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商標)光陽many機車立體商標:法院認為相關消費者僅會認為是裝飾設計,欠缺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不得註冊。




#立體商標不能註冊
#光陽機車 #many

我們來看看這個立體商標申請案,智慧財產局和智慧財產法院都認為欠缺識別性而不得註冊。

商標申請人主張,商標權的範圍在於:
#圓型車頭大頭(機車前面)
#配置領帶造型面板定位燈及分置兩側前擋方向燈之機車前面板(機車前面)
#圓潤方形尾燈(機車後面)

關鍵在於消費者看到這個設計組合,會不會想到是光陽機車出的many車款呢?還是覺得這只是一個裝飾元素?

智慧財產法院的看法如下:

1.就 #先天識別性 部分:

法院探查了機車業界使用情形、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機車商品的特性,認定:

「系爭商標是 #業界通常採用的立體形狀,機車商品對於外觀風格及美感考量之特性,相關消費者會將系爭商標視為 #商品功能的形狀或具裝飾性的設計,應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機車商品不具先天識別性。」

2.就 #後天識別性 部分:

法院探查了系爭商標使用方式及同業使用情形、使用時間長短及其機車商品銷售量與市場占有率、廣告促銷情形,認定:

「many車款雖銷售十年,但其銷售量在同類市場並非一枝獨秀或佔有顯著比例(7-8%)」

「原告自52年成立,多年來不斷開發各種車型行銷國內外,many車款不是唯一與原告連結之商品」

「由廣告內容探究...有關領帶飾板之局部特寫照片均占廣告頁面極小篇幅...廣告內容是針對many車款整體及各部位特別之介紹,並未專以系爭商標之設計組成元素為辨識來源之行銷。」

「消費者對於領帶飾板的認知是機車裝飾性的設計...復古圓形大燈係機車大燈的習用形狀...原告提及鑽石型後燈,並未強化原告所稱圓形方潤尾燈...」

「綜整原告就many車款之行銷內容,難以使相關消費者將圓型車頭大燈、圓潤方形尾燈、配置領帶造型面板定位燈及分置兩側前擋方向燈之機車前面板所組合之系爭商標認知係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

結果是目前無法註冊。
立體商標申請的路途還是很不容易啊!

【光陽many機車立體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36號行政判決(2020.10.22)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A,109%2c%e8%a1%8c%e5%95%86%e8%a8%b4%2c36%2c2020102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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