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2日 星期一

商標(搶註) 小米公司「米粉」「米粉節」 v. 「米粉生活MiFan Life」:法院認為,「米粉生活MiFan Life」是搶註小米公司的「米粉」「米粉節」而來,應予撤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行政判決(2024.05.30)

原 告 大陸地區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藍點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經訴字第112173055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註冊第2194007號「米粉生活mifanlife」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服務異議不成立部分均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被告就註冊第2194007號「米粉生活mifanlife」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服務部分應為異議成立撤銷註冊之處分。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原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見本院卷一第15頁),嗣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補充理由狀變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應撤銷註冊第2194007『米粉生活mifanlife』商標之註冊。」(見本院卷一第79頁),經被告及參加人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33頁),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自應允許。

二、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原告於本院審理階段始提出註冊第1589578號、第1592733號、第1866214號、第2045464號商標及其未註冊先使用之「白色字體mi搭配底色橘色」、「米粉」、「米粉節」商標(如附圖2編號3至9所示,以下與附圖2編號1第1577663 號、編號2第2240248 號商標合稱據以異議商標),主張經被告核准註冊第2194007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本判決附圖1所示)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12款,附圖2編號3至9商標係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本院依上揭規定仍應審酌,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110年7月19日以系爭商標「米粉生活mifanlife」,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戶外廣告;市場行銷;目標行銷;企業識別體系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製作;每點擊付費廣告;型錄設計;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為促銷的搜尋引擎最佳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排名;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分;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彙編資訊索引;為商業或廣告目的編網頁索引;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行銷服務;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飛行常客方案的管理;消費者忠誠度方案的管理;商店擺設設計;商店櫥窗裝飾;商品現場示範;商標設計;張貼廣告;產品簡介設計;報章廣告設計;郵購型錄廣告;傳播媒體廣告時段租賃;經由贊助宣傳商品及服務;經由贊助體育賽事宣傳商品及服務;電台廣告;電視廣告;電視購物節目製作;電腦網路線上廣告;電話行銷服務;網站訪問量最佳化;網路行銷;網路廣告設計;廣告;廣告片製作;廣告代理;廣告企劃;廣告版面設計;廣告促銷模型製作;廣告宣傳;廣告宣傳本出版;廣告宣傳品遞送;廣告美術設計;廣告設計;廣告傳播策略諮詢;廣告概念開發;廣告資料更新;廣告製作;廣告劇本編寫;廣告模型設計;廣告稿撰寫;樣品分發;雜誌廣告設計;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彩券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經銷服務;協助企業對外採購服務;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開發票服務;成本價格分析;提供各種產品之價格比較及評估;提供商品行情;價格比較服務;貨物公證;文字處理;打字;為他人撰寫簡歷;書面訊息和資料的登錄;訊息抄寫(辦公事務);速記;影印;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為他人提供電腦資料庫檢索;登錄資料的更新和維護;電腦文字處理;電腦資料庫資料更新和維護;電腦資料庫資訊編輯;電腦資料庫管理;電腦檔案管理;代客記帳服務;企業審計;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製作;財務審計;帳務稽核;統計服務;統計資料彙編;稅務文件準備;稅務代理;稅務申報服務;稅務簽證;會計簽證;辦理會計制度之設計修訂;辦理會計業務;薪資帳冊製作;簿記;人力資源管理顧問;人事管理諮詢;人事管理顧問;市場分析;市場研究;市場研究及分析;企業查詢;企業研究;企業風險管理;企業效率專業服務;企業效率專業諮詢;企業組織諮詢;企業評價;企業買收之仲介及有關之諮詢顧問;企業搬遷的行政服務;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企業管理諮詢;企業管理顧問;企業調查;存貨庫存管理;自由職業者的事業管理;行銷研究諮詢顧問;行銷顧問;投標(需求建議書)行政協助;投標行政協助;表演藝術家事業管理;為他人協商商業合約;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為第三方商業交易進行協商及締結;旅館經營管理;商業居間媒介服務;商業或行銷目的的消費者分析;專業企業諮詢;媒合潛在私人投資者與需要資金企業家的商業仲介服務;提供企業加盟及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提供企業資訊;提供商業和企業聯繫資訊;提供商業資訊;經濟預測;運動員事業管理;演藝經紀服務;營建計劃之商業專案管理服務;臨時性企業管理;職員選擇之心理測驗;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競爭情報服務;工商管理協助;公司行政管理業務之承包;公務會面行程的安排服務;公務會面的提醒服務;企業經營協助;企業管理協助;安排報紙訂閱;為他人提供償付方案的商業管理;為無法接聽電話用戶提供電話答覆;秘書服務;新聞剪報服務;電話代接服務;電話總機服務;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醫療轉診的行政服務;公關;公關溝通策略諮詢;公關顧問;企業溝通服務;協尋贊助廠商;商業遊說服務;媒體關係服務;人力仲介;人力派遣;人員招募;職業介紹;古董拍賣;拍賣;珠寶拍賣;網路拍賣;藝術品拍賣;市場情報服務;市場調查;市場調查顧問;民意調查;意見調查;電視收視率調查;輿論調查;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電子廣告看板租賃;電視牆租賃;網路廣告看板租賃;廣告空間租賃;廣告宣傳器材租賃;廣告看板租賃;廣告牆租賃;共同工作場所的辦公設備租賃;收銀機租賃;影印機租賃;辦公設備租賃;辦公機器租賃;為工商企業籌備展示會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博覽會服務;為促銷目的籌辦時裝表演;展覽會場佈置;籌備展銷會;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示會;百貨商店;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購物中心;電器用品零售批發;電子材料零售批發;電信器材零售批發;電腦周邊配備零售批發;寵物用品零售批發;售貨架出租;販賣機租賃;為他人安排電訊服務預約;加水站服務;二手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藉由網路提供商品交換之仲介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情形,檢具註冊第1577663 號、第2240248號據以異議商標(附圖2編號1、2),對之提起異議。被告以112年4月27日中台異字第G0111019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9月13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並主張除附圖編號1、2據以異議商標外,附圖編號3至9據以異議商標亦得證明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之適用。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㈡本件爭點:
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之適用?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就本件商標異議關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部分,其據以異議商標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6所示,同法條項第11款、第12款部分,其據以異議商標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6外,尚有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7至9所示(依據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第2、3頁所載,見本院卷二第228、229頁)。

