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135號判決(2017.06.25)
「(二)據以異議商標為著名商標:
1.判斷著名商標之因素: 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 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定有明文。著 名商標之認定,應就個案情況考量足資認定為著名因素如後 :(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之程度;(2)商 標或標章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3)商標或標章推廣之期間 、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之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 用商標或標章之廣告或宣傳,暨在商展或展覽會之展示;(4) 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而須達足 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之程度;(5)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 利之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6)商標或標章之價值;(7)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因 素。原告雖主張據以異議商標非著名商標云云;惟被告與參 加人均抗辯稱據以異議商標為著名商標等語。職是,本院自 應審究據以異議商標其表彰信譽及識別性是否已廣為相關事 業或消費者普遍知悉,而為著名商標,此涉及系爭商標違反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後段之要件之一(參照本院整理 當事人爭執事項2)。 2.異議商標為著名商標之客觀證據: 參加人提出相關新聞及網路資料,證明異議商標為著名商標 之事證如後:(1)附件2 為100 年10月6 日中華雲市集開市記 者會結案報告書所列之邀請記者統計表(見異議卷第23至29 頁);(2)附件3 為中華雲市集記者會平面媒體報導資料(見 異議卷第30至33頁);(3)附件4 為中華雲市集網路媒體報導 資料(見異議卷第34至57頁、第86至87頁);(4)附件5 為中 華雲市集電視媒體報導資料(見異議卷第88至89頁);(5)附 件6 為中華雲市集記者會現場照片(見異議卷第60至62頁) ;(6)附件7 為參加人設置專屬網站(http://hicloudmall.h inet.net)介紹異議商標之網站資料(見異議卷第63至83頁 );(7)附件8 為中華雲市集之錄製介紹DVD (見異議卷第84 頁);(8)附件9 為中華雲市集商標之推廣宣傳資料及統一發 票等資料冊(見異議卷第85至215 頁)。 3.據以異議商標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 (1)參加人於電信市場長久經營: 本院審視參加人提出上揭報紙、網路及報導內容,可知據以 異議商標,表彰使用於其所建置之開放式雲端應用交易平台 ,提供軟體開發商網路平台使用及維護、上架產品測試、推 廣行銷、客戶款項代收等服務,經上架產品逾400種銷售予 中小企業或一般消費者。經審酌廣告費發票、簽收單、統計 表、廣告刊播證明、廣告剪報、截圖等證據資料,均顯示自 10 1年3 月間起至11月間止,據以異議商標相關訊息密集於 各媒體宣傳報導。衡酌參加人於電信市場長久經營、據以異 議「中華雲市集hicloud Mall及圖」商標雲端應用交易平台 具話題性及廣泛密集廣告宣傳等情事。職是,堪認於系爭商 標101 年12月22日申請註冊前,據以異議商標表彰於前述服 務之信譽應已廣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普遍認知,而達著名商 標之程度。 (2)中華雲市集推廣相當成功: 參加人之據以異議商標提供雲端運算技術等服務,成功跨足 政府部門及不同產業領域,其包含:教育部適性入學系統 採用陳報人提供雲運算服務,作為報名及放榜使用,總服務 人次高達200 萬人次;天下雜誌採用虛擬私有雲服務,快 速部署與快速支援其頻寬擴充需求,並提升營運效率與競爭 力;大畫電影導入雲算圖服務,大幅降低算圖所需時間, 順利完成3D偶動漫電影「奇人密碼- 古羅布之謎」製作。是 參加人提供雲端服務,滿足企業不同雲端運用需求,其於10 5 年11月16日獲得經濟部工業局「雲端新興潛力獎」獎項之 殊榮,並經國內財經媒體廣泛報導,報導並提及:依據iTho me 2016 CIO 大調查報導,中華電信hicloud 是近年臺灣企 業公有雲採用率首位,逾有3,000 家各類型企業及個人用戶 客戶數(本院卷第130 至133 頁之陳證3 )。準此,據以異 議商標表彰參加人提供雲端運算技術等服務,其品牌具有相 當信譽及知名度。原告雖主張據以異議商標未成功推展雲端 應用技術等服務,嗣因推展失敗而於105 年3 月1 日正式關 閉「中華雲市集」網站云云。然參加人於105 年11月16日榮 獲經濟部工業局「雲端新興潛力獎」殊榮及「iThome 2016 CIO 大調查」報告為臺灣企業公有雲採用率第一名及用戶數 高達3,000 家,為全臺客戶數最多之事實,足徵中華雲市集 實推廣成功,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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