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2016.10.27)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發行無記名可轉讓
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於兩造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訴訟(本院105 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前,不得自行或
使第三人在我國以任何方式使用中華民國公告第I526258 號「線
性滑軌素材之連續式近淨型軋延設備」發明專利所揭露之技術內
容,並以此生產、製造、販賣相關產品。」
「四、雙方損害及利益之權衡:
聲請人之「線性滑軌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
理製程研究」計畫為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秘密,相對人曾中慶
任職於聲請人公司期間因職務關係,接觸並知悉該營業秘密
之內容,並於離職後與相對人等另行成立志晟公司,並由相
對人葉蕤中將系爭營業秘密內容持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新
型及發明專利獲准,除造成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因申請專利公
開而喪失秘密性外,並利用專利權之排他權獲取獨占市場之
利益,甚至可以排除聲請人公司實施系爭專利之技術,對聲
請人公司自有可能造成重大之損害及急迫之危險,反之,相
對人志晟公司係103 年2 月27日始設立登記(見聲證9 公司
登記資料),相對人等並未提出葉蕤中具有研發「線性滑軌
近淨型連續式熱軋成形技術與線上熱處理製程」技術之專業
背景資料,或相對人葉蕤中、志晟公司研發系爭專利之研發
過程資料,相對人葉蕤中於102 年12月27日在我國提出專利
申請、志晟公司於2014(103 )年11月25日在中國大陸,20
14(103 )年12月9 日在日本提出專利申請,顯然欠缺正當
合法之權利來源,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否准本件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之聲請,對於聲請人所造成之損害,遠大於准許本件
聲請對相對人造成之不利益,且相對人繼續使用系爭專利技
術,勢必影響聲請人未來之競爭優勢,並造成專利價值因使
用而遞減,聲請人所遭受之損害無法以金錢彌補,而有定暫
時處分之必要。」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