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 星期二

著作權(構成合理使用 豁免使用)著作權法61:原告的文章是關於國際電子煙議題的相關論述,沒有載明「不許轉載」,甚至文章下方有「分享」按鍵。被告網站雖進行全文轉載,但均有標示出處,並得連結至原告網站,被告構成合理使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2022.2.18)
原 告 台灣威卜有限公司

被 告 方O宇
          李O豪即沃德維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 
三、本件爭點:

㈠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如有理由,金額若干為適當?

㈡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89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李浚豪即沃德維普企業社刊登道歉啟事於上述報紙及網站,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㈢原告主張被告於沃德維普集團網站刊登系爭文章及圖片,侵害王O揚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等情,被告雖不否認有於被告網站張貼系爭文章及圖片,然辯稱:此為李O豪個人網站,與方O宇及沃德維普企業社無關,且所為轉載符合著作權法第61條本文時事論述之合理使用等情。經查: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又著作權法中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不同,豁免規定只須考量要件是否符合即可構成,無須再行斟酌其他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而合理使用條文中有「合理範圍」之規定,則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項基準審視之(參見同法第65條103年1月22日修正立法理由)。前揭同法第61條之條文內容並無「合理範圍」之規定,核屬豁免規定,依前揭說明,無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基準審視。

⒉原告網站之簡介記載:台灣威卜菸草減害網路媒體(VAPE Taiwan Inc.)成立於西元2017年,是最具影響力的菸草減害產業(電子煙、加熱菸、尼古丁製品)中文媒體。身為菸草減害(Tobacco Harm Reduction)產業領導中文媒體,台灣威卜針對國際最新產業新聞、研究、國家資料進行收集、分析、翻譯、傳播,以實現無煙台灣的目標(乙證40),而系爭文章及圖片刊載於原告網站,內容均為國際上針對電子煙議題之相關論述,且全文並未見「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類似字樣,更在文章標題下方設有得分享至Facebook、Messenger、LINE、Telegram、WeChat等處之連結。而被告網站轉載系爭文章均有於末段標示「新聞來源:台灣威卜」,並得連結至原文網站,足使閱讀者知悉系爭文章係來自台灣威卜之王郁揚,被告所辯可採,堪認被告網站轉載系爭文章所為,屬著作權法第61條本文規定之合理使用。

⒊原告主張於原告網站有加密保護措施(甲證14),有著作權法第61條但書規定情形,而被告轉載行為使他人誤認系爭文章著作人為被告,侵害王O揚之著作人格權等情。被告否認,辯稱略以:原告起訴後,才看到甲證14畫面訊息,李O豪係以手機複製、發布文章,系爭文章於網路上用手機可以隨意複製、分享,並無任何限制,更不會出現甲證14之標語,李O豪引用系爭文章係贊同原告文章推廣電子煙之理念等語。

本件就原告所稱之加密保護措施,雖經本院當庭以電腦輸入原告網站網址,進入原告網站後,關鍵字輸入「美國研究」,即出現原告附表編號2文章,鍵入後,點選右鍵即出現「謝謝您對我的新聞有興趣,如有需要不吝請與我聯繫,謝謝!」字樣,並附「確定」鍵之畫面(甲證14),以游標點選無法複製內容,然原告並不否認前揭設置係針對電腦使用者,未考量手機使用者,沒有設計手機版本之網頁,且觀諸系爭文章標題下方均設有得分享他處之連結,甲證14內容又非禁止轉載之明確註記,縱被告係以電腦複製轉載系爭文章,原告所提甲證14亦無設置日期可資勾稽於被告行為時業已存在,實難僅以原告所提甲證14認定原告網站之系爭文章於被告網站轉載時,有著作權法第61條但書規定之註記。而被告網站轉載系爭文章均已註明新聞來源,不致使人誤認著作人為被告,又系爭文章係以全文引用方式轉載,並無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系爭文章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王O揚名譽之情事,原告主張不可採。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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