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101.5.23)
「梁○○利用電腦犯洩漏業務知悉之他人祕密罪,共拾罪,各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告訴人公司之機密文件資料所記載者,係經
整理之客戶名單、開發客戶資料及訪談紀錄、媒體代理商、
暫時失敗客戶、各月份可追蹤客戶、業績預估表、Shin
ing Bar、產品資料稿等,為與告訴人公司業務及營
收息息相關之客戶資料及產品資訊,具有一定之商業經濟價
值,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告訴人公司於傳送
上開資料之電子郵件,均加註「版權所有,除本文件傳送之
特定對象,其他人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或散佈本檔案文件或其
所含之任何訊息。本信件及附件內容可能為機密性資料,若
您並非被指定之收信人或在任何原因未經授權的情形之下收
到本信件,請勿揭曉本信件內容於任何人,並請告知原發信
人,以及請從您的電腦刪除此信件和任何已列印的文件。」
中英文警語,足見告訴人公司對於該等機密文件已採取相當
之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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