㈡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⒈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而判斷兩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酌:⑴商標識別性之強弱;⑵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⑶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⑷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⑸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⑹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⑺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⑻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⒉本案存在之相關因素審酌如下: 

⑴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系爭商標係由上下排列之白色字體「米粉生活」、外文「MiFanLife」結合橘色底圖所組成;據以異議註冊第01577663號「MI」商標係由「M」字母經ㄇ形設計且內有長方形圖形之外文「MI」設計字所構成;註冊第01589578號「小米」商標則由單純外文橫書「小米」2字所組成;註冊第01592733號「小米之家」商標則由單純外文橫書「小米之家」4字所組成;註冊第01866214號「米家」商標則由單純外文橫書「米家」2字所組成;註冊第02045464 號「小米有品」商標則由單純外文橫書「小米有品」4 字所組成;註冊第02240248號「xiaomi fans」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英文小寫「xiaomi」、「fans」2字所組成。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固均有相同之外文「MI/Mi/mi」字母或中文「米」1字,惟系爭商標於該「Mi」後另結合其他外文,外文整體為「MiFanLife」,中文整體為「米粉生活」4字,消費者不會割裂單一文字觀察,復搭配有橘色方框底圖,而據以異議商標之「小米」、「小米之家」、「米家」、「小米有品」圖樣已於「米」字前後結合其他中文,且字體大小均相同,消費者不會單獨就「米」1字為據以異議商標之主要識別及唱呼文字,而係以整體中文「小米」、「小米之家」、「米家」、「小米有品」作為識別部分,且兩造中文讀音明顯不同,據以異議商標之「MI」則經圖形化設計,「mi」之前結合「xiao」,依一般英文發音規則發音,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註冊第01577663號「MI」商標、第02240248號「xiaomi fans」商標,讀音有明顯之差異,且經被告檢索商標註冊資料可知以外文「MI」2字母、中文「米」字構成商標或起首部分之商標於第35類服務並存獲准註冊者所在多有(詳於後「商標之識別性強弱」所述),相關消費者因商標包含「MI」字母或「米」1字而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來源之可能性亦降低,且考量系爭商標之外文整體為「MiFanLife」、中文文字為「米粉生活」及橘色底圖,整體文圖組合印象,與據以異議商標之「MI」、「xiaomi fans」、「小米」、「小米之家」、「米家」、「小米有品」相較,二者外觀繁簡有別,觀念及讀音上差異顯然,據此,兩商標整體於外觀、觀念及讀音上均易於區辨,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誤認其為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之可能性不高,兩商標近似之程度不高。

⑵服務是否類似及類似程度: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與據以異議註冊第01577663號商標(本判決附圖2編號1)指定之「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代理;廣告;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市場行銷;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宣傳;廣告宣傳品遞送;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市場研究及分析;行銷研究諮詢顧問」服務、註冊第01589578號商標(本判決附圖2編號3)指定之「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市場研究及分析;行銷研究諮詢顧問」服務、註冊第01592733號商標(本判決附圖2編號4)指定之「市場行銷;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網路廣告設計;廣告;廣告代理;廣告企劃;廣告宣傳;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市場研究;行銷研究諮詢顧問;企業經營協助;電子材料零售批發;電腦周邊配備零售批發;電腦硬體零售批發」部分服務、註冊第01866214號商標(本判決附圖2編號5)指定之「廣告;商業管理顧問;市場行銷;替他人推銷;人員招收;商業企業遷移;電腦資料庫資訊系統化;會計;自動售貨機出租;工業品外觀設計;書畫刻印藝術設計」部分服務、註冊第02045464號商標(本判決附圖2編號6)指定之「廣告宣傳;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人事管理諮詢;企業營業點評估;電腦資料庫資訊編輯;辦理會計業務;販賣機租賃;協尋贊助廠商;售貨架出租;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貨物公證;職業介紹;拍賣;市場調查;辦公機器租賃;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為他人安排電訊服務預約;加水站服務;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電子材料零售批發;電腦軟體零售批發;寵物用品零售批發」部分服務、註冊第02240248號商標(本判決附圖2編號2)指定於「廣告;每點擊付費廣告;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價格比較服務;透過網站提供商業資訊;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進出口代理;人事管理諮詢;網站訪問量最佳化;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會計;尋找贊助;自動售貨機出租;銷售展示架出租」服務相較,二者皆屬廣告行銷、商品經銷、行情或價格等相關資訊、提供綜合性商品零售批發、電腦相關用品零售批發、會計帳務、企業及工商管理協助、公關顧問、自動售貨販賣機或貨架出租等相關服務,其所提供之服務性質、內容或目的,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上以及服務提供者、行銷管道或場所、消費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核屬同一或類似程度不低之服務。系爭商標除上開指定使用之服務外,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則與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6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非屬同一或類似之服務。

