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著作權 美術著作 實質近似 原創性 無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法院認為,紅龜粿的設計並非僅有一種表達方式,原告的設計有原創性,且被告的設計與原告實質近似,又沒有提出獨立創作的證據,被告構成侵權。

原告著作

被告產品



#紅龜粿 #著作權 
#原創性 
#思想表達合併原則

來看看,連「紅龜粿」上面的圖案都有著作權喔!
但是我個人比較喜歡吃「草仔粿」,美味~

被告雖然主張紅龜粿到處都是:

被告又辯稱:紅龜粿食品在華人社會存在百年以上,紅色、橢圓形、粗線條之龜殼紋,中間綴以壽字,為吾人所知悉,其具體形象與自然界形體已無二致,龜甲紋既是固定的,大家畫的紅龜粿形狀、顏色都是特定,網路上亦有非常多用紅龜粿為素材設計之商品,原告並非最早提出紅龜粿設計之人云云

但法院說,紅龜粿的設計並非僅有一種表達方式,每一種設計都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思想之表達,並非思想本身,相同之紅龜粿於設計圖樣時可能存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如以不同的圖樣表達,而展現作者一定之個性及獨特性,自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宋O皓所創作之系爭圖樣,業經證人宋O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要詮釋「紅龜粿」,每個人會有自己的風格跟作法,最主要的是紅龜粿之龜甲紋,就是要把龜甲紋之線條呈現出來,我當時創作是以手繪形式去作的,可以參考我當時創作之原稿等語,及參以證人宋O皓當庭提出其系爭圖樣之手稿影本,可知證人宋O皓所創作之系爭圖樣,係呈現紅龜粿上之龜甲紋線條之思想,並以手繪方式將美術著作之形式表達出來;又紅龜粿之美術圖樣存在許多各式各樣不同的表達方式,並非僅有系爭圖樣一種,此參考被告所提出以紅龜粿設計為商品之網路購物網頁截圖,其上商品雖均以紅龜粿作為設計圖樣,然其上紅龜粿之龜甲紋間或有彼此連結、或有加上臉型圖樣、或有超過六個梯形圖樣之龜甲紋等等,可徵以紅龜粿為創作之表達方式確實非僅有系爭圖樣,本件應無思想表達合併原則之適用。是以,系爭圖樣具有原創性,並不因有其他人於市場上尚有銷售紅龜粿平安符或以紅龜粿為圖樣而設計之相關產品存在而有任何影響,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仍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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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龜粿】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2024.1.2)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4/01/blog-post_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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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2024.1.2)

原 告 破布子混種文化有限公司
 
被 告 力賦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蘇OO
被 告 孫O珍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法定代理人宋O皓為「紅龜粿圖像」美術著作(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著作人,於104年1月12日公開發表上開圖像,嗣於105年4月21日與友人合資成立原告並擔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後,將「紅龜粿圖像」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原告使用。原告則以「茚Yin Taiwan」品牌經營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於107年12月7日起將「紅龜粿圖像」中不含男孩之紅龜粿圖樣(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下稱系爭圖樣)使用於抱枕、平安符、零錢袋、飲料提袋、明信片、手枕等商品上,且陸續於網路上公開販售。

嗣原告於110年間因客戶告知而發現被告力賦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力賦公司)經營「米諾娃寶貝MINERVA」品牌於網路上銷售由其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孫嘉珍設計之紅龜粿平安符(如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產品),即於110年6月3日透過第三人於網路上購得該產品後進行比對,認系爭產品上使用之圖案(如附表二所示,下稱據爭圖樣)僅係將系爭圖樣中之「壽」改為「平安」,兩者構成實質近似,又被告力賦公司、孫O珍係剽竊、抄襲宋O皓上開著作,顯為故意侵害系爭圖樣之重製權。嗣宋O皓於112年11月30日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爰依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力賦公司、孫O珍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7萬4,845元本息。另因被告孫蘇OO為被告力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孫蘇OO於執行業務範圍內,與被告力賦公司應負損害賠償部分連帶負責。...
 
