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2017.04.27)
「於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一)禁止
相對人林俊安利用、發表或洩漏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持 有之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與數位影像應用有關之經營計畫 、產銷計畫、採購計畫、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 分析與競爭對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 、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 品規格、客戶資料、契約內容、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不符 專利要件之發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 術、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依授權契約所知悉 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經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 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二)禁止相對人林芳生 利用、發表或洩漏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 ,包括但不限於:與數位影像應用有關之經營計畫、產銷計畫、 採購計畫、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分析與競爭對 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作業藍圖、 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品規格、客戶 資料、契約內容、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不符專利要件之發 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術、人事薪資 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依授權契約所知悉第三人所持有 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經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示機密、限閱 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
「(二)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
相對人林俊安曾任職華晶公司、榮晶公司;而相對人林芳 生則曾任職能晶公司,有聘僱合約書、保密契約、勞退保 單、離職單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1至47、64、65、115 頁 ),而足信實。則依聲請人華晶公司與相對人林俊安間保 密契約第1 條「本契約所稱營業秘密指甲方(華晶公司) 研究、開發或持有之資訊(無論以何種方式持有或記錄於 何種儲存媒介),此甲方意欲繼續保持其秘密性和經濟上 之利益者,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計畫、產銷計畫、採購計 畫、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分析與競爭對 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作業 藍圖、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 品規格、客戶資料、契約內容、不符專利要件之發明或創 作、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 創作、專門技術、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 、甲方依授權契約所知悉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以及 其經甲方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第 2 條「乙方同意其於受僱期間及離職後,負有保守前條營 業秘密之義務,乙方對於因職務之需要而知悉或持有甲方 之營業秘密,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口頭、 影印、借閱、交付文章發表或以他任何方法洩漏予甲方員 工、合作廠商、競爭者或其他第三人。但營業秘密如已經 甲方公開或已成為公眾之公開知識者,則免除乙方對該部 分之保密義務。」等約定(本院卷第43頁),以及聲請人 能晶公司與相對人林芳生之聘僱合約書第四條保密規定第 1 項營業秘密範圍「指甲方(能晶公司)研究、開發或持 有之資訊(無論以何種方式持有或記錄於何種儲存媒介) ,此甲方意欲繼續保持其秘密性和經濟上之利益者,包括 但不限於:經營計畫、產銷計畫、採購計畫、新產品開發 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分析與競爭對手分析、模具圖 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作業藍圖、工程設計 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品規格、客戶資 料、契約內容、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不符專利要件 之發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術 、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依授權契約所 知悉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以及經甲方標示機密、限 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第2 項「乙方同意其於受 雇期間及離職後,負有保守前條營業秘密之義務」保密期 間之約定(本院卷第46頁),聲請人華晶公司對相對人林 俊安、聲請人能晶公司對相對人林芳生訴請履行上開保密 契約責任,應有勝訴之可能。 (三)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 害,以及雙方損害程度之影響: 華晶集團具數位影像技術,並將該其數位影像技術結合於 行車安全及醫療電子領域,近三年研發支出,102 、103 年均高達9 億餘元,104 年為10億餘元,105 年截至3 月 31日止之第一季已支出2 億5 千餘萬元,有華晶集團年報 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8至40頁),足稽華晶集團對數 位影像技術研發之成果。又聲請人華晶公司為華晶集團之 領導者,擁有相關數位影像技術之營業秘密,復將車用數 位影像技術之營業秘密授權能晶公司使用;而歐特明公司 主要商品/服務項目為車用倒車攝影機、車用智慧型攝影 機、車用環景影像系統,及車用先進駕駛輔助影像系統, 與能晶公司「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國際貿易業、智慧財產 權業、產品設計業」,「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 下列產品:1.360 度環景系統。2.車道偏離警示系統。」 之營業項目相近,亦有該二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本院卷 第182 、183 頁)可參,該二公司為競爭對手無疑,則相 對人林俊安、林芳生倘分別將聲請人華晶公司、能晶公司 之營業秘密洩漏與競爭對手歐特明公司,對於華晶公司、 能晶公司勢必造成相當重大之影響與損害甚明。反之相對 人林俊安、林芳生分別對華晶公司、能晶公司負有離職後 對公司營業秘密保密之契約責任,准予該二人如主文所示 之暫時狀態處分,對相對人二人並無損害可言。分別禁止 相對人二人使用及洩漏聲請人華晶公司、能晶公司營業秘 密之暫時狀態處分,對相對人二人既無損害,本件定戰時 狀態之處分,自無庸為擔保金之酌定,併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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