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1日 星期日

娛樂法(著作權 遊戲)「一簾幽夢」手遊:法院認為被告開發的「一簾幽夢」手遊抄襲第三人的遊戲,原告終止代理協議後請求被告返還已付款項,有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358號(2022.7.31)

原 告 賽席爾商Full Golden Group Limited

被 告 深圳晴空遊戲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4,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110年7月20日訂立系爭代理協議,約定被告同意將其所開發之古風戀愛遊戲「一簾幽夢」(下稱系爭遊戲)授權伊獨家在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營運2年,被告依系爭代理協議第3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項約定,並應保證獨自擁有系爭遊戲所有內容之完整智慧財產權,且該遊戲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伊已依約於同年月28日、同年11月18日給付授權金計美金5萬6,000元予被告,詎伊於同年8月4日竟發現系爭遊戲之人物角色、故事簡介、遊戲內容竟與訴外人發行之「戀世界‧男色無邊篇」、「花落長安」手機遊戲全然一致或高度雷同,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已屬違約。經伊要求被告應依約取得「戀世界‧男色無邊篇」、「花落長安」手機遊戲之原廠授權,或將系爭遊戲修改至無侵權疑慮,被告固應允修改,然所修改內容仍係抄襲其他手機遊戲。伊已於同年12月1日以電子郵件書面通知被告解決系爭遊戲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問題,然被告迄今無法依約履行,伊得依系爭代理協議第9條第2項第1款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已付款項。又兩造於同年月13日合意成立系爭終止協議,約定終止系爭代理協議,被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第2項約定,就伊已付款項,應依序於同年月10日、111年3月28日前,各返還美金3萬2,000元、美金2萬4,000元;退步言之,被告業於110年12月13日,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約定匯還美金3萬2,000元予伊,則系爭終止協議亦因意思實現而成立。被告迄今仍未返還美金2萬4,000元,自應依約給付等情。爰依系爭代理協議第9條第2項第1款、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㈡原告主張上開兩造於110年7月20日簽立系爭代理協議,被告依約應保證獨自擁有系爭遊戲所有內容之完整智慧財產權,且該遊戲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原告已依約給付授權金計美金5萬6,000元予被告,詎系爭遊戲內容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經原告要求修改無果。後兩造於同年12月13日合意成立系爭終止協議,約定終止系爭代理協議,被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第2項約定,就原告已付款項,應依序於同年月10日、111年3月28日前,各返還美金3萬2,000元、美金2萬4,000元。被告業於110年12月13日,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1項約定匯還美金3萬2,000元予原告,惟迄今仍未返還美金2萬4,000元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代理協議、系爭遊戲背景及主角人物檔案資料、被告提供之遊戲畫面內容資料、「戀世界‧男色無邊篇」與「花落長安」手機遊戲網路列印資料、兩造間QQ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兩造間電子郵件及開啟該電子郵件之錄影光碟、系爭終止協議、匯款紀錄為證,核屬相符,均堪信為真。是原告依系爭終止協議第1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萬4,000元,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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