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2日 星期六

(專利 藥事法 專利連結)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v.台灣諾華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32號、109年度民聲字第34號裁定(2020.8.12)

聲 請 人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學名藥廠)

相 對 人 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專利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聲請人聲請限制閱覽及相對人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律師於本院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中,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9 年5 月27日FDA 藥字第1099902194號函所檢附之「Gefitinib Sandoz Film-Coated Tablets 250mg(案號:0000000000)」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准相對人律師燒錄、閱覽本院109 年度民聲字第15號保全證據事件卷宗證物袋內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9 年5 月27日FDA 藥字第1099902194 號函所檢附之「Gefitinib Sandoz Film-Coated Tablets 250mg(案號:0000000000)」之藥品查驗登記資料光碟。理 由

壹、聲請人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限制閱覽卷宗意旨

(一)本案原告即本件相對人瑞典商阿斯特捷利康公司起訴主張略以:


伊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271193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權利人。台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或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擁有「艾瑞莎膜衣錠250 公絲」新藥(下稱:「系爭專利藥」)之許可證(許可證字號:衛署藥輸字第023808號),發證日期為92年8 月27日,有效日期為112 年8 月27日,並已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21、第48條之4 第1項提報系爭專利以連結系爭專利藥。

本案被告即本件聲請人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12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證據資料,主張該等相關資料業已齊備,並於109 年3 月5 日,委請其代理人鍾亦琳律師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12條第1 項規定,發函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系爭專利權代理人及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9 第4 款向衛福部食藥署聲明其針對如主文第1 項所示證據資料之許可證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並於通知函中檢附由萬國專利商標事務所出具之「專利不侵權分析報告書」。台灣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及代理人於109 年3 月6 日收受前揭通知函,因而通知伊,伊即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13第1 項規定,於收受日之次日起45日內即109 年4 月20日對本案被告即本件聲請人提起本案專利侵權訴訟等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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