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2017.06.29)
「 2.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外觀及讀音均有高度近似性:(1)KS與KSS為兩商標之主要圖樣: 所謂主要部分觀察者,係指商標圖樣之某一構成部分特別顯 著突出,該部分得取代商標整體,而與另一商標之顯著部分 加以比對,以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 。換言之,商標可分主 要部分與附屬部分時,應以比較主要部分為主,總體觀察為 輔,其主要部分近似,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縱使 其附屬部分不近似,亦屬近似之商標。查系爭商標由上下均 為半圓弧外框並內置外文「KS-AUTO 」、中心為一較大字體 ,且略經設計外文「KS」所組成。整體以觀,系爭商標予相 關消費者較為關注之主要部分,應為上述較大字體並略經設 計之外文「KS」;而據以異議諸商標,或係由單純未經設計 之外文「KSS 」所構成;或外文「KSS 」置於藍色半實心之 圓形上半部;或外文「KSS 」置於綠色半實心之圓形上半部 ;或外文「KSS 」置於圓形內嵌黑色實心錐狀漏斗之底部; 或外文「KSS 」置於圓形內嵌黑色實心錐狀漏斗之底部並與 中文「凱士士」上下排列所組成;或外文「KSS 」置於紅、 藍、綠配色之橫式長條方框內所組成,故據以異議諸商標予 人寓目印象明顯處,仍為外文「KSS 」。準此,兩商標之特 別顯著部分為「KS」與「KSS 」,兩商標雖係以整體圖樣呈 現,然兩商標指定商品之相關消費者關注或事後留於印象者 ,為顯著之部分,此顯著部分屬主要部分,而主要部分觀察 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主要部分最終影響商標給予商品 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職是,可徵兩商標成立標近似性。」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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