⑶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查系爭商標之外文「MiFanLife」及中文「米粉生活」,以及據以異議商標之「MI」、「xiaomi fans」、「小米」、「小米之家」、「米家」、「小米有品」,均與其所指定使用之服務間並無明顯直接關聯,未傳達服務的相關資訊,應各具相當識別性。惟依據被告商標檢索結果註記簡表及詳表資料(乙證1-5,見乙證1卷第111頁反面至146頁)顯示,以「MI」、「米」作為商標之一部分或起首字在35類服務而獲准註冊者,所在多有,例如:註冊第00102269號「Mi」商標(原服務標章)、第00182225號「MI logo」商標(原服務標章)、第01483324號「MI」商標、第01628376號「MiFarm 雲端農場及圖(彩色)」商標、第01633006號「米宣 Mi Xuan」商標、第01693486號「米富及圖 Mi Fu」商標、第01851607號「MI 及 MINNOW」商標、第01852862號「MI & ME 設計圖」商標、第01895935號「MIlife」商標、第01917823號「Mi6 及圖」商標等,且其中註冊第00102269號「Mi」商標(原服務標章)、第00182225號「MI logo」商標(原服務標章)、第01483324號「MI」商標早於據以異議商標核准註冊於第35類,含有「米」字商標註冊於第35類案件甚已有802件核准註冊在案,是由此前開含有「MI」、「米」之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並存註冊於類似服務情形甚為常見,堪認「MI」、「米」為習用之商標設計元素,創意性不高,相關消費者並不會僅因商標圖樣含有「MI」、「米」即誤認為係來自同一來源或有關聯之來源。 

⒊綜合判斷本案存在之相關因素:

綜合考量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近似程度不高,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與據以異議商標編號1至6有部分應屬同一或類似程度不低之服務,已如上述,雖兩商標具相當識別性,且衡酌第三人以外文「MI」、「米」作為商標或起首部分而於第35類服務獲准註冊者所在多有,且消費者並不會僅因商標圖樣含有「MI」、「米」即誤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其來自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之虞,故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㈢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⒈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及據以異議商標為著名商標二項為必須具備要件。而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之認知為準,而國內消費者得普遍認知該商標之存在,通常係因其在國內廣泛使用之結果,因此,欲主張商標為著名者,原則上,應提出該商標於國內使用的相關證據。復按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著名時點之認定,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準。 

⒉原告主張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7至9為其先使用著名商標,則所提出之使用證據,應符合商標法第5條使用之規定。關於商標使用之認定,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要件:⑴使用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⑵需有使用商標之客觀行為;⑶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而所稱「.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意指不論該條第1項或第2項之情形,客觀上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始具有商標之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職是,商標之使用應具備使用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且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之要件。

本件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甲證2:原告於2018年至2023年以「米粉」及「米粉節」作為商標之新聞報導資料(本院卷一第93至146頁)、甲證3:原告官方網站上架設之「米粉節」活動專屬頁面(本院卷一第147至215頁)、甲證4:原告舉辦之「米粉節」實體宣傳活動照片(本院卷一第217至220頁)等資料,輔以原告言詞辯論簡報(本院卷二第245至256頁),可知於甲證2媒體文章及甲證3官方網站頁面上可見標示有「米粉節」文字,以醒目的粉紅色放大字體為宣傳,足以認定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而使用,有使用商標之客觀行為,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消費者之認知該「米粉節」表示於107年至系爭商標申請日(110年7月19日)之每年特定期間前往購買產品並享有優惠之促銷活動名稱,應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

至於「米粉」作為固有習見字詞,一般社會大眾及消費者大多會認知其係指用米磨成細末並加水製成細長條之麵條類食品,惟依據甲證2之每日頭條報導,可知「米粉」為相關消費者用以稱呼原告公司商品愛好者之暱稱,原告亦以「米粉」作為自家品牌愛好者之稱呼,輔以甲證3、甲證4及上開簡報可知,在系爭商標申請日(西元2021年7月19日)前,原告以本判決附圖2編號8「米粉」及編號9「米粉節」作為商標文字,陸續在各大電商平台推出促銷活動及相關服務,對於臺灣消費者而言,「米粉」一詞除作為消費者為原告品牌愛用者之稱呼外,更有指向原告為商品及服務提供者之單一識別性,因此「米粉」及「米粉節」均為原告於系爭商標請申請前先使用之商標。

另本判決附圖2編號7「白色字體mi搭配底色橘色」亦見經常與本判決附圖2編號8「米粉」及編號9「米粉節」及附圖2編號1、3至5商標搭配使用,不僅僅搭配宣傳文字,復觀諸甲證2、3、4之廣告文宣、網站頁面、商品實物、活動照片上標示有其據以異議之「MI」、「小米」、「米家」、「小米之家」商標,且甲證3之2021年網頁資料,亦可見有「米粉專屬優惠券」、「米粉加碼好禮」等文字,足見原告有以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及編號7至9「白色字體mi搭配底色橘色」、「米粉」「米粉節」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與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間產生聯結,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形成系列商標之印象(xiaomi fans、小米有品則未見相關使用)。

⒊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9之據以異議商標均非著名之商標:

⑴乙證1-3之異議附件3(同訴願附件1)字典查詢資料、異議附件4(同訴願附件3)商標列表、異議附件5(同訴願附件4)網路檢索資料、乙證1-6之訴願附件2「米粉」介紹資料、訴願附件5另案商標異議審定書、甲證11參加人公司介紹網頁資料、甲證12(同異議附件12、訴願附件12)系爭商標調查報告、甲證13系爭商標使用情形、甲證14辭典解釋、甲證15商標註冊資料、甲證16網路檢索資料,均非屬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9之據以異議商標之實際使用事證。

⑵甲證3之活動網站頁面,部分活動網站時間已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110年7月19日)。甲證5之MBA智庫百科(本院卷一第221至228頁)未見據以異議商標。甲證6(同異議附件 7、訴願附件7)大部分網頁內容(本院卷一第229至287頁)均為簡體字,或網站列印日期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無法證明原告有在我國宣傳、銷售據以異議商標商品或服務之情事,於未有進一步資料佐證前,尚無法得知我國消費者實際接觸情形,自無法逕以為據以異議商標於我國已為著名商標之有利事證。甲證7(同異議附件8、訴願附件8)原告於我國之官網及社群網站頁面(本院卷一第289至293頁)均無日期可稽。甲證8(同異議附件9、訴願附件9)廣告頁面截圖(本院卷一第295至326頁)多無日期可稽,或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僅其中2021年1月16日中時新聞網及2021年1月19日yahoo!新聞報導,可見標示有據以異議「MI」、「小米」商標之手機廣告。甲證9(同異議附件10、訴願附件10)門市資料(本院卷一第327至344頁),網站列印日期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

