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 星期五

林佳瑩律師|從「焦糖哥哥」註冊商標相關案件,反思台灣的商標制度

#焦糖哥哥 #商標 #momo親子台

焦糖哥哥註冊商標系列案件一直在我腦中盤旋很久,

但想做的事情太多,而時間總是太少。

這告訴我們凡事追求完美最後會成為拖延的藉口,凡事決定了就不要蹉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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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MOMO親子台對於前旗下藝人陳嘉行先生在離開後繼續使用「焦糖哥哥」名義在外唱跳的行為,發出了存證信函。

陳嘉行先生對於不能使用「焦糖哥哥」名義感到不開心,以MOMO親子台三年未使用「焦糖哥哥」註冊商標提出廢止(商標廢止案)

MOMO親子台對於陳嘉行先生以「焦糖哥哥」名義在桃園燈會使用MOMO親子台歌曲進行唱跳的行為,對陳嘉行先生的經紀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民事訴訟案)

👉商標廢止案:

MOMO親子台敗訴。智慧局及智慧財產法院以「MOMO親子台雖然有重播焦糖哥哥節目,但不算商標使用」為理由,廢止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註冊商標。

👉民事訴訟案:

MOMO親子台(原告)就「著作權」部分的主張勝訴,就「商標」部分的主張敗訴。

➡著作權部分:

智慧財產法院以「陳嘉行先生未經同意使用MOMO親子台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和舞蹈唱跳」,認為陳嘉行的經紀公司侵害「著作權」。

➡商標權部分:

智慧財產法院以「陳嘉行先生在桃園燈會以焦糖哥哥名義唱跳,並非商標使用」為理由,認為陳嘉行先生的經紀公司沒有侵害「商標權」。

MOMO親子台「為什麼」要註冊商標? 

如果去查詢MOMO親子台的註冊商標,可以發現它註冊非常多的哥哥姊姊註冊商標。

我們可以思考一下:「為什麼」MOMO親子台要註冊「焦糖哥哥」等哥哥姊姊註冊商標呢?

這個原因跟所有申請註冊商標的公司一樣:為了保護自己的品牌、為了保護自己的business model、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

MOMO親子台之所以培養許多藝人以各種哥哥姊姊名義唱唱跳跳的方式,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目的不外乎是強化自己製作的親子節目的品牌力,最終目的是要可以取得更多廣告收入。

在這樣的business model之下,它不希望別的親子台(例如東森幼幼台)也有相同或類似的各種哥哥姊姊唱跳,也不希望旗下藝人離開之後,打著這樣的名義繼續唱唱跳跳。例如,桃園燈會希望有MOMO親子台的哥哥姊姊來唱唱跳跳的話,我想MOMO親子台應該會認為這個合作商業利益應該屬於MOMO親子台。

為了保護這樣的business model和背後的商業利益,MOMO親子台做了一項智慧財產局向來鼓勵的行為:商標布局和申請註冊商標,對所有的哥哥姊姊們的藝名取得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在執行面上應該要能夠保護商標權人

對於MOMO親子台來說,不管是他牌親子台或者是離開的藝人,都算是競爭對手,因此,對於競爭對手未經同意而使用哥哥姊姊名義的行為,MOMO親子台當然會感到不開心。而它也是為了避免這樣的不開心,所以才會去申請註冊商標。

但當MOMO親子台拿著它的註冊商標尋求法律救濟,目前得到的結果卻是:商標被廢止、無法用商標對競爭對手主張權利。

MOMO親子台在法律上敗訴的理由都涉及到「商標使用」的概念。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MOMO親子台播放陳嘉行先生以焦糖哥哥名義唱跳的節目」以及「陳嘉行先生以焦糖哥哥名義唱跳」,都只是在說「有位陳嘉行先生他的藝名叫做焦糖哥哥」,因此並非「商標使用」。

其實我們可以問一個的問題,那就是:MOMO親子台拿到了這個「焦糖哥哥」在提供娛樂服務的註冊商標,究竟要怎麼樣使用才算是「商標使用」呢?

如果MOMO親子台依據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商標、進行商標布局,卻無法透過法律途徑排除競爭對手使用,「商標使用」概念是不是哪裡出了問題?

我們可以從「立體商標」的案例來思考「商標使用」的問題。一個瓶子(例如蠻牛的瓶子),可以是「形狀本身」,也可以同時是「註冊商標」。當蠻牛的公司在市場上銷售產品,它把瓶子當作「形狀本身」使用,但它「同時」也把瓶子當作「註冊商標」使用(任何人查詢智慧局的商標檢索系統就可以知道蠻牛瓶身是一個經註冊的立體商標)。

既然我們承認立體商標,我們應該會認為「當商標權人在使用瓶子的時候,他除了使用形狀本身,也同時使用註冊商標」。如果不這麼認為的話,所有的立體商標可能都會因為欠缺使用而應該被廢止。換言之,不會因為瓶子本身是形狀的這個理由,就導致無法構成商標使用。

同樣的道理,既然我們承認藝名可以成為註冊商標(商標法第30條),我們應該會認為「在使用藝名的時候,除了使用藝名本身,也同時使用註冊商標」。不會因為是藝名的這個理由,就導致無法構成商標使用。

借鏡專利訴訟的經驗

如果仔細去看這幾年台灣專利舉發和訴訟案件數量的變化,可以發現驚人的下降幅度。下降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有一說(我也聽過當事人這麼說)認為是因為專利訴訟勝訴率低下導致專利權人不願意行使權利所造成。根據統計,專利權人提出訴訟後,專利被認定無效的比例高達60%。專利民事訴訟的勝訴率低於20%,

之所以舉專利訴訟的例子,是要說明一件事情:如果一個權利沒有辦法有效的執行,沒有辦法有效的保護商業利益,那就不會有人想要花費成本使用這個制度擁有這個權利並進一步執行這個權利。

回到商標的例子,企業經營者進行商標布局和申請註冊商標, 無非是希望註冊商標能夠可以發揮保護商業利益的效果。商標布局和註冊商標只是法律手段,終極目的是讓它可以保護背後的商業利益。從「焦糖哥哥」註冊商標相關案件的目前發展,我們可以去思考:如果我們不給予註冊商標後續相應的法律效力,為什麼我們還要鼓勵企業經營者申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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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如果要稍微討論一下著作權的話,其實陳嘉行先生的經紀公司沒有經過MOMO親子台的同意就使用人家的歌曲和舞蹈動作,構成侵權的機會是大的。

如果站在MOMO親子台的角度,應該能夠體會為什麼MOMO親子台會那麼不開心(既使用我的註冊商標,又使用我的歌曲還有我編的舞蹈動作)。所以大家還是要尊重一下著作權~

【林佳瑩律師|從「焦糖哥哥」註冊商標相關案件,反思台灣的商標制度】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1/08/blog-post_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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