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 星期日

*(商標 異議) KSS等商標 v. KS-AUTO:商標權人可執多筆商標對他人商標提起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2017.06.29)

「 2.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外觀及讀音均有高度近似性:
   (1)KS與KSS為兩商標之主要圖樣:
    所謂主要部分觀察者,係指商標圖樣之某一構成部分特別顯
    著突出,該部分得取代商標整體,而與另一商標之顯著部分
    加以比對,以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 。換言之,商標可分主
    要部分與附屬部分時,應以比較主要部分為主,總體觀察為
    輔,其主要部分近似,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縱使
    其附屬部分不近似,亦屬近似之商標。查系爭商標由上下均
    為半圓弧外框並內置外文「KS-AUTO 」、中心為一較大字體
    ,且略經設計外文「KS」所組成。整體以觀,系爭商標予相
    關消費者較為關注之主要部分,應為上述較大字體並略經設
    計之外文「KS」;而據以異議諸商標,或係由單純未經設計
    之外文「KSS 」所構成;或外文「KSS 」置於藍色半實心之
    圓形上半部;或外文「KSS 」置於綠色半實心之圓形上半部
    ;或外文「KSS 」置於圓形內嵌黑色實心錐狀漏斗之底部;
    或外文「KSS 」置於圓形內嵌黑色實心錐狀漏斗之底部並與
    中文「凱士士」上下排列所組成;或外文「KSS 」置於紅、
    藍、綠配色之橫式長條方框內所組成,故據以異議諸商標予
    人寓目印象明顯處,仍為外文「KSS 」。準此,兩商標之特
    別顯著部分為「KS」與「KSS 」,兩商標雖係以整體圖樣呈
    現,然兩商標指定商品之相關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於印象者
    ,為顯著之部分,此顯著部分屬主要部分,而主要部分觀察
    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影響商標給予商品
    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職是,可徵兩商標成立標近似性。」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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