⑶又甲證2新聞報導資料、甲證3之部分活動網站頁面、甲證4宣傳活動照片,甲證5之公司歷程(同異議附件6、訴願附件6)、甲證10(同異議附件11、訴願附件11)108年11-12月、109 年、110年1-10月銷售發票及108-109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本院卷一第3245至362頁),其中該財務報告僅為內部資料,屬於私文書,證據力薄弱外,且參佐甲證15原告所獲准之註冊商標(本院卷一第627至650頁)共有238件,無法得知所主張表列之應付廣告費是否皆係行銷使用據以異議商標之廣告費用,況提供之108至110年發票之部分日期晚於系爭商標申請日(110年7月19日),其餘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之發票僅有數張,縱使前開部分新聞報導、網站頁面、活動宣傳照片、發票等資料之年份日期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固可知原告有於我國行銷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9之據以異議商標於手機商品及其零售批發服務,惟使用行銷時間不長且整體數量尚屬有限,無法得知其銷售情形,以及該等商品或服務之銷售數量及營業額、市場占有率、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9商標之價值、知名度、予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熟悉之程度為何,難以執為系爭商標申請時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9之商標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之有利論據。

⑷綜上,依原告所提出現有事證以觀,尚不足證明據以異議商標及先使用之「米粉節」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110年7月19日)之前,業經原告大量使用已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熟知而臻著名。
  
⒋承上,據原告所提出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9之商標行銷使用之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認定本判決附圖2編號1至9商標在系爭商標申請日(110年7月19日)前已達著名商標之程度,與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須他人商標已達著名之要件不符。是以,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

㈣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⒈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本文定有明文。本款要件有三:⑴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於據以異議商標;⑵據以異議商標為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⑶系爭商標之申請人因特定關係知悉據以異議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先使用之商標」係指相對於系爭商標為先使用之商標,重在作為商標使用之事實,須符合商標第5條所規定之商標使用要件,原告有先使用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及編號7至9之據以異議商標,系爭商標有部分指定使用之服務與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之據以異議商標應屬同一或類似程度不低之服務,均已如前所述。

⒊系爭商標與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之商標圖樣近似程度雖不高,已如前述,惟經常與本判決附圖2編號7至9之商標搭配使用,而原告係以「米粉」作為自家品牌愛好者之稱呼,在實際使用態樣方面,則以「橘底白字」為主要設計,為表彰原告企業品牌之顏色組合,原告以「米粉」及「米粉節」作為商標文字,陸續在各大電商平台推出促銷活動及相關服務,應認本判決附圖2編號7至9之「白色字體mi搭配底色橘色」、「米粉」、「米粉節」與系爭商標白色字體「米粉生活」、「mifanlife」搭配底色橘色之圖樣在外觀、觀念、讀音構成高度近似

再由原告自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使用「白色字體mi搭配底色橘色」、「米粉」、「米粉節」商標之甲證2新聞報導資料、甲證3之部分活動網站頁面及甲證17相關媒體報導,如2018年2月13日《每日頭條》報導:「小米粉絲為何被稱作是米粉?這下終於搞明白了」、「最近小米公司生態鏈產品總監就針對這一事情展開解釋說明,他表示倒想讓大家稱小米的粉絲為『白米』、黑粉為『黑米』,但是民意就是這樣,最終『米粉』這個詞彙還是火了起來。現在感覺米粉叫起來朗朗上口,現在感覺就是為小米粉絲量身訂做的一個詞彙」、「米粉(小米手機粉絲團稱呼)」;三立新聞網2019年4月2日報導:「小米米粉節官網塞炸當機網友怒嗆:根本在耍人…台北市行天宮附近的小米之家,排隊人潮從沒間斷,整家店被擠得水泄不通,業者表示在門市開門前就有大批米粉排隊,而官網同樣也因系統流量過載大當機,不少米粉紛紛哀嚎;「除了刻印,你還期待什麼功能呢?」報導,除了使用「米粉節」為商標,其內文刋載:「在2018米粉節中,小米官網mi.com首賣新品有『小米空氣淨化器2S』,售價為NT$4,495元、『米家智慧家庳組合(5件組)』,售價為NT$2,175元、以及『小米藍牙自拍桿』NT$395、『小米半入耳式耳機』NT$365四款」;自由時報2020年4月7日「2020小米米粉節登場!11款新品同步亮相」報導:「為迎接一年一度米粉節盛典,小米台灣宣佈於4月7日10時起至4月12日23時59分止將於小米商城mi.com,小米實體門市、PChome24h購物小米旗艦店、全國電子與燦坤3C等線上線下全通路舉辦『2020小米米粉節』,並推出11款熱門新品」;最新科技新聞與報導「2020年03月27日小米液晶手寫板確認將於『2020小米米粉節』在台推出」:刋載「每次小米的米粉節活動,總會在台灣 推出多款小米超值鎘熱門新品,而小米台灣除了宣布『2020 小米米粉節』即將在過幾天就要登場,今(27)日稍早也公布第一款將在這次米粉節推出的小米熱門新品就是小米液晶手寫板」;最新科技新聞與報導2021年4月1日「2021小米米粉節將於4/6正式開跑!祭出超級秒殺等豐富優惠,多款新品同步推出(活動優惠整理)」廣告圖中有使用「2021米粉節」有使用「米粉節」為商標,文章內容刋載:「小米台灣今(1)日宣布將於4月6日起展開一年一度的米粉節活動,這次2021米粉節除了每天有滿滿的現券優惠可以領,每天還有超級秒殺的商品優惠!另外,不僅 有多款商品直降價優惠,也有組合購、加價購的優惠。當然,也少不了在本次活動有多款超夯新品也在2021米粉節同步推出!」;中時新聞網2021年4月2日「米粉節『小米11』正式開賣多款智慧家電有感直降」報導,廣告圖片中有使用「米粉節」為商標:「小米將於4月6日至4月11日止,舉辦年度最強檔『2021小米米粉節』…為迎接春假來臨,小米米粉節活動搶先於4月2日起在全台小米實體門市開跑,讓米粉們連假出遊逛街時,提前享受超值優惠。」,且最新科技新聞與報導2015年8月6日「台灣首間小米之家8月7日不畏風雨正式開幕」內文及圖片可見:「座落於台北市行天宮捷運站3號出口旁,一出捷運站便可以看到牆上大大的橘色寫著Mi字樣的招牌」,站在台北小米之家門口之小米人偶帽子上亦有Mi字樣,自由時報2016年12月22日報導內文:「米粉有福了!」」「米粉期盼已久的小米專賣店來了!」,照片亦有顯示標示Mi字樣的燈箱,及原告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開庭簡報之先使用證據,均有標示橘底白字之「mi」圖樣,足認原告除先使用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7至9為商標,亦慣用橘底白字為其識別設計。

