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著名商標,係指有客
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 標重在使用,使用強度越深且廣,其商標權效力所及範圍越 大,故為貫徹使用強度已達著名程度之商標,上揭前款規定 所稱著名商標,即不以在臺灣取得註冊商標為限,且商標縱 未在臺灣使用或在臺灣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但因有客觀 證據顯示該商標於臺灣以外的地區已經廣泛使用而達著名之 程度,且其所建立之著名程度已達臺灣時,仍應認為係著名 商標。故據以異議二商標縱因法律規定,致其所指定使用之 部分商品無法進口臺灣而遭被告於另案廢止,此亦不代表據 以異議商標一定無法成為著名商標,仍應視其使用證據之強 度是否已廣泛使用而達著名之程度,且其著名程度是否已達 臺灣。 (五)參加人於98年即以「黃飛紅HUANG FEI HONG及圖」於臺灣申 請註冊據以異議商標,縱如原告主張自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 及輸出入規定,得知據以異議諸商標商品輸入臺灣境內之代 號皆為「MWO 」,屬中國大陸不准輸入臺灣之商品,然據參 加人所檢附之資料顯示,不論自搜尋引擎Google或由中國大 陸百度百科搜尋輸入「黃飛紅」,皆有大量的搜尋紀錄及瀏 覽歷程,且自中國大陸各報章雜誌、媒體及網路商城之宣傳 行銷上,由96年至101 年皆陸續報導據以異議商標商品之各 項銷售及宣傳訊息,如於中國大陸百度百科即載有「黃飛紅 麻辣花生自2007年上市…2009年…一度成為網絡最熱賣零食 ,居淘寶網…卓越網等各大C2C 、B2C 網店零食排行榜之首 ,各大媒體爭相報導…從網路紅到商超,更有臺灣知名之 TVBS電視台記者專程至大陸採訪風靡台灣的黃飛紅…」,另 於Google網路搜尋結果有2011年2 月1 日「【武漢】對岸超 火紅但台灣禁賣的黃飛紅麻辣花生…解密黃飛紅熱銷的秘密 …」,又依食品伙伴網記載「2007年上市至今,黃飛紅一路 領跑…休閒零食市場,多次在淘寶、京東、卓越、1 號店、 我實網等網絡商城的休閒零食排行榜上名列前茅、且依每經 網記載「【成功創業故事:黃飛紅功夫花生】在零食愛好者 中擁有眾多擁戴的黃飛紅是一款很簡單的產品…但它卻成為 中國大陸休閒食品行業中最強勁的黑馬之一,2011年的銷售 額達到了2 億,比2010年1 億的銷售額增加了一倍…」,以 及2009年11月30日中國產經新聞報載有「【麻辣花生黃飛紅 創京城銷量奇蹟】…欣和集團旗下的黃飛紅麻辣花生創造了 北京休閒食品市場奇蹟,銷售額已達1,500 多萬,預計今年 年底將突破2,000 萬」,不僅報導其創業故事及銷售歷程, 亦顯示據以異議諸商標商品於短期間即成為中國大陸銷售黑 馬之事實,並表彰其於短短一年間即將營業額提升成長一倍 的銷售熱況,可徵其商標商品應已達家喻戶曉之程度。且依 2011年3 月23日網易新聞中心載有「【麻辣花生預熱兩岸農 經交流合作】…黃飛紅花生在台灣早已具有良好的口碑和知 名度…兩岸農漁業暨中小企業座談會舉行的目的之一就是在 努力尋求如何實質性推動兩岸農漁業經濟方面的交流合作。 黃飛紅麻辣花生的亮相意味深長,它既傳遞了兩岸同胞之間 的友誼,又切合了座談會主題、目標,同時預熱了兩岸農業 經濟交流發展…」等訊息,且據以異議諸商標已分別於2009 年1 月6 日、2011年12月13日及2011年3 月4 日在韓國、美 國及日本獲准註冊,可知據以異議商標經由參加人長期廣泛 使用及宣傳,所表彰之麻辣花生有關商品及其相關服務之信 譽,在麻辣花生有關商品或服務領域,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 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見異議卷第40至113 頁)。況 現今兩岸人民經貿旅遊往來頻繁,語言、文字等又極為相近 ,加以兩岸間互動往來頻繁,縱據以異議商標商品未獲准在 台銷售,然臺灣民眾可自網路、水貨等非實體店面選購之方 式對中國大陸商品進行瞭解及採買,更遑論於臺灣新聞媒體 曾大幅報導相關產品的資訊,且網路上經搜尋、使用評價之 知名度等,參加人並於本院提出光碟一片內有YouTube 影片 關於TVBS及中華電視台新聞報導內容以為證實(以上見本院 卷第188 至210 、318 至364 頁),故仍應認據以異議商標 在麻辣花生有關商品或服務領域,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 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且其著名程度已於系爭商標102 年 4 月1 日註冊時達到臺灣。」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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