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 星期日

*(商標 異議) Kelly等商標 v. 愷莉奇異果KELLYKIWI:商標權人可執多筆商標對他人商標提起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行政判決(2017.06.01)

「 2.系爭商標之「愷莉奇異果KELLYKIWI 及圖」圖樣,係係由一
   粗體外文「KELLYKIWI 」置於中央,由形似對話方塊的符號
    包圍著,再以極細小之中文字「愷莉奇異果」及外文「KELL
    YKIWI 」分置上下二行,配置於粗體外文「KELLYKIWI 」之
    右下角所構成,其中圖形部分佔較大比例,而對話方塊圖形
    中「KELLYKIWI 」文字,應為引人注意之主要部分,顯見該
    外文「KELLYKIWI 」為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識別之主要部份
    ,更有甚者,原告實際使用系爭商標時,更只標示「KELLYK
    IWI 」字樣,有原告實際使用系爭商標之網頁影本1 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39 至252 頁)。據以異議之註冊第12
    11605 號、第1562218 號「KELLY 」、第1316566 號「KELL
    Y FLAT」、第1334265 號「KELLY MANCHON 」、第1358149
    號「KELLY CUT 」商標,或由外文「KELLY 」所構成,或由
    外文「KELLY 」組合「FLAT」、「MANCHON 」、「CUT 」等
    文字所組成。二商標相較,均有相同之外文「KELLY 」或以
    外文「KELLY 」作為引人注意之首字,若將其標示在同一或
    類似商品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
    以普通之注意,有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
    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不低
    。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諸商標之「KELLY 」
    完全相同,即核認二者構成近似,顯然違反商標(通)整體
    觀察原則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容有誤解,並無可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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