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2日 星期日

(商標)「中村菓匠傳承なかむら」v. 「中村文 御手作及圖Nakamura Fumi」:法院認為,兩造商標不會因為都有「中村」二字就構成近似,無混淆誤認之虞,「中村文」商標得取得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行政判決(2022.12.30)

原 告 許O文即中村文御手作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美堤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經訴字第111063015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註冊第01759808號『中村文 御手作及圖Nakamura Fumi』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零售批發;糕餅零售批發』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部分均撤銷。...

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6日以「中村文 御手作及圖Nakamura Fumi」商標,指定使用於「郵購;網路購物;農產品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畜產品零售批發;糕餅零售批發」服務,申請註冊,經被告審准列為註冊第01759808號商標(圖樣如附圖一所示,下稱系爭商標)。

嗣參加人於109年3月4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情形申請評定,被告以110年10月26日中台評字第H01090025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零售批發;糕餅零售批發』部分服務之註冊應予撤銷」、「其餘指定使用服務之註冊,評定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原告對原處分前揭評定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11年3月29日經訴字第11106301590號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
   
伍、爭點: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零售批發;糕餅零售批發」部分服務,是否有下列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陸、本院判斷:  
...
三、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100年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
㈡茲就本件卷內存在之相關證據,依上開因素審酌如下: 

⒈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近似程度不高: 

⑴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所示,係由上而下之圖騰設計、橫式外文「Nakamura Fumi」、花邊圖騰設計圖、中文「中村文*御手作」所組成。

如附圖二所示據以評定商標1係由直式「中村」2字與左邊較小之日文「なかむら」組成,據以評定商標2、3則是由中文「中村」、日文「なかむら」分置於紅圈圖右上方及內部,於下方結合載有中文「傳承菓匠」印章圖及中文「烘焙廚房」所組成。

二者商標予人寓目印象,系爭商標為一結合圖騰與橫式文字為整體之設計圖商標,據以評定商標則是明顯偏直式較大中文「中村」加上較小日文「なかむら」、紅圈背景及角落之印章圖、橫式中文之商標,二者圖樣意匠及外觀明顯不同,雖二者中文「中村」部分之讀音及觀念有其相似之處,然系爭商標橫書中文為「中村文*御手作」,連貫唱呼之際仍有不同,參以系爭商標之「中村」在整體商標圖樣占比不到八分之一,並非特別顯著,消費者關注或留在印象中的應是系爭商標花邊圖騰與文字結合之設計圖樣整體。本件就整體印象而言,二者商標圖樣引起相關消費者誤認的可能性不高,應屬近似程度不高之商標。

⑵被告忽略二者商標在整體外觀上有前揭不同之處,逕以二者商標有讀音及觀念相似之中文「中村」部分,認二者商標高度近似,有違商標圖樣整體觀察原則,並不可採。... 
 
⒋相關消費者對二者商標之熟悉程度:  

⑴參加人提出之使用資料中,有明確日期顯示為系爭商標註冊(105年3月16日)前據以評定商標圖樣使用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者,有①附件4末頁4張麵包及蛋糕商品照片(乙證1卷一第48頁);②附件6之⑵98年3月2日母親節專案中村玫瑰(乙證1卷一第52頁);③附件7之99年3月20日、同年4月10日、同年10月15日蘋果日報報導之中村典藏巧克力蛋糕、中村巧克力慕斯長條蛋糕、瑞士捲照片(乙證1卷一第76頁、第77頁、第79頁);④附件8之96年2月8日中村竹炭泡芙-MyChat數位男女地方美食推薦、100年1月18日「as poem詩漾簡單紀事」痞客邦照片(乙證1卷一第85至86頁、第93頁);⑤丙證3之103年間愛買線上購物資料(卷一第255至256頁);⑥丙證4之100年7月26日、103年3月8日7-ELEVEN蛋糕照片(卷一第269至271頁、第273頁);⑦丙證6之98年3月19日「Meiko愛敗家。甜點。旅行~」中村蛋糕介紹照片(卷一第283頁);⑧丙證7之99年4月13日、100年4月9日蘋果動新聞報導照片(卷一第319、323);⑨丙證8之99年10月24日「旅遊‧上癮‧鴉片館」介紹照片(卷一第330至331頁);⑩丙證10之中村烘焙廚房98、99、103年間瑞光店蛋糕照片及店面照片、99年4月1日北市○○區蛋糕照片(卷一第371、373、376、382、383、385、386、391、392、395頁)、103年9月12日「A.J.的貼文」照片(卷一第403至418頁)、104年8月15日「Alice艾麗絲的奇幻天地」蛋糕及店面照片(卷一第421至425頁)。

⑵原告所提使用資料中,有明確日期顯示為系爭商標註冊前系爭商標圖樣使用於「食品零售批發;糕餅零售批發」服務者,有①訴願附件9之104年及105年1月間臉書粉絲專頁之照片(乙證1卷二第101至102頁);②訴願附件11之104年10月23日、同年12月2日、同年10月27日部落格介紹照片(乙證1卷二第122、124、126頁反面)。

⑶前揭使用證據尚屬有限,實難據以認定系爭商標註冊時據以評定商標已臻著名,亦難認當時系爭商標已經原告廣泛行銷使用而較據以評定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 

⒌原告係善意申請系爭商標:   

原告主張系爭商標係以日本大正時期風格為設計基調,呈現大正浪漫風格的形象等情,提出原證4設計草圖為證,參以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近似程度不高,業如前述,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附圖一所示服務之申請,當無特別基於企圖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其來源之惡意。 

⒍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參加人雖稱消費者在接觸系爭商標後,會向參加人詢問「是否有開設分店?」,然並未提出佐證,徵以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評定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已如上述,尚難僅以參加人陳述為不利原告之認定。

㈢衡酌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均具有相當識別性,雖二者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商品存在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依前揭證據尚難認系爭商標註冊時已經原告廣泛行銷使用而較據以評定商標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然二者商標近似程度不高,原告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應屬善意,復考量二者商標自系爭商標105年註冊至109年參加人申請評定時,已併存市場約4年期間,尚無二者商標實際混淆誤認之事證,綜合上開相關因素認客觀上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零售批發;糕餅零售批發」部分服務,與據以評定商標指定使用之「蛋糕、麵包」商品、「土司蛋糕麵包零售」服務,並無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服務,或誤認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是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零售批發;糕餅零售批發」部分服務,應無100年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本文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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