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林佳瑩律師|「合約範本」是解決著作權爭議的萬靈丹嗎?從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的著作權約款談起


前些日子參與一場「社會福利採購案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合理使用」座談會,會中集中在討論「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4.3針對「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的表格應該如何勾選的問題。

先說明一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的背景

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政府採購勞務、財務、資訊、媒體和藝文等訂有「契約範本」(註1)。以往的社會福利採購應該也是適用「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註2),其中14.3針對「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歸屬及授權」提供表格可勾選權利的歸屬、轉讓、授權與限制。

以前的「社會福利採購」相關的著作權都是歸屬政府,政府取得著作權之後,也不知道該怎麼用,或者就是沒有使用,使得著作權的利用及流通並沒有達到最大化。因此,這次的座談會則是在討論:「社會福利採購」是不是具有一些特殊性而使得產出的著作權應該要轉而「歸屬於廠商/社福單位,授權給政府使用」?

1.高度共識:歸屬於廠商/社福單位,授權給政府使用

社會福利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這一點我們萬分肯定與感謝,因此,要讓著作權的利用及流通最大化,我覺得是宇宙共識。

舉例來說,社福單位提供的勞務內容是「照顧受虐兒童/婦女/獨居老人」,而為了照顧受虐兒童/婦女/獨居老人,社福單位可能必須製作一些相關的教具等等,這些教具的著作權,在過去都是歸屬於政府所有,因此,社福單位在法律上不能再繼續使用。也因此,座談會當中對於「歸屬於廠商/社福單位,授權給政府使用」有高度共識。

2.政府向社福單位採購的是「勞務」還是「著作權」?社福團體附帶製作的「教具」在政府的採購範圍當中嗎? 

不過,社福單位提出的問題還有「政府根本沒有就這些教具出錢,為什麼權利歸屬政府?或者,為什麼要我們全面授權給政府?」、「為什麼政府除了要求我授權給政府,還要我們同意授權給第三人?」

從這些問題可以繼續深入思考的點是:「社福單位製作教具,真的在合約範圍當中嗎?」如果政府機關採購的是「照顧服務」,會不會為了提供這些照顧服務所附帶製作的教具,根本不在合約範圍當中?我想這也是為什麼社福單位覺得困惑的地方。

如果回到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4.3,該條文字寫到「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者應勾選以下權利歸屬及授權表格」。我們可以去思考一個問題:「社福單位為了提供照顧服務而附帶製作的教具」算是「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嗎?

或許大家看到這樣的文字會認為「是」。但是,我們可以思考:政府向社福單位採購「照顧受虐兒童/婦女/獨居老人」服務,目的是為了「採購服務」還是「採購教具的著作權」?如果合約只有針對社福單位提供的勞務服務計價,則很可能表示社福單位自行製作「教具」根本不在合約範圍當中。(可以對照參考的是「藝文採購」,藝文採購的對象本來就是「作品」(ex.彩繪一面作品),因此,著作權的歸屬與轉讓是重要問題。但是,「社福採購」的對象,應該比較著重在「服務」本身,而非「作品」。)

一個根本不在合約範圍當中的「標的」,為什麼要去約定它的著作權歸屬?一個根本不在合約範圍當中的「標的」,為什麼社福單位要全面授權給政府?還要授權政府可以轉授權給第三人?

很顯然的,這樣可能的誤解來自於大家所熱愛的「合約範本」。大家一頭熱的沉浸在如何勾選著作權歸屬和授權條件,但是卻忽略了:討論的標的有沒有可能根本不在合約範圍當中?

「合約範本」有其便利之處,但也確實侷限了大家的思考。

這告訴我們一件事情:想要把「合約範本」當作是解決著作權爭議的萬靈丹,必須謹慎。

政府採購依法需有合約範本,往類型化和細緻化進行,或許是一個方向。

私人之間的商業交易,如果也想要套用「合約範本」,更是應該謹慎,以免「該拿到的沒拿到,不該給的卻給了出去」。

3.就「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當中的著作權相關條文,乙方根本無從協商

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4當中可資勾選的表格,其實只有甲方/政府可以勾選,乙方/廠商根本無從勾選。因為,在政府發出招標公告的時候,主管機關就已經要把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的條件勾選完畢,乙方只有接受/不接受的餘地。換言之,乙方根本無從協商。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

政府機關如何在發出招標公告之前,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釐清這個案子會有哪些著作權相關的產出?

哪些產出應該/適合歸屬於廠商?哪些產出應該/適合歸屬於政府機關?

轉讓/授權條件/金要怎麼設定?

政府機關有沒有可能會須要藉由業務單位與法務處的內部討論,或者是引進外部專家,來先把一些基本問題加以釐清?

4.展望

由於社福單位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且政府採購的主要對象是「勞務服務」而非如藝文採購的主要對象是「作品本身」,因此,就社福團體相關作品產出以及後續利用,我們樂見政府意識到「應擴大促進流通」的需求,但建議也應留意「或許有些作品產出根本不在勞務採購的範圍當中」,且「政府的勞務採購可能沒有就這些作品產出支出相應合理的對價」。

對於這樣的作品,我們建議政府或許可以考慮「放手」留在民間,讓社福單位能夠運用這些工具去協助更多個案,讓社福單位有更多力量去支撐更多須要服務的民眾。這樣的方向,將對於整個社會都有正面的助益。

1

政府採購法63.1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2

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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