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行政判決(2017.06.01)
「 2.系爭商標之「愷莉奇異果KELLYKIWI 及圖」圖樣,係係由一 粗體外文「KELLYKIWI 」置於中央,由形似對話方塊的符號
包圍著,再以極細小之中文字「愷莉奇異果」及外文「KELL
YKIWI 」分置上下二行,配置於粗體外文「KELLYKIWI 」之
右下角所構成,其中圖形部分佔較大比例,而對話方塊圖形
中「KELLYKIWI 」文字,應為引人注意之主要部分,顯見該
外文「KELLYKIWI 」為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識別之主要部份
,更有甚者,原告實際使用系爭商標時,更只標示「KELLYK
IWI 」字樣,有原告實際使用系爭商標之網頁影本1 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39 至252 頁)。據以異議之註冊第12
11605 號、第1562218 號「KELLY 」、第1316566 號「KELL
Y FLAT」、第1334265 號「KELLY MANCHON 」、第1358149
號「KELLY CUT 」商標,或由外文「KELLY 」所構成,或由
外文「KELLY 」組合「FLAT」、「MANCHON 」、「CUT 」等
文字所組成。二商標相較,均有相同之外文「KELLY 」或以
外文「KELLY 」作為引人注意之首字,若將其標示在同一或
類似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
以普通之注意,有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
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不低
。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之「KELLY 」
完全相同,即核認二者構成近似,顯然違反商標(通)整體
觀察原則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容有誤解,並無可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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