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商標 販賣偽藥)

會議次別:司法院 106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5 號
會議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
座談機關:司法院
相關資料:法條(2)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附  件(0)
問題要旨:
藥廠得悉藥局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販賣其所生產之知名藥品,因該藥品
之偽藥充斥坊間,藥廠因而派員工私下前往藥局,並直接向藥局負責人詢
問有無販售系爭藥品,負責人乃直接將標示有該藥廠申請取得註冊在案之
系爭藥品商標之藥錠裝置於夾鏈袋內販售予藥廠員工,嗣藥廠鑑定該藥錠
屬仿冒之偽藥。乃報警處理,並經檢察官依法起訴,試問本起案件應如何
論處?
法律議題:被告為甲藥局負責人,某知名藥廠 P  得悉該藥局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
          販賣該藥廠所生產之知名藥品 V,因坊間仿冒 V  藥品之偽藥充斥,P 藥
          廠乃派員工 A  私下前往甲藥局,並依消息來源所述直接向被告詢問有無
          販售 V  藥品,被告乃直接將標示有 P  藥廠申請取得註冊在案之 V  藥
          品商標之藥錠 2  顆裝置於夾鏈袋內販售予 A,經回報 P  藥廠鑑定該藥
          錠 2  顆均屬仿冒之偽藥。乃報警處理,並經檢察官依法起訴,試問本件
          被告應如何論罪?
討論意見:甲說:應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
                A 仍有買受之真意,其蒐證目的僅係購買動機。本件被告販售仿冒
                標示有 P  藥廠註冊在案之商標圖樣之藥品 V,係以一行為犯藥事
                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及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應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
          乙說:應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偽藥未遂罪。
                A 係基於蒐證之目的佯為顧客向被告購得扣案仿冒 V  藥品,實際
                上並無買受之真意,買賣並未成立,本案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先前確有其他售出該仿冒 V  藥品之行為,應係以一行為觸犯藥
                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偽藥未遂罪,及商標法第 97 條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偽藥未遂罪。
          初步研討意見:
                採甲說。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甲說:9 票;乙說:1 票)。
大會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經付大會表決結果:參與表決人數 25 人,甲說:19  票;
          乙說:3 票)。
相關法條: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之販賣偽藥罪、藥事法第 83 條第 4  項之販賣
          偽藥未遂罪、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提案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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