⒋依前揭原告所提出之使用資料,原告透過官方網站及實體店面販售先使用之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及編號7至9商標商品多屬於手機、行動電源、藍牙耳機、無線充電器、防藍光眼鏡、液晶手寫板、空氣淨化機、藍牙自拍桿、電子鍋、智慧檯燈、電動打氣機、智慧攝影機、智慧門鈴、運動手環、掃地機器人、電動牙刷、吸塵器、刮鬍刀及寵物飲水機等電子電器商品,且參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定係以先使用為要件,自應以系爭商標與先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具有同一或類似關係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始得請求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本院認定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如本判決附表一之服務與先使用之據以異議商標編號1、3至5、編號7至9商標商品之銷售及網路、實體通路之廣告行銷服務應屬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於35類所示服務部分則非屬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⒌參加人於104人力銀行有刊登徵才公告,產業類別為「電腦軟體服務業」,主要經營「網際網路相關業」及「網路購物」,並在公司介紹欄位聲稱:「藍點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是販售小米旗下3C家電周邊商品代理通路商,也有網路銷售批發業務,公司發展至今已有十年,從實○○市○○路購物平台都有經營,然而公司有意要擴充所以積極尋找人才、網路平台方面蝦皮、yahoo、露天、momo、PChome都有經營」,可認參加人是原告的競爭同業。然原告並未授參加人於台灣代理銷售「小米」系列商標之商品,參加人竟於公司介紹中聲稱其為原告在台灣之代理商,不僅有誤導消費者二者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具備關聯性,更為攀附原告長期建立之知名度及商譽之行為,再經原告於2022年3月委由「汎亞全球顧問有限公司」針對參加人進行調查後確認(調查期間:2022年3月2日至3月13日),其於實體店面及官方網站均以販售據以異議「MI」、「小米」系列商標之家電生活產品為主要營業項目,在品項名稱上均以「小米」、「米家」等文字陳列於網頁,更將系爭商標以「橘底白字」之風格樣式標示於網頁左上角及臉書粉絲專頁上

由上述原告及參加人之使用資料可知,在系爭商標申請日(2021年7月19日)前,原告商品之愛好者不僅以「米粉」自稱,原告更經常以「米粉節」商標使用於指定之市場營銷、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等服務,對於台灣消費者而言,「米粉節」為原告創用且專屬之標識。又參加人並非原告在台灣的合法代理商,尤其原告於實際使用「MI」時係以「橘底白字」為主要設計風格,參加人亦以此一態樣作為系爭商標圖樣之設計,二者之實際使用型態近乎雷同,且原告先使用商標「白色字體mi搭配底色橘色」、「米粉」、「米粉節」亦搭配如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商標使用,參加人實難諉為不知。綜上事證,參加人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於第35類服務上實難謂為巧合,足證參加人確實已知悉據以異議之先使用商標「白色字體mi搭配底色橘色」、「米粉」、「米粉節」之存在,依一般經驗判斷可知,參加人之行為顯有仿襲之惡意而申請註冊系爭商標。

⒍承上,原告有先使用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及編號7至9之據以異議商標,本判決附圖2編號1、3至5、編號7至9之商標係互相搭配使用,足以形成系列商標之印象,且系爭商標與本判決附圖2編號7至9之商標近似程度高,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5類如本判決附表一之服務與先使用之據以異議商標編號1、3至5及編號7至9有部分應屬同一或類似程度不低之服務,且原告即系爭商標之申請人因特定關係知悉據以異議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因此,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服務部分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至於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服務部分則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 

七、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商標之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之規定,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服務部分亦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是原處分就上開部分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就此部分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命被告就該部分為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但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服務部分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是原處分就此部分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尚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此部分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規定,由本院自為判決,命被告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一部分服務之註冊,為異議成立撤銷註冊之處分。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附圖1 系爭商標

