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判決(2017.05.31)
「 2.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近似程度不低: (1)按商標近似,係指異時異地隔離與通體觀察,商標整體
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相似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
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
,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或服務
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而言;又二
商標是否近似,應就其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之整體
印象(即外觀、讀音或觀念組成)是否相近以為斷。另
商標雖係整體呈現,但是商品或服務之消費者所關注寓
目印象或者事後留存其印象者,應為其中較顯著部分,
故商標主要部分之近似比對,與整體觀察並不牴觸。
(2)查系爭商標乃由中文「易利絆」及其音譯日文「
」上下排列所組成,且中日文字體大小、粗細相當,
整體觀之,二者均為主要識別部分。是較之據以異議
之第0573743 號「」商標係由較小字
體日文「」與較大字體日文「」上下
排列所組成,且上列較小日文字體與下列較大字體日文
不但字體大小有很大之差異,字體線條之粗細也相當不
同,整體觀之,以下列大而粗線條字體之日文「
」較為明顯而為主要識別部分。二者商標異時異地
隔離與通體觀察,系爭商標之中、日文讀音與據以異議
之第0573743 號商標主要識別部分較大字體日文「
」讀音相近,且二者主要識別部分之日文外觀予
人寓目印象亦極為相仿。系爭商標主要部分中文「易
利絆」與據以異議之第0708624 號「益立絆」商標中文
讀音完全相同,且系爭商標之日文部分又與其中文部分
有音譯之關連性,是系爭商標日文讀音與據以異議之「
益利絆」商標中文讀音亦十分相近,二者並皆以相同之
中文「絆」作為字尾,整體予人之寓意相仿。系爭商
標「易利絆」與據以異議之第01595628號「易利氣」商
標之起首中文「易利」2 字,讀音與外觀均完全相同,
且二商標中文均為三字組合,有二字完全相同,異時異
地隔離觀察,易引起一般消費者誤認渠等有相當之關聯
性而生混淆誤認之虞,自屬近似之商標。系爭商標為
中日文,雖與據以異議之第01620698號「ELEKIBAN」英
文商標外觀有別,但二者連續乎唱之讀音幾乎相同。系
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上開商標之外觀、讀音相似,且近
似程度不低,倘將渠等分別標示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
服務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
通常之注意,有誤認系爭商標商品與據以異議商標商品
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之高度可能
性,應屬近似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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