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7日 星期六

(商標 近似 混淆誤認之虞) TutorABC v. TutorWell: TutorWell與TutorABC著名商標有相同的「Tutor」主要部分,構成近似,且有混淆誤認之虞,應予撤銷。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7號行政判決(2018.09.20)
                  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TutorABC)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TutorWell)   主 文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院得心證理由:...  (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部分:...  2.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諸商標高度近似,而有商標法第30條第   1 項第10款之情事:   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   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   註冊;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   ,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   10款定有明文。所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   兩商標因相同或構成近似,致使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相   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兩商標為   同一商標,而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   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   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簡言之,商標有   使相關消費者對其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或產製主體,發   生混淆誤認之虞而言。故判斷兩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應參酌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   度;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先權利人多   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   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其他   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公眾、消費   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經查:
 據以評定諸商標之識別性:  (1)按商標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   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對於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所   呈現識別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因其商標特徵的不同而有   強弱之別。又商標有無識別性,應依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   務、消費者之認知、實際交易情況及使用方式,判斷是否足   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   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原則上創意性的商標識別性最   強,而以習見事物為內容的任意性商標及以商品/服務相關   暗示說明為內容的暗示性商標,其識別性即較弱,而識別性   越強的商標,商品/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越深,他人稍有攀   附,即可能引起購買人產生混淆誤認。  (2)據以評定諸商標為「Tutor 」分別結合「ABC 」、「ABCjr   」等英文字母所組成...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   之線上英語教學等服務,並無直接關連性,不具有服務說明   的意義,以一般消費者而言,尚無從藉由運用想像力而得知   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者會直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   來源的標識,屬創意性商標,且經原告長期廣泛行銷使用成   為著名商標,而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且印象深刻,其識別力   甚高,倘他人稍有攀附,極可能引起相關消費者或購買者有   混淆誤認之情事,而系爭商標之「Tutor Well」外觀上亦有   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Tutor 」英文詞彙,一般消費者即無   從率可加以分辨,自易對其表彰服務來源或產製主體產生混   淆誤認。
 兩造商標之近似程度高:  (1)按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此乃係由於商   標呈現在商品/ 服務之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   為各部分分別呈現。至於另有所謂「主要部分」觀察,則係   認為商標雖然係以整體圖樣呈現,然而商品/ 服務之消費者   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的,可能是其中較為顯著的部分   ,此一顯著的部分即屬主要部分。所以,主要部分觀察與整   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   / 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是以,判斷商標近似,仍應以   整體觀察為依歸(有101 年7 月1 日施行之「混淆誤認之虞   」審查基準5.2.3 可資參照)。因此,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商標之較為顯著部分,雖常是消費者所關注或事後存留在其   印象中者,但判斷商標近似時,仍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最   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205 號、104 年度判字第15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以,判斷商標近似與否,主要部分觀察方   法是整體觀察原則在判斷商標近似與否相輔相成具體觀察方   法之一,仍應以商標圖樣整體觀察為依歸,即從商標外觀、   讀音、觀念等判斷,是否已達可能混淆之程度。  (2)據以評定諸商標係以由左至右由彩色字體略經設計之橫書英   文「TutorABC」及「TutorABCjr」所構成,其中註冊第0127   8886號「TutorABC」商標,則包含以英文字母「O 」右側掛   置一單邊耳掛式耳機麥克風,及以英文字母「C 」之右側缺   口結合地球橢圓圖形等設計,另註冊第01467561號「TutorA   BCjr」則加大英文字母「j 」之設計,然上開設計變更尚屬   細微,整體予人寓目印象仍可清晰辨認其為共通之「Tutor   」分別結合「ABC 」、「ABCjr 」等英文字母所組成。而系   爭商標主要係由「Tutor 」為首而與「Well」組合而成...