二、被告則以:  

㈠紅龜粿為華人社會傳統食品,其外觀本為紅色、橢圓形、粗線條之龜紋殼,中間綴以壽字,為一般人所知悉,且其創作者與存在期間均不可考,紅龜粿外型與自然界物體已無差別,任何人皆得以紅龜粿為素材為美術圖像設計,而非屬原告專有。

被告力賦公司銷售之系爭產品,係由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孫O珍以寓有福壽綿延意涵之紅龜粿所設計,並因商品目標受眾為幼兒,故將傳統紅龜粿之壽字,改為平安二字,且據爭圖樣與系爭圖樣之大小、配色及條紋邊距均有不同,本無抄襲系爭圖樣;縱據爭圖樣近似於系爭圖樣,然此係因兩造均以紅龜粿作為素材,紅龜粿外型本為如此,宋O皓所有之美術著作亦非針對紅龜粿本身,原告並無權獨占紅龜粿之圖樣,據此主張他人創作有何侵權行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宋O皓為「紅龜粿圖像」美術著作(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著作人,於104年1月12日公開發表上開圖像,嗣於105年4月21日與友人合資成立原告,並擔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原出資額登記為10萬元;108年6月17日原告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增資,宋O皓增資20萬元,出資額共計30萬元;109年8月18日原告公司經全體股東選任李O書為董事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及於同日經全體董事同意解任宋O皓董事長職務,改選認李佩書為董事長執行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並於109年9月1日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112年2月15日原告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宋O皓出資30萬元,分別轉讓15萬元由股東李O書、宋O儒承受,並於112年2月18日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
㈡原告以「茚Yin Taiwan」品牌經營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於107年12月7日起將系爭圖樣使用於抱枕、平安符、零錢袋、飲料提袋、明信片、手枕等商品上,且陸續於網路上公開販售。
㈢被告力賦公司以「米諾娃寶貝MINERVA」品牌於網路經營及銷售系爭產品,原告於110年6月3日透過第三人於網路上購得系爭產品。
㈣系爭產品係由其被告力賦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孫O珍所設計。
㈤被告孫蘇OO為被告力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宋O皓為系爭圖樣之著作人,於112年11月30日將本件對被告侵害系爭圖樣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被告力賦公司經營「米諾娃寶貝MINERVA」品牌於網路上銷售系爭產品,其上使用之圖案僅係將系爭圖樣中之「壽」改為「平安」,兩者構成實質近似,是被告力賦公司、孫O珍剽竊、抄襲上開著作,顯為故意侵害系爭圖樣之重製權,爰依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7萬4,845元本息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茲分述如下:...

㈡被告力賦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上使用之據爭圖樣,侵害原告系爭圖樣之重製權:

⒈按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

查依兩造所提出之系爭圖樣、據爭圖樣之比對圖,可知系爭圖樣、據爭圖樣除中間文字分別為「壽」、「平安」外,就紅龜粿之龜殼上之龜甲紋均為二個橢圓形內有六個相對應近似梯形圖樣,每梯形圖樣內由大至小共計三個梯形,中間則均為兩側邊較長之六角型,是兩者整體圖樣設計方式、線條位置、數量幾乎完全相同,已構成實質近似。