註冊第2194007號
申請日:民國110年07月19日
註冊日:民國111年01月01日
註冊公告日:民國111年01月01日
指定使用類別:
(第035類)
戶外廣告;市場行銷;目標行銷;企業識別體系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設計;各種廣告招牌製作;每點擊付費廣告;型錄設計;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企業企劃折扣卡以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為目的之服務;為促銷的搜尋引擎最佳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排名;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分;為商業或廣告目的提供使用者評論;為商業或廣告目的彙編資訊索引;為商業或廣告目的編網頁索引;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行銷服務;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飛行常客方案的管理;消費者忠誠度方案的管理;商店擺設設計;商店櫥窗裝飾;商品現場示範;商標設計;張貼廣告;產品簡介設計;報章廣告設計;郵購型錄廣告;傳播媒體廣告時段租賃;經由贊助宣傳商品及服務;經由贊助體育賽事宣傳商品及服務;電台廣告;電視廣告;電視購物節目製作;電腦網路線上廣告;電話行銷服務;網站訪問量最佳化;網路行銷;網路廣告設計;廣告;廣告片製作;廣告代理;廣告企劃;廣告版面設計;廣告促銷模型製作;廣告宣傳;廣告宣傳本出版;廣告宣傳品遞送;廣告美術設計;廣告設計;廣告傳播策略諮詢;廣告概念開發;廣告資料更新;廣告製作;廣告劇本編寫;廣告模型設計;廣告稿撰寫;樣品分發;雜誌廣告設計;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投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經銷;代理彩券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經銷服務;協助企業對外採購服務;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開發票服務;成本價格分析;提供各種產品之價格比較及評估;提供商品行情;價格比較服務;貨物公證;文字處理;打字;為他人撰寫簡歷;書面訊息和資料的登錄;訊息抄寫(辦公事務);速記;影印;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為他人提供電腦資料庫檢索;登錄資料的更新和維護;電腦文字處理;電腦資料庫資料更新和維護;電腦資料庫資訊編輯;電腦資料庫管理;電腦檔案管理;代客記帳服務;企業審計;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製作;財務審計;帳務稽核;統計服務;統計資料彙編;稅務文件準備;稅務代理;稅務申報服務;稅務簽證;會計簽證;辦理會計制度之設計修訂;辦理會計業務;薪資帳冊製作;簿記;人力資源管理顧問;人事管理諮詢;人事管理顧問;市場分析;市場研究;市場研究及分析;企業查詢;企業研究;企業風險管理;企業效率專業服務;企業效率專業諮詢;企業組織諮詢;企業評價;企業買收之仲介及有關之諮詢顧問;企業搬遷的行政服務;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企業管理諮詢;企業管理顧問;企業調查;存貨庫存管理;自由職業者的事業管理;行銷研究諮詢顧問;行銷顧問;投標(需求建議書)行政協助;投標行政協助;表演藝術家事業管理;為他人協商商業合約;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為第三方商業交易進行協商及締結;旅館經營管理;商業居間媒介服務;商業或行銷目的的消費者分析;專業企業諮詢;媒合潛在私人投資者與需要資金企業家的商業仲介服務;提供企業加盟及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提供企業資訊;提供商業和企業聯繫資訊;提供商業資訊;經濟預測;運動員事業管理;演藝經紀服務;營建計劃之商業專案管理服務;臨時性企業管理;職員選擇之心理測驗;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競爭情報服務;工商管理協助;公司行政管理業務之承包;公務會面行程的安排服務;公務會面的提醒服務;企業經營協助;企業管理協助;安排報紙訂閱;為他人提供償付方案的商業管理;為無法接聽電話用戶提供電話答覆;秘書服務;新聞剪報服務;電話代接服務;電話總機服務;對購物訂單提供行政處理服務;醫療轉診的行政服務;公關;公關溝通策略諮詢;公關顧問;企業溝通服務;協尋贊助廠商;商業遊說服務;媒體關係服務;人力仲介;人力派遣;人員招募;職業介紹;古董拍賣;拍賣;珠寶拍賣;網路拍賣;藝術品拍賣;市場情報服務;市場調查;市場調查顧問;民意調查;意見調查;電視收視率調查;輿論調查;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電子廣告看板租賃;電視牆租賃;網路廣告看板租賃;廣告空間租賃;廣告宣傳器材租賃;廣告看板租賃;廣告牆租賃;共同工作場所的辦公設備租賃;收銀機租賃;影印機租賃;辦公設備租賃;辦公機器租賃;為工商企業籌備展示會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為工商企業籌備博覽會服務;為促銷目的籌辦時裝表演;展覽會場佈置;籌備展銷會;籌備商業性或廣告目的性的展示會;百貨商店;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購物中心;電器用品零售批發;電子材料零售批發;電信器材零售批發;電腦周邊配備零售批發;寵物用品零售批發;售貨架出租;販賣機租賃;為他人安排電訊服務預約;加水站服務;二手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藉由網路提供商品交換之仲介服務。


附圖2 據以異議商標

編號1
註冊第1577663 號
申請日:民國101年5月31日
註冊日:民國102年5月1日
註冊公告日:民國102年5月1日
指定使用類別:
(第035類)
優先權日民國100年12月5日 中國大陸:
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代理。
優先權日民國101年5月28日 中國大陸:
廣告;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市場行銷;
無優先權:
廣告企劃;廣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宣傳;廣告宣傳品遞送;代理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市場研究及分析;行銷研究諮詢顧問。

編號2
註冊第2240248 號
申請日:民國110年10月1日
優先權日:民國110年4月2日 中國大陸
註冊日:民國111年8月1日
註冊公告日:民國111年8月1日
指定使用類別:
(第035類)
廣告;每點擊付費廣告;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價格比較服務;透過網站提供商業資訊;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為他人促銷產品服務;進出口代理;人事管理諮詢;網站訪問量最佳化;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會計;尋找贊助;自動售貨機出租;銷售展示架出租;藥物、獸醫用藥、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物品零售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動物用藥零售或批發服務。

編號3
註冊第1589578 號
申請日:民國101年5月31日
優先權日:民國101年5月28日 中國大陸
註冊日:民國102年7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民國102年7月16日
指定使用類別:
(第035類)
為他人授權之商品及服務提供商業管理;無優先權:企業管理顧問;工商管理協助;企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市場研究及分析;行銷研究諮詢顧問。

