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 106036 號(2017.5.18)
「四、再查被處分人與下游美髮沙龍業者簽訂之 101 年至 105 年
系爭同意書及其作為涉及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價格
內容如下:
(一)依 101 年至 105 年單一產品/摩洛哥優油授權銷售同意
書 、 MOROCCANOIL 全 產 品 Ⅰ 授 權 銷 售 同 意 書 及
MOROCCANOIL 全產品Ⅲ/專櫃授權銷售同意書等各式系爭
同意書第 8 條第 1 款記載:「甲方(美髮沙龍業者)不得
將乙方(被處分人) MOROCCANOIL 品牌之產品轉售甲方以
外之其它美髮、美容同業、以及授權沙龍以外之任何地
方,不得削價競爭,亦不得於網路上販售,如違反此協
議則視同違約,本授權立即終止……乙方立即停止供貨
於甲方」。
(二)據上,足認被處分人以系爭同意書約定下游美髮沙龍業
者若有削價競爭之行為,被處分人將有權終止授權、實
施停止出貨。另被處分人於締約或商品更新時交付沙龍
價格表予下游美髮沙龍業者,並要求渠須依前揭價格表
之零售價販售,及於 104 年開始提供專櫃展示商品價目
表予美髮沙龍業者擺放店內專櫃供消費者查詢價格使
用,該 2 表皆含建議售價資訊。又被處分人派業務人員
對下游美髮沙龍業者銷售之 MOROCCANOIL 摩洛哥優油系
列商品零售價格進行瞭解,若發現前揭商品零售價格低
於被處分人建議之零售價或促銷價低於該建議零售價之
9 折,被處分人業務人員會要求、提醒及勸導下游美髮
沙龍業者改善。另據本會對被處分人下游美髮沙龍店之
調查資料,多家美髮沙龍店表示確有限制轉售價格情形
發生,且渠等販售優油商品價格與被處分人要求並無二
致,足認被處分人前開行為已對下游美髮沙龍業者形成
干涉與壓迫,致實際上有維持轉售價格之實效,綜上契
約約定及作為,核已限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
與第三人時之價格。又被處分人雖表示實務上美髮沙龍
業者經被處分人勸導、要求,多配合辦理,並無採取終
止合約之違約措施等語,惟下游美髮沙龍業者倘未依系
爭同意書之約定,可能遭被處分人終止授權、停止出貨處罰,對下游美髮沙龍業者之心理易形成壓迫,故被處
分人前揭行為形成之干涉,已實質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
者自行決定轉售 MOROCCANOIL 摩洛哥優油系列商品之零
售價格。
五、被處分人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價格無正當理由:
(一)據被處分人到會陳述自承,系爭條款緣於曾有美髮沙龍
店向被處分人反映網拍賣家及其他美髮沙龍店商品售價
有較低之情況,誤以為是被處分人低價銷售而與美髮沙
龍店競爭,故被處分人希望維持美髮沙龍市場價格一
致,以保障本身及所有沙龍店家權益,期各美髮沙龍店
不刻意拉低價格,避免擾亂市場造成惡性競爭,而無其
他抗辯事由。
(二)按被處分人以其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價格行為係
為維持美髮沙龍市場價格一致,避免擾亂市場造成惡性
競爭等語,作為其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價格之理
由,惟並未提出其限制轉售價格與促進競爭之關聯。據
本會對美髮沙龍店之調查資料,可知被處分人係要求下
游美髮沙龍業者銷售商品依被處分人建議之零售價銷售
或促銷價不得低於建議零售價之 9 折,然被處分人之供
貨價格(即下游美髮沙龍業者之進貨成本)尚遠低於建議
零售價或該售價之 9 折。按上游廠商與下游廠商本即各
自獨立之事業主體,若上游廠商「限制轉售價格」,無形
中即剝奪下游廠商自由決定價格的能力,經銷商將無法
依據其各自所面臨的競爭狀況及成本結構以訂定售價,
其結果將使同一品牌內不同經銷商間的價格競爭為之減
弱。本案被處分人系爭行為使下游美髮沙龍業者銷售之
MOROCCANOIL 摩洛哥優油系列商品維持在較高之零售價
格,而較高 MOROCCANOIL 摩洛哥優油系列商品零售價格
除減損消費者利益外,同時或有抑制前揭商品銷售量之
可能,且各下游美髮沙龍店規模、營業模式及管銷成本
等均不相同,限制轉售價格已抑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自
行訂定 MOROCCANOIL 摩洛哥優油系列商品零售價格,削
弱品牌內之競爭。爰被處分人所主張其限制下游美髮沙龍業者轉售價格行為係為維持美髮沙龍市場價格一致,
避免擾亂市場造成惡性競爭等語,尚難認屬與維持競爭
秩序有直接關聯之合理或必要性事由,故尚難謂被處分
人已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提出其限制轉售價格
行為有「促進品牌間之競爭」或「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
經濟上合理事由」等具體事證,而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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