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2023.05.10)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O竣
被 告 吳O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被 告 吳O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O竣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O峻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周O竣與王O甲、王O乙於交易遊戲點數時因故發生糾紛,心生不滿,明知其未得王O甲、王O乙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他人具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仍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前某日,在臺中市某處,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社群平臺(下稱臉書),至王O乙之臉書個人主頁,將王O甲拍攝其與王O乙兩人合照1張(下稱甲照片)、王O乙拍攝之自拍照1張(下稱乙照片)以下載方式予以重製,再將其非法重製物甲、乙照片之電子檔案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傳輸予吳O峻,並告知吳O峻其與王O甲、王O乙間交易遊戲點數時所生之糾紛。而吳宗峻亦明知其未得王O甲、王O乙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將甲、乙照片之電子檔案以下載方式重製後,於同年7月31日0時59分許,以LINE暱稱「蠟筆(膽小狗)」,將甲、乙照片之電子檔案公開傳輸至有62名從事遊戲點數交易成員之名稱為「代儲雞雞大外流」之LINE群組中,欲向其他從事代儲遊戲之成員指摘周O竣與王O甲、王O乙間有交易糾紛之情事。
二、案經王O甲、王O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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