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時尚法(商標 功能性用途 無商標使用 無混淆誤認之虞 無故意 被告無罪) 蘋果咬一口商標:被告販賣大理石花紋的蘋果MAC電腦保護貼,其外殼貼紙有一鏤空的蘋果圖案輪廓,功能上是為對準位置,而非指示來源,且撕開之後是露出蘋果電腦自己標示的商標。法院認為,被告並無商標使用行為,被告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2018.04.26)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O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字第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所陳列之保護貼貼紙上有蘋果圖案之刻痕,與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之註冊第01620273號「AppleLogo」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圖樣相同,被告使用該商標圖案於筆記型電腦保護貼上,二者所表彰之商品,於功能、用途、產製者、消費族群及行銷管道等因素上顯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類似之商品。被告將相同之蘋果圖案之刻痕,使用於類似之商品,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時,易致誤認與告訴人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誤認二者之使用人間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致使相關消費者對被告陳列之保護貼與告訴人商標表彰之商品之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二)原審判決雖認為被告所為,不構成商標之使用,惟查,被告所陳列之保護貼貼紙中央確實有一形狀如同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的商標圖案輪廓,且被告於網站上張貼之多張含有筆電或手機之照片中,有數張照片中筆記型電腦之外觀除有大理石紋外,亦顯示有蘋果商標之蘋果圖案;甚至於消費者留言詢問蘋果LOGO看的到嗎?被告亦留言回覆可以看到蘋果的LOGO等節,有網頁列印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所為確實屬於商標之使用。否則被告為何不僅販賣單純且未鏤空蘋果商標圖案之保護貼貼紙?被告主觀上明知蘋果圖案為告訴人蘋果公司所有,亦深知保護貼貼紙只要有蘋果商標即可以較高價格販售,遂將保護貼貼紙中間鏤空為蘋果圖案,以之為行銷目的,而應認屬商標之使用。...

四、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或容器之上,或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該商品,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商標法第5 條第1項第1 、2 款定有明文。商標主要之功能在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某一行為是否屬於商標之使用,應判斷於交易過程中,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該標識係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如使用商標圖樣僅係作為「功能性」之用途,而非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在交易過程中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即非商標之使用。...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侵害商標權之犯行,辯稱:在網頁上我沒有指明是哪家公司的,且我是強調以大理石紋來吸引消費者,這個產品,靠的是花紋吸引客人,與告訴人公司產品完全不同,我們販售的不是告訴人公司的LOGO,是販售圖騰,客人買的是花紋、特色、保護及文創的效果等語。經查:

(一)被告在奇摩拍賣網站以「Z0000000000 蝦靡龍美」帳號,刊登販賣筆記型電腦保護貼(下稱系爭商品)之網頁,記載之產品名稱為「【AP613 】日韓大理石紋Macbook Air Mac
Pro Retina12/13/15保護殼 保護套 貼膜」,下方之說明為「日韓爆紅款,潮人時尚小清新文藝必備,打造獨一無二MAC ,獨家訂製超好看,整套組3 件套限量發售!」,並有五張大小不等之照片,表現美商蘋果公司之Macbook 筆記型電腦貼上保護貼之後及未貼保護貼之前的樣貌,相關消費者由該網頁顯示資訊觀之,足以認識被告係表示其所販賣之筆記型電腦保護貼,其尺寸係適用於美商蘋果公司生產之Macbook Air Mac 筆記型電腦而非其他品牌或型號之筆記型電腦,並非係表示該筆記型電腦保護貼商品為美商蘋果公司之商品,蓋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為一具有全球高知名度之公司,其所有之系爭商標亦為極為著名之商標,一般公眾及消費者均普遍知悉蘋果公司為一美商公司,而非日商或韓商,相關消費者看見被告銷售之「日韓大理石紋筆記型電腦保護貼」商品,應不至於誤認該筆記型電腦保護貼商品是來自美商蘋果公司或與美商蘋果公司有關連之來源,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二)再查,本案係警方上網購得系爭商品並鑑定確認為仿冒品後調查偵辦,扣案之系爭商品為一組3 件,分別貼於筆記型電腦保護貼之外殼、內部及底面,其中外殼貼紙中央有一形狀與系爭商標相同之蘋果圖案輪廓(周圍已鏤空可輕易撕開),內部貼紙在鍵盤及滑鼠板位置挖空為二個長方形,底面貼紙在四個角落分別挖空一小圓形,上開外殼、內部、底面貼紙上之蘋果圖樣輪廓及挖洞部分之位置,係配合蘋果公司之Macbook Air Mac 筆記型電腦上蓋中央透光之蘋果商標、內部之鍵盤及滑鼠板、底部突出之支撐點位置,以方便消費者在黏貼保護貼時,可對準相關元件之位置,以避免貼歪及保持美觀,該鏤空之蘋果圖案輪廓係便利消費者黏貼保護貼時對準位置之用,具有功能性之目的,並非作為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使用,檢察官認為被告有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尚非可採。

(三)檢察官雖主張,被告之銷售網頁有張貼多張含有筆電或手機之照片,有數張照片中之筆電外觀除有大理石紋外,亦顯示有蘋果商標之蘋果圖案,甚至消費者留言詢問蘋果LOGO看的到嗎?被告亦留言回覆可以看到蘋果的LOGO云云。惟查,被告銷售網頁張貼之照片,係拍攝美商蘋果公司之Macbook 筆記型電腦在貼保護貼之前、後的樣貌,其上透光之蘋果商標,係Macbook 筆記型電腦上蓋原有之商標,消費者在黏貼保護貼時,將保護貼上鏤空之蘋果圖案撕開,露出筆記型電腦上蓋原有之透光蘋果商標,該商標是美商蘋果公司所標示,用以識別其筆記型電腦商品之來源,而非被告所標示,被告在答覆消費者詢問時,僅是表示貼上保護貼後,是可以顯露筆記型電腦上蓋之透光蘋果商標,不會被遮蔽,檢察官上開主張,不足採信。

七、本案係以被告主觀上並非使用蘋果圖樣作為表彰其商品之來源,故無侵害系爭商標之直接故意,而為無罪之判決,惟被告經本案審理後,已知悉其販賣之筆記型電腦保護貼商品上有系爭商標圖樣,涉及侵權之爭議,日後自應注意避免再販賣類似的商品,以免再度觸法,自難再以無主觀上故意置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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