用要件。

2.系爭活動在於促銷被上訴人商品:

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雖於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法、商品型錄、公司網頁、臉書粉絲團,有出現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商標及系爭活動贈品照片。惟該等各廣告看板等之系爭行為,就整體觀之,均有標註被上訴人商標「POYA」、「寶雅」,且各看板或廣告型錄上有標示「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 時尚週年慶」等字樣,並佐以「立集抽經典Chanel」等文字及系爭活動贈品照片,故系爭行為之主要目的,在於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知系爭活動提供系爭活動贈品作為抽獎禮物,是以系爭商標指示系爭活動贈品,用以表示系爭活動之特性,並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用以表彰被上訴人之商品標識。

3.被上訴人商品未標示系爭商標:

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為POYA之時尚週年慶活動,並有辦理抽獎系爭活動贈品,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並非使用系爭商標,作為指示自身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且系爭活動贈品購自上訴人專櫃之事實,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發票4 紙為證(見原審卷第142 至143 頁)。系爭活動之廣告上所附照片,均用以說明系爭活動所贈送之系爭活動贈品,為香奈兒或CHANEL皮包、手鍊、項鍊,並非將系爭商標用以辨識被上訴人所販賣之其他商品來源,相關消費者自系爭活動之廣告內容,可知悉被上訴人所販賣者為其自身商品,自與上訴人之系爭商標無涉。職是,被上訴人雖有舉辨系爭活動,其所行銷之商品未標示系爭商標,故被上訴人無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不成立商標法第68條第1 款、第2 款之直接侵害系爭商標權行為。

(二)被上訴人不成立直接侵害系爭商標:

所謂商標者,係指用以表彰商業主體商品或服務之標識,受保護之商標須具有顯著性,其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基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始為商標法上所謂之商標使用(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87號行為判決)。參諸上訴人之系爭活動,以提供香奈兒之系爭活動贈品作為抽獎禮物,故系爭行為之在客觀上未將系爭商標用於商品或其有關之物件,抑是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系爭商標為被上訴人之商標。系爭行為雖以行銷其商品為目的,然並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其商品之來源辨識,不符合商標使用之要件。職是,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有商標法第68條第1 款、第2 款之侵害系爭商標行為云云,然不足為憑。

三、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屬交易習慣之誠信方法:

按以符合商標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本款之構成要件有如後:㈠以符合商標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之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㈡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㈢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活動將系爭商標圖樣及產品照片使用於行銷物件,已逾合理範疇云云。然被上訴人抗辯稱其標註「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 時尚週年慶」,並佐以「立集抽經典Chanel」文字及上訴人商品之價格,使相關消費者得認知系爭活動提供上訴人商品作為抽獎禮物等語。

職是,本院自應審究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是否屬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 款之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2)。

(一)相關消費者認知被上訴人之寶雅生活館舉辦系爭活動:

系爭活動出現系爭商標之標示部分,應就系爭活動整體行為進行觀察,不能僅以單一之立牌或宣傳品之版面,解釋商標使用範圍。因相關消費者認知被上訴人之寶雅生活館舉辦系爭活動,衡諸交易常情,系爭活動主體為被上訴人本身,相關消費者至被上訴人營業處所,不會特定或片面觀察廣告或宣傳品,而忽略其他「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 時尚週年慶」等宣傳,僅注目「香奈兒」、「Chanel」等文字。職是,被上訴人於系爭活動標示系爭商標部分,並非在表彰自己商品,系爭活動之系爭商標之標示,無法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目的在於告知系爭活動舉行系爭贈品之抽獎,是相關消費者就系爭活動贈品來自於上訴人,自無誤認之虞,而就被上訴人販賣其自身商品,亦不會產生與上訴人有關之混淆誤認。

(二)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信方法:

1.系爭商標作為說明系爭活動贈品之來源:

所謂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係指以商業上通常方法使用之,在主觀上無作為商標之意圖,而將商標作描述性或指示性之使用,客觀上相關消費者未認知作為商標使用,其非藉由商標作為辨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

參諸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有標示其商標「寶雅」、「POYA」等文字,可知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標示系爭商標之部分。為表示系爭活動辦理系爭活動贈品之抽獎,為有關系爭活動贈品本身來源之說明,純粹作為系爭活動贈品本身之說明,被上訴人並無意圖影射或攀附系爭商標之商譽,其僅作為說明系爭贈品之來源,且非作為商標之使用。換言之,被上訴人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以指示其本身商品來源,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所認知被上訴人商品之來源為「寶雅」、「POYA」商標,而非系爭商標,並不會對被上訴人商品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2.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精品界之常規:

上訴人雖主張精品界之業界常規,係使用名牌精品之商標作為廣告或促銷活動之百貨業者,應與精品業者協商、討論或獲得授權云云。

惟上訴人未就相關實際規範及具體準則為舉證,且被上訴人非精品界業者,亦無法知悉該常規。參諸被上訴人文宣品未提及由上訴人所贊助提供,或有類似關聯企業、聯合舉辦,抑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牌同慶之文字。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並無合作關係,自無須遵守上訴人所稱之業界常規。

3.被上訴人非利用系爭商標作為指示商品來源:

被上訴人辦理系爭活動,而於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標示自己商標「寶雅」、「POYA」,使相關消費者足以辨識被上訴人銷售者為自身商品。就交易過程而言,相關消費者不致誤認被上訴人行銷為目的,在於將系爭商標用以辨識商品之來源,其認知系爭商標乃作為說明系爭贈品之來源。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形式上縱有標示系爭商標,然審酌其目的與方法,僅用以表示系爭贈品之相關說明,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者,屬交易之通常使用,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職是,客觀上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而非利用系爭商標指示商品來源,依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非系爭商標權效力所及範圍,上訴人不得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商標。