是二商標之外觀、讀音、觀念均相彷彿,於異時異地   隔離觀察或實際交易連貫唱呼之際,不易區辨,若標示在相   同或類似的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異   時異地隔離觀察或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   者來自同一來源之系列服務,應屬構成近似程度高之商標。
 二商標屬同一之商品或服務:  (1)按商品類似之意義,係指二個不同的商品,在功能、材料、   產製者或其他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果標上相同或   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商品消   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者;而商   品之功能相同或相輔者為類似商品,商品的功能為何,應以   一般社會通念為主(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現行商標法第19條第6 項規定:「類似商   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蓋   商品分類僅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   不一定是類似商品或服務,而不同一類的商品或服務也可能   是類似商品或服務,則判斷是否類似商品或服務,仍應參酌   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就商品或服務之各種相關因   素為斟酌。  (2)據以評定諸商標指定使用於35、41、42類服務,系爭商標則   使用於41類服務,且觀之二商標於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皆使   用於線上英語教學服務,故二商標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應   屬構成同一或高度類似之服務。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查原告自93年即發展線上數位學習平台「TutorABC」,並於   96年開始以「TutorABC」陸續申請註冊,作為表彰其所提供   之線上教學服務標識,另又於97年成立青少年英語學習平台   「TutorABCJr」,98年與台大建置中文學習網,100 年發表   平板電腦真人互動學習系統,又曾榮獲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學   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創新應用特優獎」與「學習網最佳案例   優良獎」、經濟部第八屆e- 21 大金網優質獎,董事長楊正   大博士並獲得97年資訊月之傑出資訊人才獎,除於商業週刊   、經理人月刊、今周刊等平面媒體雜誌,暨雅虎奇摩等網站   刊登廣告,TVBS、年代新聞、中天娛樂、非凡新聞、民視等   電視目也有專訪,Yahoo 奇摩新聞、TVBS、MSN 新聞、聯合   報三立、工商日報、中央社、鉅亨網、經濟日報等媒體也報   導原告相關企業經營活動,原告並邀請姚明代言,並於路口   設置巨幅廣告看板,堪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據以評定   諸商標與字母「O 」旁附加一耳機之「TutorABC」型態商標   所表彰之商譽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熟知,凡此有原告所   檢附之據以評定諸商標註冊資料、網路新聞媒體資料、媒體   報導資料、本院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3 號判決書、原告網路   資料、得獎資料、廣告截圖、發票影本、YAH00 !廣告截圖   、電視節目專訪(YouTube 錄影截圖)及雜誌廣告等證據資   料附卷可稽。...綜合比較二商標之使用事證,應認據以評定諸商標   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之程度大於系爭商標。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1)原告主張參加人使用系爭商標經營線上英語教學等服務,已   引發多數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一節,業據提出多件已訂購參   加人美語課程之學員,誤以為自己所購買之課程是原告「Tu   torABC」,而向「TutorABC」或提出詢問解約、分期付款繳   費、扣除課程點數等正常課程進行問題,或於媒體報導參加   人爆發財務危機後,向原告詢問其財務狀況問題等混淆誤認   之公證資料為證(聲證2 ,見本院卷第471 至540 頁),可   知確有非單一之消費者將系爭商標所提供之線上英語教學課   程,誤認係據以評定諸商標之線上英語教學課程服務之情事   ,堪認相關消費者確有將兩造商標之線上英語教學服務產生   聯想而發生混淆誤認之情事。...上開經公
  證之電話錄音對話譯文完整,並有消費者電話資料可勾稽比   對,且參諸其中亦有少數個案之消費者係可明確分辨原告與   參加人乃不同主體之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537 至540 頁)   ,倘上開譯文係原告造假,當無可能同時出現此項不利於己   之資訊,益徵上開各電話錄音譯文內容屬實,是被告此部分   之所辯,洵非可採。
 參加人使用系爭商標難謂善意:  (1)按商標之主要功能在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俾以與他人之   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申請註冊商標或使用商標,應在發揮   商標之識別功能。倘明知可能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   源,甚至企圖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源,而為使用商標   者,其使用即非屬善意,應不受保護。  (2)查據以評定諸商標自98年(應為96年)陸續獲准註冊以來,經原告於98年   與台大建置中文學習網,100 年發表平板電腦真人互動學習   系統,又曾榮獲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創   新應用特優獎」與「學習網最佳案例優良獎」、經濟部第八   屆e- 21 大金網優質獎,董事長楊正大博士並獲得97年資訊   月之傑出資訊人才獎,除於商業週刊、經理人月刊、今周刊   等平面媒體雜誌,暨雅虎奇摩等網站刊登廣告,TVBS、年代   新聞、中天娛樂、非凡新聞、民視等電視目也有專訪,Yaho   o 奇摩新聞、TVBS、MSN 新聞、聯合報三立、工商日報、中   央社、鉅亨網、經濟日報等媒體也報導原告相關企業經營活   動,原告並邀請姚明代言,並於路口設置巨幅廣告看板,堪   認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據以評定諸商標與字母「O 」旁   附加一耳機之「TutorABC」型態商標所表彰於線上美語教學   及相關教育服務之品質與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   普遍認知而臻著名,凡此有原告所檢附之據以評定諸商標註   冊資料、網路新聞媒體資料、媒體報導資料、本院102 年度   民商上字第3 號判決書、原告網路資料、得獎資料、廣告截   圖、發票影本、YAH00 !廣告截圖、電視節目專訪(YouT   ube 錄影截圖)及雜誌廣告等證據資料附卷可稽。而參加人   原為從事實體英語教學業者,對英語教學市場應相當熟悉,   且自101 年間始跨足從事線上英語教學服務,是其於使用系   爭商標前,因業務關係應早已明知據以評定諸商標之存在,   然其與原告為競爭同業卻以高度近似之系爭商標,使用於相   同線上英語教學課程等服務,不無攀附據以評定諸商標商譽   之企圖,是參加人使用系爭商標於線上英語教學等服務難謂   出於善意。...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黃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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