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 星期日

(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 禁止挖角 定暫時狀態處分 ) 華晶、能晶、榮晶v.林O安、林芳生(歐特明)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暫字第1號民事裁定(2017.04.27)

「於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一)禁止
相對人林俊安利用、發表或洩漏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持
有之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與數位影像應用有關之經營計畫
、產銷計畫、採購計畫、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
分析與競爭對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
、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
品規格、客戶資料、契約內容、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不符
專利要件之發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
術、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依授權契約所知悉
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經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
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二)禁止相對人林芳生
利用、發表或洩漏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
,包括但不限於:與數位影像應用有關之經營計畫、產銷計畫、
採購計畫、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分析與競爭對
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作業藍圖、
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品規格、客戶
資料、契約內容、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不符專利要件之發
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術、人事薪資
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依授權契約所知悉第三人所持有
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經能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示機密、限閱
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

「(二)聲請人將來勝訴之可能性:
      相對人林俊安曾任職華晶公司、榮晶公司;而相對人林芳
      生則曾任職能晶公司,有聘僱合約書、保密契約、勞退保
      單、離職單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1至47、64、65、115 頁
      ),而足信實。則依聲請人華晶公司與相對人林俊安間保
      密契約第1 條「本契約所稱營業秘密指甲方(華晶公司)
      研究、開發或持有之資訊(無論以何種方式持有或記錄於
      何種儲存媒介),此甲方意欲繼續保持其秘密性和經濟上
      之利益者,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計畫、產銷計畫、採購計
      畫、新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分析與競爭對
      手分析、模具圖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作業
      藍圖、工程設計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
      品規格、客戶資料、契約內容、不符專利要件之發明或創
      作、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
      創作、專門技術、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
      、甲方依授權契約所知悉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以及
      其經甲方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第
      2 條「乙方同意其於受僱期間及離職後,負有保守前條營
      業秘密之義務,乙方對於因職務之需要而知悉或持有甲方
      之營業秘密,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口頭、
      影印、借閱、交付文章發表或以他任何方法洩漏予甲方員
      工、合作廠商、競爭者或其他第三人。但營業秘密如已經
      甲方公開或已成為公眾之公開知識者,則免除乙方對該部
      分之保密義務。」等約定(本院卷第43頁),以及聲請人
      能晶公司與相對人林芳生之聘僱合約書第四條保密規定第
      1 項營業秘密範圍「指甲方(能晶公司)研究、開發或持
      有之資訊(無論以何種方式持有或記錄於何種儲存媒介)
      ,此甲方意欲繼續保持其秘密性和經濟上之利益者,包括
      但不限於:經營計畫、產銷計畫、採購計畫、新產品開發
      計劃、產品定價計畫、市場分析與競爭對手分析、模具圖
      式、開發中產品、電腦程式與資料、作業藍圖、工程設計
      圖、製造程序、製造方法、產品配方、產品規格、客戶資
      料、契約內容、申請專利前之發明或創作、不符專利要件
      之發明或創作、尚未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創作、專門技術
      、人事薪資資料、未對外公開之財務報表、依授權契約所
      知悉第三人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以及經甲方標示機密、限
      閱或其他同義字樣之資訊。」、第2 項「乙方同意其於受
      雇期間及離職後,負有保守前條營業秘密之義務」保密期
      間之約定(本院卷第46頁),聲請人華晶公司對相對人林
      俊安、聲請人能晶公司對相對人林芳生訴請履行上開保密
      契約責任,應有勝訴之可能。
(三)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
      害,以及雙方損害程度之影響:
      華晶集團具數位影像技術,並將該其數位影像技術結合於
      行車安全及醫療電子領域,近三年研發支出,102 、103
      年均高達9 億餘元,104 年為10億餘元,105 年截至3 月
      31日止之第一季已支出2 億5 千餘萬元,有華晶集團年報
      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8至40頁),足稽華晶集團對數
      位影像技術研發之成果。又聲請人華晶公司為華晶集團之
      領導者,擁有相關數位影像技術之營業秘密,復將車用數
      位影像技術之營業秘密授權能晶公司使用;而歐特明公司
      主要商品/服務項目為車用倒車攝影機、車用智慧型攝影
      機、車用環景影像系統,及車用先進駕駛輔助影像系統,
      與能晶公司「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國際貿易業、智慧財產
      權業、產品設計業」,「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
      下列產品:1.360 度環景系統。2.車道偏離警示系統。」
      之營業項目相近,亦有該二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本院卷
      第182 、183 頁)可參,該二公司為競爭對手無疑,則相
      對人林俊安、林芳生倘分別將聲請人華晶公司、能晶公司
      之營業秘密洩漏與競爭對手歐特明公司,對於華晶公司、
      能晶公司勢必造成相當重大之影響與損害甚明。反之相對
      人林俊安、林芳生分別對華晶公司、能晶公司負有離職後
      對公司營業秘密保密之契約責任,准予該二人如主文所示
      之暫時狀態處分,對相對人二人並無損害可言。分別禁止
      相對人二人使用及洩漏聲請人華晶公司、能晶公司營業秘
      密之暫時狀態處分,對相對人二人既無損害,本件定戰時
      狀態之處分,自無庸為擔保金之酌定,併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