四、被上訴人行為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所販賣之商品,商標權人已行使商標權,對於該已銷售之商品不再享有商標權,商品購買人得自由處分商品,此稱權利耗盡原則或首次銷售原則。查被上訴人為舉辦系爭活動,派員至百貨公司之上訴人專櫃,購入上訴人之商品後,以實品、實物拍攝照片方式作為系爭活動之中獎贈品說明,且適當附加系爭商標於相關佈置物,並無使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不正當事由。職是,被上訴人合法購入附有系爭商標之商品,適用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上訴人不得就附有系爭商標之贈品,主張商標權(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3)。

五、被上訴人未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款規定:按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款侵權成立要件如後:㈠行為人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所謂明知者,係指明白知悉之意,不包含過失而不知,應由商標權人舉證證明之。㈡侵害客體為他人著名註冊商標。㈢致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前者與淡化有關;後者事涉商品或服務之評價。㈣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有使用行為。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有減損系爭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云云。惟被上訴人否認上情。職是,本院應審究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是否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 款規定(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4 )。

(一)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

所謂著名商標者,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因著名商標具有較高之知名度,通常較易遭第三人利用或仿冒,為防止著名標章區別功能被淡化或避免有混淆誤認之虞,故對於著名標章特別保護。職是,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此為當事人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不得使用系爭商標於任何商品或服務,以保護具有高品質或相當知名度之系爭商標,不致為他人任意濫用。

(二)系爭活動或行為未減損系爭商標之識別性之虞:

所謂減損識別性者,係指著名商標持續遭第三人襲用之結果,造成相關消費者心目中,就著名商標與其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間之關聯性將遭受淡化。故他人襲用著名標章,使著名標章之識別性受到減損、貶值、稀釋或沖淡之危險。

查被上訴人舉辦系爭活動,其屬抽獎性質,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有標示被上訴人「寶雅」或「POYA」商標,系爭商標僅作為說明系爭活動之贈品性質,相關消費者至被上訴人營業處所消費,所認知者仍為被上訴人商品,並不會變成指示兩種以上來源之商標,且系爭活動之贈品屬附有系爭商標之商品,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準此,系爭商標其所表彰之商品關連性,自無淡化之虞,不致減損系爭商標之識別性。

(三)系爭活動或行為未減損系爭商標之信譽:

所謂減損信譽者,係指他人以違反社會倫理規範之方式襲用著名商標,或提供品質較差之商品或服務,影響商標權人或標章權人真品之社會評價。查被上訴人所經營之寶雅生活館賣場主要提供高性能價格比之商品,主要目的在於使相關消費者感受物超所值之消費環境,其與上訴人訴求之高端或精品商品有所區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提供之商品,其與上訴人間為不同之消費族群,不致使相關消費者對於系爭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參諸系爭活動提供抽獎贈品以促銷商品,乃我國常見之商業交易活動態樣,相關消費者習慣該促銷商品之模式。況上訴人迄今未舉證證明,將附有系爭商標之商品用於抽獎贈品,會使其信譽受何減損,是上訴人主張其商譽受損,未舉證以實其說。職是,系爭活動或行為未減損系爭商標之信譽之虞。

六、被上訴人系爭行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有明文。自市場上效能競爭之觀點而言,事業從事競爭或商業交易行為,以提供不實資訊或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違反效能競爭本旨之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使交易相對人不能為正確之交易決定之情形,均屬欺罔或顯失公平之類型。適用第25條規定,應符合補充原則,無法適用其他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始有本條適用,故本條為不正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侵害,作為判斷因素。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攀附上訴人商譽、榨取上訴人努力成果之系爭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自屬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云云。然被上訴人抗辯稱系爭活動提供正版商品作為抽獎禮物,並無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陷人錯誤之方法,亦無搭便車或攀附系爭商標之商譽情事。準此,本院自應探討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5 )。

(一)系爭活動之贈品無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本件當事人均為公平交易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公司組織,均為適用公平交易法規範之事業。查被上訴人以系爭商標之標示,作為表彰系爭活動贈品之來源,並非攀附上訴人之商譽之行為,亦與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陷人錯誤之方法有別,相關消費者與被上訴人交易之目的,在於購買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寶雅商品,不致使上訴人所屬之相關消費族群減少而喪失交易機會或有失公平。準此,以附有系爭商標之商品,作為表彰系爭活動之贈品,並未違反市場公平競爭機制,自無違背維護交易及確保市場自由公平競爭之機制。

(二)系爭活動未減損上訴人進入市場交易之機會:

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無論於商品目錄、活動抽獎卡、活動告示整體觀之,有明顯標註「寶雅POYA時尚週年慶」、「POYA 30th 時尚週年慶」等字樣,其雖有「立集抽經典Chanel」文字,然相關消費者看到或進入被上訴人之寶雅生活館時,可知悉被上訴人舉辦促銷活動,被上訴人為系爭活動之主辦人。參諸被上訴人之所有相關DM及佈置物等均在營業處所出現,相關消費者可認知為被上訴人所舉辦之系爭活動。質言之,被上訴人使相關消費者明確認知其所舉辦系爭活動,係提供香奈兒之正版商品作為抽獎禮物,自無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致陷人有錯誤之情事,其亦與搭便車或攀附上訴人之商品、商標、品牌及商譽等情形有別。職是,系爭活動雖有標示系爭商標,然其無法阻礙表徵「chanel」或「香奈兒」之上訴人商品,進入被上訴人所經營之商品市場,以爭取交易機會,自無違反競爭效能,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可言,是被上訴人行為不相當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禁止事項。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