復參酌兩者圖樣著作整體觀之,該等差異尚未達到據爭圖樣係「就原著作為獨立創作」之衍生著作程度,自非對系爭圖樣之改作,而係構成重製。

再者,系爭圖樣自104年1月12日經宋O皓公開於其所發表論文內容後,又經原告於107年12月7日起將系爭圖樣使用於抱枕、平安符、零錢袋、飲料提袋、明信片、手枕等商品上,並於原告所經營之「茚Yin Taiwan」品牌經營網站及臉書粉絲專頁上公開販售,業如前述,而原告與被告力賦公司所經營之品牌確有生產銷售紅龜粿平安符等相同性質之商品,被告亦無提出與系爭圖樣高度實質相似之據爭圖樣乃其所獨立創作之積極證據,堪認被告應有接觸系爭圖樣之事實。準此,系爭圖樣與據爭圖樣構成實質近似,且被告有接觸系爭圖樣,是被告力賦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上使用之據爭圖樣,即已侵害原告系爭圖樣之重製權。

⒉被告雖辯稱:據爭圖樣為孫O珍所創作,且與系爭圖樣大小不同、顏色不同、條紋呈現不同云云。

然查,系爭圖樣與據爭圖樣均使用於原告、被告力賦公司銷售之紅龜粿平安符上,該等圖樣因兩造平安符商品之材質、款式、尺寸等不同,原即有線條大小、比例、色彩略為差異之可能,而依前述,據爭圖樣幾乎就系爭圖樣主要紅龜粿圖樣設計方式及內容全然相同,被告所辯前述差異部分並未影響據爭圖樣與系爭圖樣於整體觀察上構成實質近似之事實;又依被告所提出其創作據爭圖樣之電磁紀錄、圖檔、模具照片等資料,內容僅係據爭圖樣完成品儲存於被告電腦之資料或模具,均非據爭圖樣從無到有之創作歷程,已難認屬被告孫O珍創作據爭圖樣之相關證明資料,且被告所提出電腦上儲存據爭圖樣之電磁紀錄,其上顯示時間為110年1月間,亦晚於宋O皓於104年1月12日公開發表系爭圖樣,及原告於107年12月7日起將系爭圖樣使用於抱枕、平安符、零錢袋、飲料提袋、明信片、手枕等商品上並公開販售時點,是被告所提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孫O珍獨自創作據爭圖樣或無抄襲系爭圖樣之可能。基此,被告此部分所辯,均非可採。

被告又辯稱:紅龜粿食品在華人社會存在百年以上,紅色、橢圓形、粗線條之龜殼紋,中間綴以壽字,為吾人所知悉,其具體形象與自然界形體已無二致,龜甲紋既是固定的,大家畫的紅龜粿形狀、顏色都是特定,網路上亦有非常多用紅龜粿為素材設計之商品,原告並非最早提出紅龜粿設計之人云云,並提出網路購物之網頁截圖等件為憑

惟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思想之表達,並非思想本身,相同之紅龜粿於設計圖樣時可能存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如以不同的圖樣表達,而展現作者一定之個性及獨特性,自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本件宋O皓所創作之系爭圖樣(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業經證人宋O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要詮釋「紅龜粿」,每個人會有自己的風格跟作法,最主要的是紅龜粿之龜甲紋,就是要把龜甲紋之線條呈現出來,我當時創作是以手繪形式去作的,可以參考我當時創作之原稿等語,及參以證人宋O皓當庭提出其系爭圖樣之手稿影本,可知證人宋O皓所創作之系爭圖樣,係呈現紅龜粿上之龜甲紋線條之思想,並以手繪方式將美術著作之形式表達出來;又紅龜粿之美術圖樣存在許多各式各樣不同的表達方式,並非僅有系爭圖樣一種,此參考被告所提出以紅龜粿設計為商品之網路購物網頁截圖,其上商品雖均以紅龜粿作為設計圖樣,然其上紅龜粿之龜甲紋間或有彼此連結、或有加上臉型圖樣、或有超過六個梯形圖樣之龜甲紋等等,可徵以紅龜粿為創作之表達方式確實非僅有系爭圖樣,本件應無思想表達合併原則之適用。是以,系爭圖樣具有原創性,並不因有其他人於市場上尚有銷售紅龜粿平安符或以紅龜粿為圖樣而設計之相關產品存在而有任何影響,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仍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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