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 星期三

林佳瑩律師|編劇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 (三)誰是劇本的權利人?

林佳瑩律師|編劇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 (三)誰是劇本的權利人?

在前幾次分享了「諮詢律師」和「簽署合約」的重要性之後,接下來我們進入「誰是劇本權利人?」這個對於編劇很深刻的問題。

在討論「誰是權利人?」之前,要先討論「編劇到底利用和產出了什麼東西?」。先確認「標的」之後,才能討論「誰是這個標的的權利人?」。

編劇的創作最初源於一個腦中的「故事原型」,然後落筆成為「故事概念」、「故事大綱」、「人物設定」、「分場大綱」,最後才會完成「劇本」。從「故事概念」到「劇本」的過程,字數逐漸增多,人物和情節逐漸完備。

#劇本的開發和創作通常不只一個人,導演、製作人、資方都有可能發想、主導、參與劇本開發和創作的過程,編劇也可能不只一個人,身分可能是受僱編劇、受聘編劇、編劇團隊、編劇助理,還會有編劇經紀公司。在開發劇本階段,甚至還要進行大量的「田野調查」,可能必須蒐集很多素材或訪問很多職人。

或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1000個故事,完成的劇本可能只有100個,100個劇本,可能只有10部最終拍成電影,10部電影裡面可能只有一部電影「會中」。所以劇本不只要「寫出來」,還要能夠「拍出來」,最終還要能「感動人心、獲得商業上的成功」。劇本的開發和創作,可能是一個團隊合作的結果。

關於編劇常見的問題「著作權會共享嗎?著作權為什麼不在我身上?」我的回答是:「著作權有可能共享,甚至不在編劇身上。」

由於劇本的開發及創作過程漫長,每個階段利用和產生的著作不同,參與的人可能不同,參與的方式也可能不一致,如果是龐大的劇本開發和創作計畫,彼此之間還會有各式合約規範,什麼東西的著作權到底在誰身上,在法律上確實須要花費一番功夫釐清。

以「#田野調查」為例,相關的文件(如信件)、物件(如照片),可能已經都有著作權(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等);受訪對象的口述內容,也有著作權(語文著作);受訪對象的影像紀錄,可能涉及肖像權。劇本也可能是從既存的「小說」或「漫畫」改編而來。這些已經存在的著作權不屬於編劇,編劇/製作公司須要思考的問題反而是「取得授權」。

影視業界為了開發故事,最喜歡「喝咖啡,聊一聊」,但也因此很常發生「#偷故事」的指控。一個有趣的故事發想往往可能就是一切的開端,究竟要怎麼保護這樣的「故事原型」?我只能說,著作權確實欲振乏力。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只保護「表達」,因此,抽象的「故事原型」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為了避免有趣的故事「被偷走」,只能建議:1.將故事具體落實為文字;2.慎選合作對象進行揭露;或者3.考慮從合約和保密約定著手。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導演口述劇情的話,會不會讓導演也成為劇本的權利人?」雖然這個問題對於律師來說還是不夠具體,但基本原則是:雖然口述也是一種「語文著作」,但是,如果導演只是給予劇本「抽象的、概念上的指導」,那導演可能無法成為共同著作權人。但如果導演是逐字具體指導劇本的撰寫,或者導演有針對文字檔來回進行具體修改,導演有可能成為共同著作權人。

「導演到底是不是共同著作權人?」取決於導演對於劇本創作的參與程度,如果參與程度很深,那麼導演有可能成為共同著作權人。究竟應該如何認定,只能看具體個案狀況,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第一堂課建議「諮詢律師」的原因。

另外一個我們先前講過的重點「簽署合約」,也可能影響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編劇在一開始合作的時候(無論編劇是受僱或是受聘),就已經簽署合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例如,約定著作權屬於製作公司、約定著作權歸與導演或製作公司共享),那麼,編劇很有可能一開始就不擁有任何權利,或與導演或製作公司共享權利。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第二堂課建議「簽署(好)合約」的原因。

換句話說,「是不是共同著作?」的爭議,只會在雙方沒有簽署合約的時候發生,此時要怎麼認定權利人,要回歸著作權法第40條的法律原則(沒有辦法分離出來單獨加以利用的話,就是共同著作)以及個案的事實證據。

另外,也要提醒注意的是,在相關文件上的「署名」在法律上可能會造成「推定著作(權)人」的效果。例如,如果編劇在完成劇本的時候,還把導演獲其他人的名字加上去列為共同創作,基本上法律會認為此劇本是共同著作。【#最難忘的同學會】一案中,因為劇本上寫明原告(編劇)和被告(導演)的名字,法院依據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認定劇本是原被告二人的共同著作,此外,法院還審酌了原告和被告之間的LINE對話、信件往來紀錄,認為被告有就劇本的人物特性、劇情內容及劇本結構布局多有討論,而且被告還多次修改劇本的內容,最後法院認為被告確實有參與劇本的創作而為共同著作人。在【#心肝寶貝】歌詞爭議中,法院認為,原告撰寫了三段歌詞,而被告撰寫了第四段歌詞,因此這首歌詞是共同著作。

在今天課程的最後,我想要回應的是編劇常見的疑問:「#為什麼著作權不在我身上?」這個問題跟2021年最夯的疑問句:「#創作者為什麼不能唱自己的歌?」一樣。

雖然著作權法的基本假設是創作者擁有著作權,但著作權法也允許「透過合約」改變著作權的歸屬,很多時候,創作者是因為自己簽署的合約而導致自己不是權利人,或者因為轉讓或者專屬授權而喪失權利,從律師的角度觀察,「創作者在很多時候不能唱自己的歌」、「創作者在很多時候不能使用自己的作品」,是簽約後的當然結果。下一堂課,我們就來說明這個重要的問題。請繼續準時收看。


*林佳瑩律師,恒達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CL)碩士。台北律師公會娛樂法及運動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理事。專長領域為智慧財產權法、影視音樂遊戲娛樂法律、文創設計時尚法律。

*本文章僅為概論,不代表恒達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對於個案的法律意見。如有個案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具體建議。

*本文章授權台灣故事島刊登

【延伸閱讀】

【張志朋律師、林佳瑩律師|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http://www.tmdclaw.com.tw/news2_page.php?i=46

第5頁:「經常為共同創作」的說明
第10頁:「創作概念」的說明
第37頁至51頁:【目擊者】【最難忘的同學會/奇幻同學會】【台北大空襲】【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無聲】等案
第170頁至179頁:【蒼穹】【心肝寶貝】等案

【王瑋|淡入:影視劇本格式與寫作】

【茶金創作全紀錄 劇本、影像、訪談】




*本文授權台灣故事島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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