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商標)被告自中國大陸進口標示HDMI的商品,法院認為被告主觀上相信該商品經過HDMI公司商標授權,欠缺故意,判決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104.3.31)


「另參諸被告提出其與KINGTECH公
    司○○○○○○○於102 年3 月27日及同年月29日之電子郵
    件內容中,○○○表示略為:附件是我們剛開發好的產品(
    即系爭播放盒),目前價格部分還沒出來…該軟件產品如果
    沒有意外,將在4 月8 日試產…目前,在做樣機初模準備;
    該產品需要安裝一個Karaoke 軟件…我們這個產品運用的是
    安卓的系統…以上希望對你這個軟件產品有幫助等語,而被
    告於同年月29日電子郵件回覆中表示略以:感謝○○○告知
    軟體功能部分的解說,有消息,被告會請客人跟○○○直接
    聯絡等語,有被告與○○○之通信紀錄在卷可稽(偵查卷第
    68至69頁),再觀諸系爭播放盒照片所示,該機器附有一插
    孔標明「HDMI」字樣,與其他「TF CARD 」、「USB 」、「
    AUX 」等功能性插孔並列設置於機身側面(偵查卷第31頁)
    ,於產品說明中並特別將「HDMI」字樣插孔放大,加以圖示
    說明「With HDMI Port(即該機盒有「HDMI」此功能的插孔
    之意)」(偵查卷第34頁),機盒上方平面及包裝紙盒上亦
    有「HDMI」字樣,與「Karaoke 」、「Wifi」、「FULL HD
    」字樣並列(偵查卷第30頁、第70至72頁),而紙盒上尚有
    字體經過設計之「麥卓」、「Major 」字樣(偵查卷第70頁
    )。又被告於偵查中庭呈KINGTECH公司提供之HDMI授權證書
    (偵查卷第57頁),告訴代理人並不否認該證書是透過測試
    中心所發的認證書,代表產品通過美商HDMI公司的測試規格

    (偵查卷第54頁),而依威○公司登記資料所示(本院卷第
    86頁),威○公司係從事電器、事務性機器設備、電信器材
    、資訊軟體、電子材料等產品之批發銷售而非相關產品之製
    造,本案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實際生產系爭播放盒之人,被
    告所辯因KINGTECH公司表示系爭播放盒有獲得認證,並提供
    HDMI授權證書之證明文件,本於該證明文件始主觀上相信KI
    NGTECH公司有經過HDMI公司之合法商標授權乙節,尚符常情
    ,應非無稽,難認被告有「明知」系爭播放盒為侵害他人商
    標權商品之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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