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 星期日

娛樂法(著作權 出版) bob雜誌:法院認為,被告將告訴人心空間公司取得「專屬授權」的bob雜誌拍照後轉成PDF檔案方式上傳到APP中,是故意侵害告訴人著作權的行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2023.04.27)

上 訴 人 陳O鼎
 
被 上訴 人 心空間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被上訴人所提其與訴外人韓國A&C Publishing Co.,Ltd.(下稱A&C公司)先後於民國100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簽署之總代理契約書、著作授權契約,約明A&C公司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將「bob International Magazine of Space Design」雜誌(下稱系爭雜誌)之臺灣地區著作財產權授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得以自己名義對侵犯系爭雜誌著作權之人提起訴訟以為救濟。上訴人不爭執其將系爭雜誌第1至24期以拍照後轉成PDF檔之方式重製,並公開傳輸至FashionBook APP,為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就系爭雜誌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自應就被上訴人所失利益新臺幣(下同)349萬8960元負賠償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49萬8960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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