編號4
註冊第1592733 號
申請日:民國101年5月31日
註冊日:民國102年8月1日
註冊公告日:民國102年8月1日
指定使用類別:
(第035類)
市場行銷;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網路廣告設計;廣告;廣告代理;廣告企劃;廣告宣傳;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代理進出口服務;市場研究;行銷研究諮詢顧問;企業經營協助;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批發;電子材料零售批發;電腦周邊配備零售批發;電腦硬體零售批發。
(第037類)
電腦硬體安裝保養及修理;網路線架設。
(第043類)
冷熱飲料店;咖啡館;酒吧;速食店;飯店;餐廳;旅館;火鍋店;牛排館;居酒屋。

編號5
註冊第 1866214號
申請日:民國105年7月13日
註冊日:民國106年9月1日
註冊公告日:民國106年9月1日
指定使用類別:
(第007類)
農業機械;收網機(捕魚具);稻穀粉碎機;動物剪毛機;擠奶機;木材加工機;造紙機;紙尿褲生產設備;印刷機;編織機;染色機;製茶機械;電動食物攪拌機;汽水飲料製造機;工業用捲煙機;製革機;縫合機;自行車組裝機械;陶工旋盤;雕刻機;電池機械;製繩機;製搪瓷機械;製燈泡機械;包裝機;煤球機;食品加工機(電動);洗衣機;模壓機械;模壓加工機器;玻璃加工機;化肥製造設備;化學工業用電動機械;清洗用機械;軋鋼機;鑽探裝置(浮動或非浮動);壓路機;起重機;鑄造機械;蒸汽機;內燃機點火裝置;水輪機;迴紋針機;拉鍊機;機械台架;電動剪刀;光學鏡片冷加工機械;氣體分離設備;塗漆機;發電機;淨化冷卻空氣用過濾器(引擎用);離心機;機器、馬達和引擎的液壓控制器;空氣冷凝器;液壓聯軸器;機器軸承;滑輪膠帶;軸承(機器零件);電焊機;廢棄物處理裝置;壓濾機;篩選機;篩分機;工業用揀選機;過濾機;電控拉窗簾裝置;電動卷門機;滾筒(機器零件);貼標籤機(機器);電動擦鞋機;球拍穿線機;自動售貨機;航空加油車接頭;貯液器(機器零件);電鍍機;噴霧機;非手動的農業器具;紡織工業用機器;製食品用電動機械;電動製飲料機;紡織品用便攜式旋轉蒸汽熨壓機;熨衣機;電腦刻字機;洗碗機;廚房用電動軋碎機;家用豆漿機;食品磨粉機;塑膠加工器;麵包切割機;升降機操作裝置;水力渦輪機;機器人(機械);非手動的手持工具;眼鏡片加工設備;自行車用發電機;汽車發動機活塞;清潔用吸塵裝置;掃地機器人;3D印表機;電解裝置。
(第009類)
筆記型電腦;複印機(照相、靜電、熱);聲波定位儀器;攝像機;測壓計、測重計、精密測量儀器、非醫療用溫度計;電纜;放大器;傳感器;電子防盜裝置;煙霧探測器。計步器;郵戳檢驗器;驗鈔機;自動售票機;商品電子標籤;衡器;電子公告牌;放大設備(攝影);鏡(光學);半導體;晶片(積體電路);遙控裝置;視頻顯示屏;光導纖維(光學纖維);熱調節裝置;避雷器;滅火器;工業用放射設備;救生網;眼鏡;電池;動畫片;照蛋器;叫狗哨子;裝飾磁鐵;電子圍籬;便攜式遙控阻車器;電熱襪;電腦;可下載之電腦應用軟體;已錄電腦程式;電腦程式(可下載軟體);電腦軟體(已錄製);平板電腦;資料處理設備;電腦顯示器、電腦鍵盤、資料讀取機、條碼讀取機;電子出版物(可下載);傳真機;感應器(電);晶體管(電子);滑鼠;電子詞典;智慧卡(積體電路卡);智慧眼鏡(資料處理);智慧手錶(資料處理);電子出版物(可下載);電腦遊戲軟體;電腦硬體;秤;信號燈;調制解調器、數據機;運載工具用導航儀器(隨載電腦);全球定位系統(GPS)設備;智慧手機;手機螢幕;電子監控裝置;電視;耳機;電子圖書閱讀器;電影攝影機;照相機(攝影);自拍桿(手持單腳架);土壤取樣儀;運載工具用測速儀;運載工具駕駛和控制模擬器;立體鏡;電線;電子晶片;可變電感器;顯示器;遙控器;個人用防事故用裝置;電門鈴;行動電源裝置;幻燈片;電熱手套;訓練動物用電子項圈;智慧手錶。
(第010類)
血壓計;醫療器械和儀器;電動牙科設備;電療器械;醫療用口罩;奶瓶;避孕套;植髮用毛髮;矯形用品;傷口縫合材料;便攜式一次性消毒小袋。
(第011類)
燈;運載工具用燈;空氣淨化用殺菌燈;燙髮用燈;乙炔燈;微波爐、電磁爐、家用製麵包機、電咖啡機;野餐燒烤用火山岩石;冰箱;空氣調節裝置;頭髮用吹風機;蓄熱器;舞臺煙霧機;供暖裝置;自動澆水裝置;衛生器械和設備;水淨化裝置;電暖器;瓦斯點火槍;聚合反應設備;電燈;照明器械機裝置;發光二極體(LED)照明裝置;空中運載工具用照明設備;自行車車燈;電鍋;電炊具;電烘烤器;電壓力鍋(高壓鍋);電熱水壺;全能電氣鍋;電開水器;冰櫃;冷凍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用過濾器;風扇(空氣調節);空氣乾燥器;個人用電風扇;空氣淨化裝置和機器;織物蒸汽掛燙機;廚房用抽油煙機;吹風機;空調;加熱裝置;暖氣片;抽水馬桶;太陽能熱水器;洗滌用熱水器(煤氣或電加熱);水過濾裝置;電暖氣;瓦斯點火器;乾衣機。
(第012類)
鐵路車輛;汽車;汽車車輪;自行車;折疊行李車;輪椅;汽車輪胎;運載工具用座椅;機車;運載工具用輪胎。自行車、腳踏車用打氣筒;纜車輸送設備及裝置;雪橇(運載工具);補內胎用全套工具;空中運載工具;水上運載工具;電動交通工具;遙控運載工具(非玩具);餐飲車(廂式);兒童安全座(運載工具用);平衡車;折疊式自行車;小推車。
(第014類)
首飾盒;鐘錶指針(鐘錶製造);錶;簧片(鐘錶製造);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裝飾品(首飾);胸針(首飾);項鍊(首飾);戒指(首飾);珍珠(珠寶);手錶,手環,手環腕帶,手錶腕帶。
(第016類)
書寫用紙、衛生用紙;複寫紙;紙巾;紙或紙板製告示牌;小冊子;硬紙管;印刷出版物;雜誌(期刊);圖畫;包裝用紙袋或塑膠袋(信封、小袋);書籍裝訂材料;文件夾、釘書機、便條盒、標籤;墨水;印章(印);書寫工具;文具或家用膠條;繪畫儀器;畫家用畫架;電動或非電動打字機;自然科學教具、教學用紙製模型;模型材料;念珠;粉筆;地球儀;教學掛圖。
(第020類)
塑膠鑰匙卡(未編碼、非磁性);非金屬製識別牌;家庭寵物用窩;非金屬製識別手環;骨灰盒;非金屬製門把;傢俱;草編織物(草蓆除外);非金屬掛衣鉤;枕頭;非金屬箱;玩具箱;軟梯;人體模型;裝飾珠簾;食品用塑膠裝飾品。
(第021類)
家用或廚房用容器;小玻璃瓶(容器);瓷製裝飾品;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藝術品;茶具(餐具);洗衣用晾衣架;薰香爐;梳;製刷原料;電動刷;牙刷;牙籤;化妝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玻璃除外);家庭寵物用籠;室內植物培養箱;捕蟲器;保溫瓶;暖水瓶;掃帚;家務手套。
(第025類)
服裝;嬰兒全套衣;滑水防潮服;防水服;化裝舞會用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手套(服裝);圍巾;服裝帶(衣服);十字褡;修女頭巾;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紗。
(第028類)
遊戲器具;遊戲機;遊戲套環;玩具;棋;運動用球;鍛鍊身體器械;射箭用器具;體育活動器械;狩獵用哨子;游泳池(娛樂用品);塑膠製助跑道;保護墊(運動服配件);連冰刀的溜冰鞋;聖誕樹用裝飾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釣魚用具;啦啦隊用指揮棒;球拍用吸汗帶;偽裝掩蔽物(體育用品);抽獎用刮刮卡。
(第035類)
廣告;商業管理顧問;市場行銷;替他人推銷;人員招收;商業企業遷移;電腦資料庫資訊系統化;會計;自動售貨機出租;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第038類)
新聞社;資訊傳輸;提供線上論壇;行動電話通訊;提供網路聊天室;數位檔案傳送;提供資料庫存取;提供連接全球電腦網路之電信通訊服務;電腦終端機通訊傳輸;電腦輔助資訊和圖像傳輸;通訊之資訊服務;衛星傳送。
(第042類)
技術研究;質量檢測、品質檢測;測量;化學研究;生物學研究;氣象資訊;材料測試;工業品外觀設計;室內裝飾設計;服裝設計;電子資料儲存服務;將實體資料或文件轉換成電子載體;電腦軟體更新;電腦程式設計;提供網路搜尋引擎;雲端運算;藉由網站提供電腦技術和程式設計之資訊;軟體即服務〔SaaS〕;電腦軟體設計;遠距資料備份;藝術品鑑定;筆跡分析(筆跡學);人工造雨、雲種散播;書畫刻印藝術設計;無形資產評估;替他人秤量貨物;地圖繪製服務。

