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營業秘密)公司於電子郵件加註機密警語,屬合理之保密措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101.5.23)

「梁○○利用電腦犯洩漏業務知悉之他人祕密罪,共拾罪,各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告訴人公司之機密文件資料所記載者,係經
    整理之客戶名單、開發客戶資料及訪談紀錄、媒體代理商、
    暫時失敗客戶、各月份可追蹤客戶、業績預估表、Shin
    ing  Bar、產品資料稿等,為與告訴人公司業務及營
    收息息相關之客戶資料及產品資訊,具有一定之商業經濟價
    值,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告訴人公司於傳送
    上開資料之電子郵件,均加註「版權所有,除本文件傳送之
    特定對象,其他人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或散佈本檔案文件或其
    所含之任何訊息。本信件及附件內容可能為機密性資料,若
    您並非被指定之收信人或在任何原因未經授權的情形之下收
    到本信件,請勿揭曉本信件內容於任何人,並請告知原發信
    人,以及請從您的電腦刪除此信件和任何已列印的文件。」
    中英文警語,足見告訴人公司對於該等機密文件已採取相當
    之保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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