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文
李O汝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O汝明知「Cotton Life 玩布生活」雜誌第21期第74頁至 第78頁所刊載之內容,係陳O育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 ,如未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作,被告竟未 徵得陳O育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銷售或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於民國105 年6 月間,在其臺中市○○○路000 號之教 室內,部分重製陳O育刊登在上開雜誌之手作包製作方式( 重製程度如附件),放置在其所販售之材料包中,侵害陳O 育之著作權。嗣後陳O育察覺其著作有遭重製之情事,遂於 105年7月13日以新臺幣990元之價格,在蝦皮拍賣上向李O 汝購買材料包而收受後,始悉上情。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
佐證:
【人證】
1.證人即告訴人
證人即告訴人於105 年8 月23日之偵訊筆錄(他卷
P64)。
證人即告訴人於106 年2 月14日之偵訊筆錄(他卷
P140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於106 年3 月16日之偵訊筆錄(他卷
P158 )。
證人即告訴人於106 年10月12日之偵訊筆錄(偵續
卷P14-15反面)。
【書證】
1.「Cotton Life 玩布生活」雜誌第21期頁74至頁78所刊載
之內容(他卷P5-9)。
2.被告販售之材料包說明內容(他卷P43-52,P106-115為彩
色)。
3.統一便利超商交貨便服務單(他卷P156)。
4.告訴人提出之紙型比對表格(偵續卷P17-20)。
5.被告Facebook網頁內容與拍賣網頁內容(他卷P10-42,P7
3-105 為彩色)。
6.「Cotton Life 玩布生活」雜誌第20期頁20至頁24所刊載
之內容(他卷P53-56)。
7.被告Facebook網頁內容(他卷P57-60,P120-123為彩色)
。
8.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姓名葉憲政之臺灣大哥大資料查
詢(他卷P125)。
9.「桑妮拼布手作巧屋」臉書社群網站內容(他卷P126-127
反面)。
10.「桑妮拼布」拍賣網頁內容(他卷P131、聲調卷P3)。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19日儲字第1050231040
號函送李O妮開戶基本資料(他卷P134-135)。
12.蝦皮拍賣網站交易紀錄(他卷P153-155)。
13.告訴人提出之編輯著作比對(偵續卷P21-31)。
【當事人書狀】
1.告訴代理人於105 年8 月9 日提出之刑事
告訴狀(他卷P1-3)。
2.告訴代理人於106年2月17日提出之刑事告
訴補充理由狀(他卷P150-152)。
3.告訴代理人於106 年8 月2 日提出之刑事
再議聲請狀(偵續卷P6-10)。
4.告訴代理人於106 年10月24日提出之刑事
告訴補充理由狀(偵續卷P34-36)。
5.告訴代理人於107年1月17日提出之刑事陳
報狀(偵續卷P55正反面)。
【物證】
1.扣案材料包1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
第72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他卷P141)。
二、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有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無訛。本案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
罪。起訴書記載被告係「抄襲」告訴人之手作包製作方式,
惟著作權法上並無「抄襲」之用語,只有「重製」或「改作
」。被告與告訴人之製作說明,高達8 成以上文字均相同,
此係部分重製,並非改作,起訴書此部分尚有誤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