編號6
註冊第2045464號商標
申請日:民國108年7月29日
註冊日:民國109年3月1日
註冊公告日:民國109年3月1日
指定使用類別:
(第035類)
廣告宣傳;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為商品及服務之買方和賣方提供線上市集;為他人提供促銷活動;人事管理諮詢;企業營業點評估;電腦資料庫資訊編輯;辦理會計業務;販賣機租賃;協尋贊助廠商;售貨架出租;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貨物公證;職業介紹;拍賣;市場調查;辦公機器租賃;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服務;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服務提供資訊和諮詢;為他人安排電訊服務預約;加水站服務;商品買賣之仲介服務;農產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衣服零售批發;家具零售批發;家庭日常用品零售批發;清潔用品零售批發;藥物零售批發;文教用品零售批發;鐘零售批發;眼鏡零售批發;建材零售批發;電子材料零售批發;汽車零售批發;首飾零售批發;攝影器材零售批發;畜產品零售批發;水產品零售批發;化粧品零售批發;運動用品零售批發;機械器具零售批發;機車零售批發;自行車零售批發;燃料零售批發;喪葬用品零售批發;宗教用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布疋零售批發;髮飾品零售批發;鞋零售批發;皮件零售批發;室內裝設品零售批發;美容用具零售批發;嬰兒用品零售批發;衛浴設備零售批發;電腦軟體零售批發;寵物用品零售批發;菸零售批發;酒零售批發;廚房設備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交通標誌器材零售批發;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批發;手工藝品零售批發;情趣用品零售批發;檳榔零售批發;花卉零售批發;茶葉零售批發;樂器零售批發;醫療器材零售批發;動物用藥零售批發;照明器具零售批發;可下載之數位音樂線上零售。



編號7
商標/類別(第35類)



編號8
商標/類別(第35類)



編號9
商標/類別(第35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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