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4日 星期三

林佳瑩律師|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2022年10月5日通過之後,對機關和藝術家都重要的事



2021/08/04首次完成

2022/03/10更新

我們看到的一些政府機關的徵件公告(例如短片、紀錄片的徵件)確實約定「創作者擁有著作權」、「政府機關只是取得授權」。鼓鼓掌!

2024/01/02更新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再檢討

再讚嘆一次我做的表!

此辦法在2022/10/5通過之後,
現在已經是週歲寶寶,
該是時候來檢討世界有沒有因此發生什麼改變了。

翻譯蒟蒻:該是盤點政府標案的時候到了。
但這件事等選完再做。我們先幫台灣加油!

可以關注的幾個方向:

1.政府機關確實改變了嗎?授權條件改變了嗎?報酬分潤改變了嗎?

2.文化藝術工作者在與政府機關打交道的時候,談判地位和經濟地位提升了嗎?

3.此辦法只針對「著作權」,對於其他如「專利權」等是否產生外溢效果?

4.此辦法只針對與「政府機關」打交道,對於其他「民間業者」是否產生外溢效果?

歡迎廠商跟我分享(翻譯蒟蒻:爆料XD)

大家一起關心及行動,改變才會發生及持續。

#恒達法律事務所
#智慧財產權律師
#智財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佳瑩律師|在「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2022年10月5日通過之後,對機關和藝術家都重要的事

一、為什麼出現「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機關標案的時候,過去的約定多偏向保護機關「政府機關當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但因為政府機關取得作品的著作權之後,可能將之束之高閣,導致著作權無法後續作有效的利用與活化。

在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極力呼籲之下,文化部在2022/10/5公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

此辦法的方向則是偏向保護廠商:「廠商當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機關在例外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才能「成為著作人」,或透過「移轉」或「專屬授權」自廠商取得永久或一定期間的著作財產權

因此,此辦法通過後,如果機關要使用作品,原則上必須透過約定「自廠商處取得授權」,而且原則上是「非專屬授權」。

二、此辦法只適用在與政府機關打交道

此辦法只適用在與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打交道,並區分「政府採購」「政府補助」「政府徵件」三種情形,而適用不同的規則。

對於機關的限制,以「政府採購」最寬鬆,然後是「政府補助」,然後是「政府徵件」,具有程度上的差別。

(一)如果是「政府採購」:原則上,廠商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得例外約定以機關當著作人。

(二)如果是「政府補助」:機關不得約定自己當著作人。也就是說,廠商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如果是「政府徵件」:機關不得約定自己當著作人。也就是說,廠商擁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如何約定「授權條件」與「分潤機制」將是未來的重點

(一)在大部分的情形,依據這個辦法,「著作人格權」會屬於廠商,而「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會屬於廠商。因此,對於廠商而言,未來重要的問題會在「廠商應該如何約定『授權』給機關及再轉授權的條件?

(二)在很小部分的情形,「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會由機關原始取得,或者,廠商會將著作權「讓與」或「專屬授權」給機關。此時,對於廠商而言,如何安排授權及再授權,也會是問題。

(三)我們可以說,過去的約定,權利安排相對簡單。但新的辦法通過之後,文化藝術工作者在法律上的功課更多了,要約定各種授權及再授權條款,法律上不會比較輕鬆。

(四)而機關在法律上的功課也更多了,要如何安排權利的歸屬?要如何安排授權及再授權?要如何約定分潤機制?都將考驗政府機關的智慧。

應注意的是,草案條文甚至規定「公務員『應』防免廠商侵害著作權」,也可能衍生後續的公務員責任。

四、幾點觀察

幾個比較值得觀察的重點是:

(一)超越著作權法的存在?

此辦法是基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而制定,法律位階上應該是低於法律的「法規命令」,因此,某一些條文內容超越著作權法、民法的規定,是否適當?

(二)藝術工作者的報酬分潤是否會受影響?

另一個重點中的重點是:「報酬分潤」的問題。

在過去約定由政府機關取得著作權,政府機關給付的報酬是為了「取得著作權」。

而依據此辦法,政府機關不會取得著作權,僅能「取得授權」。

大家應該可以認同:政府機關「拿到完整的著作權」,跟「只取得授權」,應該付不一樣的錢。

此辦法通過之後,文化藝術工作者保有著作權,可以將作品授權給政府機關,也可以保留給自己或授權他人使用,因此,政府機關理論上應該調整報酬,但因為過去政府機關取得著作權的時候,可能根本沒有給付相對應的報酬,或是給付過低的報酬。所以,實際上會不會有報酬降低的現象,值得觀察。

(三)此辦法通過後,藝術工作者還是必須要重視合約

第一點,無論是對於文化藝術工作者或是機關而言,未來都要特別注意授權條件的安排、以及相對應的報酬分潤。法律上的工作以及商業上的評估,只會更複雜,不會更簡單。

第二點,而且文化藝術工作者必須注意的是,此草案只針對「著作權」,其餘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權益,廠商仍要自行留意。

第三點,更重要的是,此草案只針對文化藝術工作者與「政府機關」的採購、補助、徵件。與「私人公司」間的交易,仍要回歸雙方合約的約定,文化藝術工作者還是要好好擬定合約,約定清楚權利歸屬、授權條件及如何分潤。

或許我們也應該說,不論有這個草案通過與否,文化藝術工作者本來就應該要好好重視合約。

法案內容: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有立法理由)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