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商標 商標使用 贈品 廢止) BEING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2018.04.10)

被告又
   抗辯依原證20、21可知所載產品係供BEING SPA 會員於生    日當月至BEING SPA 作為領取之贈品,非作銷售之用,故    非系爭商標之使用證據云云。但查,BEING SPA 採會員制    ,贈品即精美浴袍禮盒之發放,係針對具有會員資格者為    之,並非一般人到店且無須消費即可領取之來店禮,且成    為不同等級之會員,需儲值2 萬元至40萬元不等之高額會    費,此觀諸「會員消費領取生日禮會員召募儲值之會員名    單」會員身份欄、入會儲值金額欄所載會員級別與儲值金    額即明(參本院卷第286-296 頁),且即便具備會員資格    ,到店仍需消費始能獲贈贈品,此觀會員生日卡上所載「    生日禮:消費即贈精美浴袍禮盒」字樣即明(參本院卷第    280 頁)。形式上雖係贈品,藉由回饋生日禮,使會員感    受得到優惠的歡愉,進而達成促進消費之效果,此為常見    之行銷手法,應無疑義。然贈品之購入與發放成本實係來    自會員所支付之儲值金額,且需消費始能獲得,故本件    BEING SPA 所發放之精美浴袍禮盒贈品與一般無償發放贈    品之情形不同,會員實質上係變相地有償取得前揭「精美    浴袍禮盒」,從而,被告抗辯本件BEING SPA 所發放之贈    品,既是贈送,即不能認係銷售之使用證據云云,即無理    由。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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